A. 教育局是干什麼的
國家教育部的主要職責是:
(一)全面貫徹黨和國家的教育方針、政策和法規,研究制定全國教育事業的具體方針、政策並組織實施。
(二)研究制定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擬定教育事業發展的重點、規模、速度和步驟,組織、指導、協調全國教育發展規劃、年度計劃、教育體制改革和辦學體制改革的實施。
(三)負責全國基礎教育(含學前教育)、特殊教育、職業技術教育、校外教育、成人教育、高等教育(含社會力量辦學),協調、指導、監督區、縣(國家)及有關部門的教育工作。
(四)主管全國教師和教育行政幹部隊伍建設工作,負責全國中小學校長資格認定;參與制定全國教育系統人事管理工作的有關政策和規章制度;指導教育人事制度改革,組織實施師范院校畢業生就業分配工作。
(五)統籌管理本部門的教育經費;參與擬定教育經費籌措、教育貸款、教育收費和教育基建投資等方面的規章和辦法;按照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國家確定的教育經費增長的原則,監測各區、縣(國家)教育經費的籌措和使用情況,按有關規定對全國教育基本建設和局屬教育事業單位經費及國有資產進行管理;指導全國教育系統內部勤工儉學和校辦產業工作。
(六)負責全國各類學校網點布局規劃調整工作,學校基建、校舍和校產及教育用地的管理。
(七)負責管理全國學歷教育及考試工作。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我國家各級各類學校招生計劃。負責繼續教育、成人自學考試、掃除青壯年文盲。
(八)負責管理並協調、指導教育系統的外事工作;負責具有大學以上學歷出國留學人員的審核;負責協調同港、澳、台地區的教育交流。
(九)負責國家教育局機關和局屬單位勞動工資、人事調配、編制管理及領導幹部的考核、管理工作;指導全國教育系統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
文明建設。
(十)指導全國各級各類學校的思想品德教育、體育衛生藝術教育和國防教育工作。
(十一)組織和指導全國教育科研和教研工作;指導教育理論研究、教育學會工作。
(十二)代政府管理國家政府教育督導室,負責教育督導和評估工作。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十三)負責全國教育系統教育信息的統計分析及信息系統的開發和建設工作。
(十四)承擔國家語言文字工作委員會的有關具體工作。
(十五)承辦國家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拓展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機構編制委員會規定,國家教育部是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政府工作部門。
根據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和《國務院關於機構設置的通知》(國發〔2008〕11號),設立教育部,為國務院組成部門。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網站
B. 教育局備案是什麼意思
國家教育部備案的意思:
1、舉辦實施學歷教育、學前教育、自學考試助學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2、舉辦實施以職業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職業技能培訓的民辦學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審批,並抄送同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主管教育事業和語言文字工作的國務院組成部門。教育部現有19個內設司、局,「中國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全國委員會秘書處」也設在其中。另外,教育部還直接管理15個教育類社會團體和組織。
教育部在1985年至1998年稱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教育委員會。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和一般的行政管理部門不同,既是行政管理機構,也是國立院校的經營者。
教育局備案指的是在教育局的備案。有一些學生的一些資料需要在教育局備案,或者老實的一些資料需要在教育局備案。這些資料來說就相當於教育局的備案。備案的內容是那些老師或者學生的一些資料。可能是因為這些資料比較重要的原因,所以需要教育局的備案
就是指備案後教育局所管轄的學校,幼兒園,培訓機構任何工作都要受到教育局的管理。
法律依據:
《工商總局、教育部關於營利性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教育廳(教委):
為進一遲氏爛步落實《營利性民辦學校監督管理實施細則》(教發〔2016〕20號),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和核搏規范性文件,現就做好營利性民辦學校(以下簡稱「民辦學校」)名稱登記管理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民辦學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登記為有限責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其名稱應當符合公司登記管理和教育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二、碼漏民辦學校名稱的行政區劃、行業表述應當與學校辦學所在地、類別、層次等相符合。達到國家規定條件的,可以不含行政區劃。民辦學校的行業表述由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等加學校類別組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或者行業習慣可以不加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的,名稱中可以不加學科門類或者辦學特色。民辦幼兒園、高中、特殊教育學校的行業表述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兒童身心發展規律,不得含有片面強調辦學特色等誤導家長或者引發歧義的內容和文字。
三、民辦學校不得使用已登記的學校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等作字型大小,但有投資關系或者經該學校授權,且使用該學校簡稱或者特定稱謂的除外。該學校的簡稱或者特定稱謂有其他含義或者指向不明確的,可以不經授權。
四、民辦學校不得以個人姓名作字型大小,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