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辦民辦學校有什麼程序
法律分析:1、小學、中學、中等職業學校類
辦學者向教育局提交辦學申請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領表教育評估院進行評估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教育局審批民政局法人登記銀行開戶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財政局辦理票據供應證。
2、非學歷的中等或高等教育機構類
辦學者向教育局提交辦學申請民政局核校名到教育局領表有關專業業務部門進行審批教育評估部門資質審查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教育局審批民政局法人登記銀行開戶物價局辦理收費許可證稅務局辦理票據供應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第七條 實施義務教育的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也不得轉為民辦學校。其他公辦學校不得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營利性民辦學校。但是,實施職業教育的公辦學校可以吸引企業的資本、技術、管理等要素,舉辦或者參與舉辦實施職業教育的營利性民辦學校。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不得利用國家財政性經費,不得影響公辦學校教學活動,不得僅以品牌輸出方式參與辦學,並應當經其主管部門批准。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非營利性民辦學校,不得以管理費等方式取得或者變相取得辦學收益。
公辦學校舉辦或者參與舉辦的民辦學校應當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具有與公辦學校相分離的校園、基本教育教學設施和獨立的專任教師隊伍,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獨立進行會計核算,獨立招生,獨立頒發學業證書。
舉辦或者參與舉辦民辦學校的公辦學校依法享有舉辦者權益,依法履行國有資產管理義務。
第十四條 實施國家認可的教育考試、職業資格考試和職業技能等級考試等考試的機構,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與其所實施的考試相關的民辦學校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設立民辦學校的審批許可權,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實施義務教育的職責。設立實施義務教育的民辦學校,應當符合當地義務教育發展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