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工業革命後英國教育的變化
18世紀後期,英國開始了人類歷史上第一次工業革命。社會發生巨大變化,人口急劇增加,大工業城市相繼出現,工廠制度興起,資本主義經濟迅速發展,英國一躍而成為高度工業化的國家。隨著工廠制的普遍建立和廣泛採用大機器生產,英國社會出現了近代工業無產階級和工業資產階級。這些變化,對英國近代教育制度的形成起了決定性作用。
在初等教育方面,工業革命使解決普及初等教育的問題更為迫切。這一時期初等教育得到了很大的發展。1780年,熱心於平民教育的傳教士、出版業者R·雷克斯在英格蘭的格洛斯特郡出資創辦了星期日學校。這是一種在星期日為在工廠做工的青少年進行宗教教育和識字教育的免費學校。1783年,雷克斯著文論述了這種學校的學習情況和開辦宗旨,並把它稱為星期日學校(亦稱「主日學校」),引起社會的廣泛興趣。這種學校,在星期日把貧民階層的兒童聚攏起來,既可防範、減少社會秩序的混亂,又可用宗教宣傳來麻醉兒童的精神,因此,在統治者的支持下,星期日學校到處設立。1785年成立星期日學校協會。19世紀中期,英國此類學校的學生達250萬人。
這一時期,英國工人階級為爭取教育權進行了英勇斗爭,成為19世紀英國初等教育發展的一個重要方面。在工人階級的斗爭和一些有遠見人士的支持下,議會先後通過工廠法,規定若干保護童工的措施,並附有關童工教育的條款。英國1802年通過的第一個《工廠法》,規定廠主應對童工進行讀、寫、算的教育。《1833年工廠法》規定,14歲以下在紡織工廠勞動的童工每天須接受2小時的義務教育。歷次工廠法中的教育條款並未真正實施,但仍不失其積極意義。
在師范教育方面,18世紀90年代,為了解決初等教育發展中教師短缺的問題,非國教派教徒蘭卡斯特和國教派教徒貝爾,分別在本土倫敦和印度的馬德拉斯創造了一種新的教學組織形式,即導生制,亦稱「蘭貝制」、「互教制度」、「相互教學法」。這是一種由教師向導生施教,導生再轉教其他學生的辦法。在使用導生制的學校中,一個教師在導生(具體又分為「導生」、「助理導生」、「互助導生」)的幫助下可教數百名學生。花錢少,招生多,形式靈活,被譽為「廉價的教育制度」;既解決了缺乏教師和教育經費短缺的困難,又有助於初等教育的發展,故受到廣泛歡迎。但這只是為了解決師資不足而收窮苦兒童學習的應急措施,存在著將教學變成呆板、機械訓練等缺點,教學質量不高。1840年,凱·沙圖華茲等人在英格蘭大倫敦的巴特西創辦了一所旨在培訓貧窮兒童教師的師范學院,亦稱「聖約翰學院」。學生年齡在15—42歲,開設園藝、家務和體操課程。1842年國家撥款補助。1844年後轉由全國貧民教育促進會管理,主要致力於為製造業和采礦地區培養師資,成為英國師范教育的開端。
在中等學校教育方面,英國工業革命之前中等學校基本上是封建社會流傳下來的文法學校和公學。隨著資本主義制度的日益發展,議會於1868年通過了《公學法案》,改革公學的章程,在學校董事會中增加了代表國家利益的代表名額,擴大董事會的辦學許可權,入學學生的身份也有所放寬。但對家庭財產的限制則有增無減,公學仍然是貴族、大資本家及富人子弟才能進入的學校。文法學校的等級性也十分明顯。1869年,專門研究文法學校的湯頓委員會把文法學校分成三種類型,為不同的社會階層服務。第一類學校實行寄宿制,以升學為目的,為上層資產階級服務。第二類學校培養軍隊、醫務、法律、文官、工程和商業方面的人才,課程包括拉丁文、英語、政治、經濟學、數學、科學,學生離校年齡16歲。第三類學校為下層階級而設,課程包括拉丁文或一門外語、英語、歷史、初等數學、地理和科學,學生離校年齡為14歲。這一制度顯然是為上層資產階級設計的,它保持了貴族的特權,同時為專業人員和富商開辟了新的受教育機會,而不利於工人階級。
在高等教育方面,17世紀到18世紀末,英國的高等教育仍屬於貴族、資產階級統治。19世紀50年代以後,英國教育處於大變革時期,政府加強了對大學的管理,成立了皇家大學委員會(1850-1852),目的在於改革舊的大學章程和條例,開設新的課程,以適應時代的需要。先後在議會通過了《牛津大學法案》(1854)和《劍橋大學法案》(1856),開始了英國高等教育改革的新時期。1833年以後,英國政府雖決定補助宗教和慈善團體辦理初等教育,但未能建立公立的初等教育制度。1867年議會通過改革法,近百萬工人獲得了選舉權,普及教育成為政治上的迫切需要。議會改革法提出了「我們必須教育我們的主人」的口號。事實上,工人階級子女中,6歲至10歲和10歲至12歲兒童的在校注冊人數分別僅佔五分之二和三分之一,實際接受教育的人更少。這種狀況不能適應資本主義經濟發展的迫切需要,引起英國各界的關注。正是在這種背景下,1870年教育署長W·F·福斯特提出了初等教育法案,並獲得通過。該法案亦稱為《福斯特教育法》。
該法案的主要內容為:(1)國家繼續撥款補助教育,並在缺少學校的地區設初等學校。(2)全國劃分學區,由選舉產生的學務委員會監督本區的教育。學務委員會有權徵收地方教育稅。(3)各學區有權實施5—12歲兒童的強迫義務教育。(4)各派教會興辦或管理的學校可作為國家教育的組成部分,但不能從地方財政中得到補助。(5)學校的普通教育與宗教分離。凡接受公款補助的學校,一律不得強迫學生上宗教教義課程。《福斯特法案》的頒布宣告了初等義務教育的實施,形成英國教育史上公立學校與教會學校並存的初等教育制度,由此奠定了整個英國教育制度的基礎。同時也應看到,這一法案主要是一個折衷方法,並非要建立一個義務的、免費的新國民教育制度,而是補教會學校的不足。
1870年的《福斯特法案》促使英國的初等教育得到較快的發展。19世紀80年代,全國學齡兒童入學率達到90%,大部分兒童能受到6-7年的正規教育。很多學校面臨需要為兒童提供高一級的教育的新問題,發展中等教育成為主要問題。有些地方開辦了更高一級的學校,但受舊的經費補助條例的限制,新開辦的學校進行的教育,不能稱為中等教育,這些學校被稱為高級學校,造成教育行政管理上的混亂現象。在這種形勢下,1902年議會通過了保黨政府首相A·J·巴爾福提出的教育法案。該法案史稱《1902年教育法》,亦稱《巴爾福教育法》。
該法案的主要內容為:(1)廢除原來的地方教育委員會和督促就學委員會,由郡議會和郡級市設地方教育局管理學校教育。(2)地方教育局有興辦和資助中等學校、中等專科學校和職業學校,並提供地方稅款的職權。(3)地方教育局有否決學校管理委員會選任的不合格校長和教師的權利。(4)地方教育局對私立和幾乎所有的教會學校進行資助,以進一步加強控制。(5)地方教育局需調查本地區的教育需要,制定擴大和協調不同類型教育的計劃,並考慮本地區初等教育與中等教育的關系。《巴爾福法案》包括英格蘭和威爾士教育的全國性合作體系,結束了英國教育的長期混亂狀態,促進了英國中等教育的發展,形成英國的以地方教育局為主體,議會、教育委員會(1944年改教育部)和地方教育局相結合的教育行政領導體制,成為英國教育發展史上一個重要的教育法案。
第一次世界大戰以後,由於戰爭的消耗和戰後世界性經濟危機的不斷打擊,英國的經濟、軍事實力和國際地位不斷下降。在這段時間里,為了與其他資本主義國家繼續競爭,同時也由於人民群眾爭取教育權的斗爭和「新教育」思潮的沖擊,英國力圖不斷地提高本國的教育水平。1918年,英國議會通過了一項以當時文教大臣費舍爾名字命名的教育法案,旨在建立面向所有人的公共教育制度。主要內容有:(1)地方當局為2—5歲兒童開辦幼兒學校。(2)義務教育年限延伸至5—14歲,分初等學校為5—7歲和7—11歲兩個階段。主張在初等學校貫徹「新教育」的主張,教學內容注重貫徹「兒童中心」原則,以活動課程和藝術課為主。(3)小學一律實行免費教育。(4)為超齡青少年設立繼續教育學校(學生年齡初為14—16歲,後改為14—18歲)。(5)改革考試制度。精簡後的校外考試分學校證書考試(16歲)和高級學校證書考試(18歲)兩種。(6)禁止僱用不滿12歲的兒童做工。《費舍爾法案》初步確立了一個包括幼兒學校、小學、中學和各種職業學校的公共學校系統。然而上述學校的學生多為勞動人民子女。富裕家庭出身的青年仍然經過家庭教育或預備學校升入公學和文法中學,為將來升入大學作準備。這一點,在1926年工黨政府發表的《青年教育》報告(亦稱《哈多報告》)中進一步得到肯定。顯然這一時期的英國教育仍實行雙軌制,而在不同的學制軌道上學習的青年和兒童有著明顯不同的經濟背景,因而這種學制受到多方面的批評。
四、二戰後的教育
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英國教育遭到嚴重破壞。為了恢復教育,重建經濟,1943年,政府發表《教育改革》白皮書。它的中心建議是,法定的公共教育體系應該組織成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繼續教育三個階段。1944年,教育大臣R.A.巴特勒在議會提出了教育法案,很快得到通過,史稱《1944年教育法》,亦稱《巴特勒教育法》。
該法案共122款。主要內容有:(1)廢除1899年建立的只負責督導的中央教育署,設立教育部為全國教育行政領導機構,以加強國家對教育的控制和領導。(2)廢除以往中小學教育不連貫、相互重疊的學制,將法定的公共教育體系分為初等教育(5歲-11歲)、中等教育(11歲-18歲)和繼續教育(為離校青少年而設)三個連續的階段。(3)將義務教育年限從原來的9年(5歲-14歲)延長為10年(5歲-15歲),有條件的地區可再延長1年。(4)公立學校實行免費,並根據學生的年齡、能力和性向提供不同類型的教育。(5)教會學校納入國家教育體制,並規定在所有公、私立學校進行宗教教育。(6)各類獨立學校須在教育部注冊、備案,並接受檢查。(7)詳細規定地方教育當局的職責:為學生提供免費醫療、牛奶、午餐和其他點心,必要時包括衣、食、宿;為缺陷兒童提供特殊教育;為少數考入收費學校的學生支付學費,為公立學校學生提供生活補助費,為接受繼續教育和高等教育的學生提供獎學金;負責組織青少年的業余文化娛樂活動;為2-5歲的幼兒提供學前教育;設立郡學院,為未滿18歲的離校青少年提供非全日制教育,等等。
《巴特勒法案》為英國二戰後的教育制度奠定了基礎。但是歷史上遺留下來的公立學校和教會學校並存的教育制度尚未完全改變,公學還沒有納入國民教育體系,要實現法令的規定是一個很艱難的任務。該法案的許多部分,後來被戰後的近20個教育法令和議會其他法令所修正。特別重要的有《倫敦政府法》(1963)、《地方政府法》(1972)、《就業和培訓法》(1973)等。這些法令的規定並未改變《1944年教育法》的基本教育原則,但在組織安排和財政安排上作了較大的變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