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紅色教育基地是什麼部門審批

發布時間: 2024-01-12 21:47:23

『壹』 紅色教育基地申報流程

根據相關資料查詢顯示,
1、有擬申報的單位向上級主管單位黨委提出申請。
2、經初審同意後再上報至市委宣傳部。
3、由市委宣傳部會同有關部門對擬申報單位進行檢查驗收,符合命名條件的,最終由市委宣傳部批准命名並授牌。

『貳』 申請建立紅色教育基地應由哪個部門管

要看具體對象的,如紀念館、烈士陵園等,由文物部門、民政部門管,各地設置是不同的,但都和教委有合作共建協議的。
愛國主義是中華民族的光榮傳統,是推動中國社會前進的巨大力量,是各族人民共同的精神支柱,是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主旋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也是中國培養四有新人的基本要求。愛國主義教育是提高全民族整體素質的基礎性工程,是引導人們特別是廣大青少年樹立正確理想、信念、人生觀、價值觀,促進中華民族振興的一項重要工作。

『叄』 國防教育基地向哪個部門申請

根據我國國防教育法規定,設立國防教育基地,應當由省、高中寬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國防教育基地是指對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的基地,是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的有關國防教育的基本陣地。國防教育基地具有教育功能、體驗功能、素質拓展功能、學習功能、娛樂功能,是服務、凝聚、教育廣大未成年人的活動平台,是促進青少年全面戚亮發展的實踐課堂,是體驗式教育的活動基地。
國防教育本身是愛國主義的有效載體,具有發展德育和體育的功能,依託的軍事科學學科體系。建設國防教育基地是增強民族凝聚力、提高全民素質的需要。在中國,國防教育基地由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考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備案。一般每5年命名一次。主要有用於緬懷紀念的場所,包括紀念館、紀念地、領袖故居、烈士陵園、革命和歷史遺址等;用於觀摩學習的場所,包括博物館、科技館、文化宮、青少年宮、國防園、兵器館、部隊榮譽(軍史)館等;用於開展軍事訓練的場所,包括民兵訓練基地、學生軍訓基地、少年軍校等;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
下列條件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命名為國防教育基地:
(一)有明確的國防教育主題內容;
(二)有健全的管理機構和規章制度;
(三)有相應的國防教育設施;
(四)有必要的經費保障;
(五)有顯著的社會教育效果。
法律分析:
《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國防教育基地建設,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普及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教育基地是具備國防教育功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國防教育場所。主要是:用於緬懷紀念的場所,包括紀念館、紀念地、領袖故居、烈士陵園、革命和歷史遺址等;用於觀摩學習的場所,包括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國防園、兵器館、部隊榮譽(軍史)館等;用於開展軍事訓練的場所,包括民兵訓練基地、學生軍訓基地、少年軍校等;以及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
第三條 國防教育基地是開展全民國防教育的重要陣地,應當堅持建用並重的原則和鞏固、提高、發展、創新的方針,不斷加強建設,完善設施,充分發揮國防教育功能,促進全民國防教育深入開展。
第四條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培畝,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和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肆』 紅色警示教育基地屬於什麼單位

警示教育基地屬於國家,黨政機關,企業,學校,農村客運出租單位

『伍』 申請辦理青少年愛國主義國防教育基地要找哪些部門

第一條 為了加強和規范國防教育基地建設,推動全民國防教育普及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國防教育基地是具備國防教育功能,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命名的國防教育場所。主要是:用於緬懷紀念的場所,包括紀念館、紀念地、領袖故居、烈士陵園、革命和歷史遺址等;用於觀摩學習的場所,包括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青少年宮、國防園、兵器館、部隊榮譽(軍史)館等;用於開展軍事訓練的場所,包括民兵訓練基地、學生軍訓基地、少年軍校等;以及其他具有國防教育功能的場所。
第三條 國防教育基地是開展全民國防教育的重要陣地,應當堅持建用並重的原則和鞏固、提高、發展、創新的方針,不斷加強建設,完善設施,充分發揮國防教育功能,促進全民國防教育深入開展。
第四條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為公民接受國防教育提供便利,對有組織的國防教育活動實行優惠或者免費;對現役軍人、革命傷殘軍人和有組織的中小學生免費開放;在全民國防教育日向社會免費開放。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負責國防教育基地的命名管理工作。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負責從國防教育基地中評選國家國防教育示範基地。
第六條 命名國防教育基地應當堅持標准,注重實效,保證質量,實行動態管理。
第二章 國防教育基地的條件
第七條 國防教育基地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主題內容鮮明。緊扣國防教育主題,弘揚愛國主義主旋律,具有思想性、知識性、可鑒賞性,有助於普及國防知識,增強群眾國防觀念,陶冶公民愛國情操。
(二)管理正規有序。有專門的管理機構,有健全的規章制度,管理規范,運作有序,無不正當經營,無違章違規現象。
(三)基礎工作扎實。基本建設比較完善,教育資料完整詳實,師資或者講解員隊伍素質較高,配套設施齊全,更新及時,適合開展國防教育活動需要,具有較強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四)經費保障落實。有必要的經費保障,能夠保證正常運轉。
(五)社會效果顯著。按照當地黨委、政府有關部門和國防教育工作機構的部署和要求,經常開展各種形式多樣、豐富多彩的國防教育活動,並產生良好的社會影響。
第八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可會同有關部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國防教育基地命名的具體條件。
第三章 命名程序
第九條 國防教育基地由地級市(地區、自治州、盟、直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推薦,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工作機構考核,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時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備案。
第十條 國防教育基地一般每五年命名一次,根據需要可以召開命名大會,授予牌匾,頒發證書。
第十一條 國家國防教育示範基地應當從已命名的國防教育基地中遴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擇優推薦,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綜合考評。
第十二條 國家國防教育示範基地一般每五年評選一次,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命名,授予牌匾,並頒發證書。
第四章 國防教育基地的管理
第十三條 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會同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每年對國防教育基地進行一次抽查,並視情通報檢查情況。
第十四條 對工作無創新發展或者發生問題造成不良影響的國防教育基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及時給予批評幫助,並限期整改。
第十五條 國防教育基地不再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由省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報原批准機關撤銷命名,同時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備案。
第十六條 國家國防教育示範基地不具備相應條件的,由國家國防教育辦公室決定撤銷。
第五章 國防教育基地的保障
第十七條 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教育法》的有關規定,加強對國防教育基地的規劃、建設和管理,在政策上給予扶持,在財力、物力上給予支持,為其發揮作用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八條 各級國防教育工作機構可以會同有關部門,對開展國防教育活動費用支出較大的國防教育基地,給予適當經費補助或者採取其他方式予以扶持。
第十九條 鼓勵社會組織和個人提供或者捐贈所收藏的具有國防教育意義的實物,用於國防教育基地開展國防教育活動。國防教育基地對提供使用的實物應當妥善保管,使用完畢及時歸還。
第二十條 國防教育基地開展國防教育活動所需的軍隊退役裝備,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條 各地區制定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