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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是什麼法規

發布時間: 2023-11-22 12:07:32

① 什麼是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法規,你會多少?2019年教師資格證《綜合素質》必考考點
教育法律法規概念

(一)教育法律

從廣義的法律概念出發,教育法律概念可泛指一切國家權力機關制定、發布的對教育活動進行規范的文件。從狹義法律概念出發,教育法律就是國家立法機構根據憲法制定的對教育活動進行規范的文件。本書的教育法律概念就是指狹義上的教育法律,即:國家立法機構根據憲法制定的對教育活動進行規范的文件。

(二)教育法規

從廣義的法規概念出發,教育法規是指關於教育的法律、法令、條例、規章等由國家政權機關制定並由其保證實施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從狹義的法規概念出發,教育法規概念是指國家立法機構之外,由國家行政機關和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發布的對教育活動進行規范的文件。本書所採用的教育法規概念,是根據我國憲法所區分的,由國務院和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規和地方教育法規,同時把國家教育行政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也納入教育法規范圍內。

(三)教育政策

教育政策是政策的一個分支,是黨和國家為完成一定歷史時期的任務所確定的關於教育工作的策略、方針和行動准則。在中國共產黨和國家制定的政策中,教育政策是重要組成部分。改革開放以後,黨制定的重要教育政策有《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1985),黨和國家制定的重要政策有《中國教育改革和發展綱要》(1993)、《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1999)、《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等。

教師的權利和義務

1.教師的一般權利

(1)教師的人身權利包括生命權、健康權、人身自由權。

(2)教師的人格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等與人格尊嚴有關的權利。

2.教師的職業權利

根據《教師法》的內容,可以把教師的權利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2)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3)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4)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5)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6)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3.教師的義務

根據《教師法》的內容,可以把教師的義務概括為以下幾個方面:

(1)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

(3)對學生進行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教育和愛國主義、民族團結的教育,法制教育以及思想品德、文化、科學技術教育,組織、帶領學生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

(4)關心、愛護全體學生,尊重學生人格,促進學生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5)制止有害於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批評和抵制有害於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

(6)不斷提高思想政治覺悟和教育教學業務水平。

教育教學活動中的學生權利保護

1.要尊重學生的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教師要提高法律意識,不要隨意剝奪學生的受教育權。

2.要尊重學生的身體健康權

身體健康權是公民依法享有的身體健康不受侵害的權利,它是學生人身權的重要內容。教師不得對未成年人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唆使他人侵害學生的身體安全。

3.要尊重學生的人格尊嚴權

有些教師往往不重視未成年學生的人格尊嚴權,侵犯學生人格權的行為時有發生,這種行為會給學生的心靈造成巨大的傷害。

4.要尊重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碼、最基本的權利,是公民參加各種社會活動和享受其他權利的先決條件。教師應當保護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5.要尊重學生的隱私權

教師工作的性質需要全面了解學生的個人情況,這樣,就可能有意無意地侵犯學生的隱私。隨著法律建設的發展和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廣大教師要知法懂法,清楚哪些屬於學生的隱私,知道應該怎樣對待學生的隱私等。

② 什麼是教育法規

一、教育法的含義和特徵

含義:廣義的教育法是指一切調整教育關系法律規范的總稱,包括所有的教育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法律法規中有關教育的規定。狹義的教育法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大)制定的有關教育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即教育法律。

特徵:1教育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范;2教育法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3教育法規定了教育主體的權力和義務;4教育法的實現由國家強制力作保障;5教育法為教育關系為特有的調整對象;6教育法的調整方法具有自身的特點。

二、教育法的基本原則:

1、堅持教育的社會主義方向性;2、體現教育的民主性;3、保障教育的公共性;4、確保 教育的戰略地位;5、遵循教育發展的客觀規律。

三、教育法的淵源和體系

1、教育法的主要淵源:1憲法,2教育法律,3教育行政法規,4地方性教育法規,5自治 條例和單行條例,6教育規則。

2、教育法的體系:1教育法體系的橫向結構:教育基本法、基礎教育法、高等教育法、職 業教育法、社會教育法、學位法、教師法、教育投入或教育財政法;2教育法體系的縱

向結構:第一層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憲法中關於教育的條款;第二層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教育基本法;第三層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教育單行法;第四層級,國務院制定的教育行政法規;第五層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務委員會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教育法規;第六層級,教育部及國務院其他行政部門制定的教育規章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常務委會以及其他法定地方權力機關制定的教育規章。

3、教育法的作用:1指引;2評價;3教育;4保障;5規范;6強制。

4、學習教育法的意義:1落實教育戰略地位的需要;2教育立法的需要;3教育執法的需要; 4保障受教育權的需要。

四、教育法律關系含義和特徵

含義:是教育法律規范在調整人們有關教育活動的行為過程中形成的權力和義務關系。

特徵:1教育法律關系是依教育法形成的社會關系,是教育法律規范在教育活動中的體現;2教育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社會關系;3某種教育法律關系的存在,總是以相應的現行的教育法律規范為前提。

五、教育法律關系的分類與構成要素

分類:1依據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社會角色不同,可以分為教育內部的法律關系和教育外部的法律關系;2依據主體之間關系的類型,可以區分為隸屬型教育法律關系和平權型教育法律關系;3根據教育法律規范的職能,可以區分為調整性教育法律關系和保護性教育法律關系。

構成因素:教育法律關系的主體有:1公民(自然人)、2機構和組織(法人)、3國家。

教育法律關系的客體一般包括物質財富、非物質財富、行為三個大的方面。

六、教育法律責任的含義和特點、種類、歸責要件、主體

含義:教育法律關系主體因實施了違反教育的行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承擔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特點:1責任的法律規定性;2責任的國家強制力;3責任的專權追究性;4歸責的特定性。

種類:1行政法律責任;2民事法律責任;3刑事法律責任。

歸責要件:1有損害事實;2損害的行為必須違法;3行為人有過錯;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主體:是指承擔教育法律責任的對象。七、依法執教的含義與特徵、必要性

含義:是教師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按照教育法律的規定,依法行使權力,自覺履行義務,逐步使教育教學工作走上法制化和規范化。

特徵:1執教主體的特定性;2執教依據的專門性;3執教性質的特殊性;4權力和義務的雙重性。

必要性:1我國教育法律的逐步完善;2公民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3教育法律素質的亟待提高;4教師以德執教的必然要求;5教育依法維權的迫切需要。

八、教師如何依法執教1、提高教育法律意識,增強教育法制觀念;2、努力學習和掌握教育法律的基本理論知識;3、注重培養和提高依法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和水平。

九、教育法律救濟的含義和特徵、作用、渠道

含義:是指通過一定的程序和途徑裁決教育法律糾紛,從而使相對人受到損害的權益獲得法律上的補救。

特徵:1糾紛的存在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基礎;2損害的發生是教育法律救濟的前提;3補救受害者的合法權益是教育法律救濟的根本目的。

作用:1保護教育法律關系主體;2維護教育法律的權威;3促進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行政;

4有利於推進教育法制建設

渠道:1訴訟渠道;2行政渠道;3其他渠道。

十、教育申訴制度

含義是指作為教育法律關系主體的公民,在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向國家機關申訴理由,請求處理的制度。

十一、教育行政復議含義與特點、程序

含義:是指教育管理相對於人認為教育行政機關做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向做出該行動的機關的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該機關所屬的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訴,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對發生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復查並做出決定的活動。

特點:1教育行政復議是以教育行政爭議為處理對象的;2教育行政復議的雙方當事人是固定的;3教育行政復議是一種依法申請的行政行為;4教育行政復議必須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進行。

程序:1申請、2受理、3審理、4決定、5執行。

十二、教育行政賠償的含義和特徵

含義:屬於行政賠償的一種,指教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中,違法行使職權侵犯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了損害,依照《國家賠償法》由國家給予的賠償。

特徵:1行政侵權主體恆定;2行政侵權行為特定;3行政賠償主體唯一;4行政賠償程序法定。

十三、教師違法行為含義和主要類型、表現特徵

含義:指教師出於故意或由於過失而侵害他人合法權利的行為。

主要類型、表現特徵:(1)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1侵犯學生受教育機會的平等權;2侵犯學生的入學權;3侵犯學生參加考試的權利;4隨意開除學生。(2)侵犯學生的人身權:1

侵犯學生的生命權、身體權和健康權;3侵犯學生的人格尊嚴權;4侵犯學生的人身自由權;

5侵犯學生的隱私權;6性侵害。(3)侵犯學生的財產權。(4)侵犯學生的著作權。(5)不

作為侵權:1對學生身體狀況關照不力;2教師對生病或受傷學生救護不力;3在履行職責中違反工作要求、操作規程;4學校活動組織失職;5飲食安全事故;6未及時向學生監護

人履行告知義務。

十四、教師違法行為的主要法律責任、必要措施。

主要法律責任:(1)教師違法行為: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的;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2)教師的法律責任必要措施:1建立完善的教育法規體系;2建立嚴格公正的教育執法制度;3建立全面的教育法律監督機制;4增強法制觀念,宣傳、普及教育法規;5加強學校的規范管理;6增強教師的法律意識,減少侵權行為的發生;7加強學生對自己法定權利的認識,培養學生的自我保護意識;8加大安全教育力度。

十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由第八屆全國人大第三次會議審議通過,1995年9月1

日起施行。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第三章學校及其他教育結構;第四章教師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第五章受教育者;第六章教育與社會;第七章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第八章教育對外交流與合作;第九章法律責任;

③ 教育法律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或認可的關於教育的什麼文件

教育法律是由國家權力機關制定或認可的關於教育的規范性文件。
教育法規是有關教育方面的法令、條例、規則、規章等規范性文件的總稱,也是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行為規則的總和。它是由國家政權機關制訂,以國家暴力機器為後盾而實施的,對人們接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起著保護和規范的作用。
中國目前執行的教育法規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④ 教育法律法規具體內容指的是什麼

教育法律法規的主要內容有: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教育法是中國教育工作和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關繫到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賦予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促進教育的改革與發展。

(4)教育是什麼法規擴展閱讀

教育法律法規的相關情況

1、教育法律法規要普及,為依法治教創造良好環境。要把對教育法律、法規的學習、宣傳、 普及作為全面依法治教的基礎性工作,按照普法規劃有組織、有步驟、有重點地開展。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特別是領導幹部和教育行政執法人員,要首先帶頭學法,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識,熟悉教育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2、教育法律法規要作為教育行政部門工作人員、學校負責人培訓考核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各級各類學校教育普法工作的指導,在廣大教師、學生中開展法律、法規學習和法制教育,並面向社會,採取多種形式宣傳教育法律,促進形成知法、守法、依法履行職責和規范行為的社會氛圍,為全面實施依法治教奠定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