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第二批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對象范圍
法律分析:第二批教育整頓中央和省級政法機關,更加突出政治建設、突出表率作用、突出建章立制,具體要做到「三個更加有力」。築牢政治忠誠是黨中央對政法隊伍的一貫要求,是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首要任務。要在政治引領上下功夫,加強政治建設,強化科學理論武裝,嚴明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樹牢政治機關、領導機關、表率機關意識,自覺把黨的絕對領導貫穿政法工作的各方面和全過程,更加有力地築牢對黨忠誠思想根基。要在動真碰硬上見真章,弘揚刮骨療毒式的自我革命,堅決清除害群之馬,整治頑瘴痼疾,著力維護政法隊伍肌體健康,更加有力地優化省級政法機關政治生態。要在建章立制上求長效,把建章立製作為重要任務貫穿教育整頓始終,真破真立,以制度創新補短板、強弱項、堵漏洞,為打造新時代政法鐵軍提供製度保障,更加有力地鞏固深化教育整頓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第三條 各級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依照本法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以下稱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
第四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監察機關在工作中需要協助的,有關機關和單位應當根據監察機關的要求依法予以協助。
B. 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具體內容
法律分析: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具體內容參見《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進行集中教育整頓的通知》。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在全國檢察機關進行集中教育整頓的通知》 二、教育整頓的重點 第一,以克服特權思想、倡導艱苦奮斗、密切同人民群眾的聯系為重點,整頓思想和作風。著重檢查:
(1)遵守政治紀律,執行中央和高檢院指示,接受地方黨委領導,破除地方和部門保護主義情況;
(2)執行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接受人大監督情況;
(3)增強群眾觀點,尊重群眾、依靠群眾、服務群眾的情況;
(4)抵制個人主義、拜金主義和享樂主義影響情況;
(5)與政府、法院及其他司法部門的關系等。各級檢察院的領導班子成員,還應重點檢查以下三方面內容:
(1)落實隊伍建設、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實行「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情況:
(2)貫徹民主集中制,執行政治紀律情況;
(3)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制止奢侈浪費行為的若干規定》的情況。
第二,以查處檢察人員利用職務違法違紀案件為重點,整肅紀律。重點查處以下五個方面的案件:
(1)貪贓枉法、索賄受賄、挪用扣押款物的案件;
(2)泄露案件秘密、為案件當事人出謀劃策、偽證包庇、徇私舞弊的案件;
(3)耍特權,逞威風,亂用槍支、亂抓人、亂施械具、刑訊逼供的案件;
(4)接受發案單位和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吃請、錢物、交通通訊工具和娛樂活動,讓企業等單位支付請客送禮和其他活動費用的案件;(5)濫用職權,越權辦案,亂收費、亂罰款、亂拉贊助等違法創收和奢侈浪費的案件。
第三,以依法清理檢察官隊伍為重點,整頓組織。重點檢查清理以下幾種情況:
(1)1995年7月1日檢察官法實施以來違法任命檢察官的情況;
(2)依照檢察官法的規定,應當免除檢察官職務,實行任職迴避,給予懲戒,或者辭職、辭退的情況;
(3)違反規定錄用檢察人員、嚴重超編的情況。
C. 教育整頓四案指什麼
法律分析:1.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的案件;
2.疑難、復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沖突的案件;
4.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的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適用本法的規定。
D. 太原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八查是指
法律分析:一查思想渙散問題,重點整肅理想信念不堅定,「四個意識」不強,傳播政治謠言、小道消息,面對歪風邪氣,不敢亮劍、不願斗爭、聽之任之等行為表現;二查紀律鬆弛問題,重點整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自由散漫、脫崗漏崗、警容警風不整,有事不請假、外出不報告,交不該交往的人、去不該去的地方、做不能做的事,以及執法辦案跑風漏氣、說情打招呼等行為表現;三查作風不良問題,重點整肅特權思想、衙門習氣嚴重,漠視群眾需求、侵害群眾利益,辦事拖拉、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不給好處不辦事、給了好處亂辦事,以及粗暴野蠻執法等行為表現;四查擔當不夠問題,重點整肅工作得過且過、不思進取,以及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缺乏敢啃硬骨頭、敢於挺身上前精神,見困難就退、見問題就推、見矛盾就躲,該決策不決策、該推進不推進、該落實不落實,導致工作明顯滯後的行為表現;五查執法不嚴問題,重點整肅執法司法隨意,有警不接、有案不立、立而不偵、有證不取、該捕不捕、該訴不訴、超期羈押、久拖不結,以及違規越權辦案、以罰代刑、隨意變更或濫用強制措施,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保外就醫、減刑假釋等環節違規降低標准條件等行為表現;六查司法不廉問題,重點整肅利用職務便利,辦人情案、關系案、金錢案,吃拿卡要、入股分紅、索賄受賄、權錢交易,在執法辦案中違法偏袒一方當事人,甚至參與犯罪、充當黑惡勢力「保護傘」,縱容、包庇犯罪等行為表現;七查掃黑除惡不力問題,重點整肅在掃黑除惡專項斗爭中思想認識不到位、發動群眾不深入、摸排線索不主動、工作機制不完善、督導檢查不積極等不願打、不敢打、不真打、不深打的行為表現;八查監管缺失問題,重點整肅少數政法單位黨組織軟弱渙散,管黨治黨不嚴,一些政法領導幹部好人主義思想嚴重,履行主體責任不到位,對隊伍教育、管理、監督流於形式,對「關鍵少數」、重點崗位、重要環節的監督發力不夠精準,正確的選人用人導向不鮮明等行為表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有權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前款所稱行政行為,包括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作出的行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