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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隊伍教育整頓七查都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4-02-26 11:10:10

A. 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工作的三個環節是

法律分析:1、學習教育環節:深入開展政治教育,強化政治建警,將集體學習與政治輪訓、舉辦專題培訓班、領導幹部講黨課、編印政治學習手冊、開展主題徵文活動、參觀紅色教育基地等方式結合起來;2、查糾整改環節:強化自查自糾,在個人自查的基礎上,政法各單位黨組(黨委)召開專題民主生活會、基層黨支部召開組織生活會,圍繞清除害群之馬、整治頑瘴痼疾,認真查找問題,明確整改方向;3、總結提升環節:強化舉一反三、建章立制,把「當下改」和「長久立」結合起來,把教育整頓中的好經驗、好做法用制度形式固化下來,進一步完善黨委領導政法工作體制機制,健全政法隊伍正風肅紀反腐長效機制和執法司法制約監督。

法律依據:《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第六條 政法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黨的絕對領導,把黨的領導貫徹到政法工作各方面和全過程;(二)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專門工作和群眾路線相結合,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三)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四)堅持服務和保障大局,為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保持社會長期穩定提供法治保障;(五)堅持總體國家安全觀,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六)嚴格區分和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部矛盾這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准確行使人民民主專政職能;(七)堅持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治理之路,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格局;(八)堅持改革創新,建設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運行體制機制;(九)政法單位依法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正確履行職責、依法行使權力;(十)堅持政治過硬、業務過硬、責任過硬、紀律過硬、作風過硬的要求,建設信念堅定、執法為民、敢於擔當、清正廉潔的新時代政法隊伍。

B. 太原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八查是指

法律分析:一查思想渙散問題,重點整肅理想信念不堅定,「四個意識」不強,傳播政治謠言、小道消息,面對歪風邪氣,不敢亮劍、不願斗爭、聽之任之等行為表現;二查紀律鬆弛問題,重點整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自由散漫、脫崗漏崗、警容警風不整,有事不請假、外出不報告,交不該交往的人、去不該去的地方、做不能做的事,以及執法辦案跑風漏氣、說情打招呼等行為表現;三查作風不良問題,重點整肅特權思想、衙門習氣嚴重,漠視群眾需求、侵害群眾利益,辦事拖拉、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以及粗暴野蠻執法等行為表現;四查擔當不夠問題,重點整肅工作得過且過、不思進取,以及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缺乏敢啃硬骨頭、敢於挺身上前精神,見困難就退、見問題就推、見矛盾就躲,該決策不決策、該推進不推進、該落實不落實,導致工作明顯滯後的行為表現;五查執法不嚴問題,重點整肅執法司法隨意,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偵、有證不取、該捕不捕、該訴不訴、超期羈押、久拖不結,以及違規越權辦案、以罰代刑、隨意變更或濫用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保外就醫、減刑假釋等環節違規降低標准條件等行為表現;六查司法不廉問題,重點整肅利用職務便利,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吃拿卡要、入股分紅、索賄受賄、權錢交易,在執法辦案中違法偏袒一方當事人,甚至參與犯罪、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縱容、包庇犯罪等行為表現;七查掃黑除惡不力問題,重點整肅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思想認識不到位、發動群眾不深入、摸排線索不主動、工作機制不完善、督導檢查不積極等不願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行為表現;八查監管缺失問題,重點整肅少數政法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管黨治黨不嚴,一些政法領導幹部好人主義思想嚴重,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對隊伍教育、管理、監督流於形式,對「關鍵少數」、重點崗位、重要環節的監督發力不夠精準,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不鮮明等行為表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

C. 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具體內容

法律分析: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具體內容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進行集中教育整頓的通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進行集中教育整頓的通知》 二、教育整頓的重點 第一,以克服特權思想、倡導艱苦奮斗、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為重點,整頓思想和作風。著重檢查:

(1)遵守政治紀律,執行中央和高檢院指示,接受地方黨委領導,破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情況;

(2)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接受人大監督情況;

(3)增強群眾觀點,尊重群眾、依靠群眾、服務群眾的情況;

(4)抵制個人主義、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影響情況;

(5)與政府、法院及其他司法部門的關系等。各級檢察院的領導班子成員,還應重點檢查以下三方面內容:

(1)落實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行「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情況:

(2)貫徹民主集中制,執行政治紀律情況;

(3)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情況。

第二,以查處檢察人員利用職務違法違紀案件為重點,整肅紀律。重點查處以下五個方面的案件:

(1)貪贓枉法、索賄受賄、挪用扣押款物的案件;

(2)泄露案件秘密、為案件當事人出謀劃策、偽證包庇、徇私舞弊的案件;

(3)耍特權,逞威風,亂用槍支、亂抓人、亂施械具、刑訊逼供的案件;

(4)接受發案單位和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請、錢物、交通通訊工具和娛樂活動,讓企業等單位支付請客送禮和其他活動費用的案件;(5)濫用職權,越權辦案,亂收費、亂罰款、亂拉贊助等違法創收和奢侈浪費的案件。

第三,以依法清理檢察官隊伍為重點,整頓組織。重點檢查清理以下幾種情況:

(1)1995年7月1日檢察官法實施以來違法任命檢察官的情況;

(2)依照檢察官法的規定,應當免除檢察官職務,實行任職迴避,給予懲戒,或者辭職、辭退的情況;

(3)違反規定錄用檢察人員、嚴重超編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