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青島市收容教育賣淫嫖娼人員的規定
第一條維護社會秩序,嚴禁賣淫、嫖娼,防止性病蔓延,有效地教育賣淫、嫖娼人員,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及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本規定所稱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強制集中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的行政措施。第三條青島市公安局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青島市公安局收容教育所具體負責對賣淫、嫖娼人員的收容教育工作。第四條對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賣淫、嫖娼人員或在外地賣淫、嫖娼被遣送回來的、戶籍在本市的人員,可以收容教育。
前款所列賣淫、嫖娼人員中,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收容教育:
(一)經指定醫院認定患有精神疾病艾滋病或性病以外傳染病的;
(二)懷孕的或正在哺乳自己的一周歲以內嬰兒的婦女;
(三)年齡不滿十四周歲的;
(四)經指定醫院鑒定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宜收容教育的。
對賣淫、嫖娼人員,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給予其他處罰的,仍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罰。第五條收容教育的期限為六個月至二年。第六條收容教育賣淫、嫖娼人員,由各縣級市、區及青島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島高科技工業園公安(分)局決定。
決定收容教育賣淫、嫖娼人員,應製作收容教育決定後,送交被收容教育人員及家屬(監護人)、所在單位或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被收容教育人員對收容教育決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申請復議、提起訴訟。第七條被收容教育人員由決定收容教育的機關負責送收容教育所執行。
收容教育日期從執行之日起計算,執行前先行羈押的,每羈押一日折抵收容教育期限一日。第八條收容教育人員入所後,一律強制進行性病檢查。對染患性病的,須單獨編組,強制治療。
性病檢查和治療費用,原則上由被收容教育人員自付;對確有困難的,由公安機關報請財政部門審核後解決。第九條收容教育所應堅持文明管理,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嚴禁打罵、體罰被收容教育人員或侮辱其人格。
被收容教育有逃跑、暴行或其他危險行為的,可採取強制措施。第十條對被收容教育的人員,實行男女分別管理;被收容教育的婦女,由女工作人員管理。
檢查被收容教育婦女的身體時,應由女工作人員或醫師進行。第十一條被收容教育人員的各項費用,原則上自理。對確無力自理的,由公安機關報請財政部門審核後解決。第十二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認錯悔改表現好的,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但已接受收容教育的期限不得少於原決定期限的二分之一。
對拒不認錯表現差的可延長收容教育期限,延長期不超過六個月,患性病的賣淫嫖娼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未治癒性病的,可適當復延長收容教育時間。第十三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自傷自殘的,治療費用由本人負擔,並視情延長收容教育期限,延長期不超過六個月。第十四條提前解除收容教育或延長收容教育時間,由收容教育所報市公安局審查決定。第十五條收容教育所對收容教育期滿的人員,應按期解除收容教育,發給其解除收容教育通知書,同時發送其家屬(監護人)、所在單位(或當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和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有關部門、單位對解除收容教育的人員應當妥善安置。第十六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有其他違法行為,應當給予相應處罰的,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第十七條收容教育所所需業務費用,由市公安局報市財政部門予以撥款。第十八條本規定具體執行中的問題,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㈡ 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2011修訂)
第一條為了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制止性病蔓延,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收容教育,是指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收容教育工作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第三條收容教育工作由公安部主管。第四條收容教育所的設立,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自治州、設區的市的公安機關根據收容教育工作的需要提出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計委、財政部門應當將收容教育所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所需經費列入基建計劃和財政預算。第五條收容教育所根據工作需要,配備輔導、醫務、財會等工作人員。第六條收容教育所應當設置收容室以及教育、勞動、醫療、文體活動等場所。第七條對賣淫、嫖娼人員,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處罰外,對尚不夠實行勞動教養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決定收容教育。
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賣淫、嫖娼人員,可以不予收容教育:
(一)年齡不滿14周歲的;
(二)患有性病以外其他急性傳染病的;
(三)懷孕或者哺乳本人所生1周歲以內嬰兒的;
(四)被拐騙、強迫賣淫的。第八條對賣淫、嫖娼人員實行收容教育,由縣級公安機關決定。決定實行收容教育的,有關縣級公安機關應當填寫收容教育決定書。收容教育決定書副本應當交給被收容教育人員本人,並自決定之日起15日內通知其家屬、所在單位和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第九條收容教育期限為6個月至2年。
收容教育日期自執行之日起計算。第十條收容教育所對入所的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進行性病檢查和治療。檢查和治療性病的費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屬負擔。第十一條收容教育所對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按照性別和有無性病實行分別管理。
被收容教育的女性人員,應當由女性工作人員進行管理。第十二條收容教育所應當依法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嚴禁打罵、體罰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被收容教育人員。
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遵守收容教育所的各項管理制度,服從管理。第十三條對被收容教育人員應當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並組織他們參加生產勞動,學習生產技能,增強勞動觀念。
被收容教育人員參加生產勞動所獲得的勞動收入,用於改善被收容教育人員的生活和收容教育所的建設。對參加生產勞動的被收容教育人員,可以按照規定支付一定的勞動報酬。收容教育所對勞動收入和支出應當單獨建賬,嚴格管理。
收容教育所應當實行文明管理,組織被收容教育人員開展有益的文化體育活動。第十四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的生活費用一般由本人或者家屬負擔。第十五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入所時攜帶的物品需要由收容教育所保管的,收容教育所應當造冊登記,妥善保管,在被收容教育人員離所時將原物交還本人。第十六條收容教育所應當允許被收容教育人員的家屬探訪。
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遇有子女出生、家屬患嚴重疾病、死亡以及其他正當理由需要離所的,由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擔保並交納保證金後,經所長批准,可以離所。離所期限一般不超過7日。
保證金收取辦法由公安部規定。第十七條被收容教育人員在收容教育期間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以及其他特殊情況的,可以給予表揚或者提前解除收容教育。需要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見,報原決定對其實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機關批准。但是,提前解除收容教育的,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期限不得少於原決定收容教育期限的1/2。第十八條對拒絕接受教育或者不服從管理的被收容教育人員,可以給予警告或者延長收容教育期限。需要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的,由收容教育所提出意見,報原決定對其實行收容教育的公安機關批准。但是,延長收容教育期限的,實際執行的收容教育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年。
收容教育期間發現被收容教育人員有其他違法犯罪行為尚未處理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第十九條對收容教育期滿的人員,應當按期解除收容教育,發給解除收容教育證明書,並通知其家屬或者所在單位領回。
㈢ 賣淫嫖娼收容教育制度廢止什麼意思
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因而廢止。
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廢止有關收容教育法律規定和制度的決定》,自2019年12月29日起施行。
該決定廢止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禁賣淫嫖娼的決定》第四條第二款、第四款,以及據此實行的收容教育制度。同時決定還明確規定,在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前,依法作出的收容教育決定有效;收容教育制度廢止後,對正在被依法執行收容教育的人員,解除收容教育,剩餘期限不再執行。
收容教育制度實施20多年來,對於教育挽救賣淫、嫖娼人員,維護良好的社會風氣和社會治安秩序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全面依法治國的深入推進和法律體系的不斷完善,以及治安管理處罰法與刑法的有效銜接,法律責任的進一步完備,收容教育措施在實踐中已經較少適用,收容教育制度的歷史作用已經完成,這是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加強社會管理的重要體現。
(3)嫖娼不收容教育是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需要明確的是,廢止收容教育制度後,收容教育制度不再實施,但賣淫、嫖娼行為仍然是治安管理處罰法明確規定的違法行為。
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六條規定「賣淫、嫖娼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在公共場所拉客招嫖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