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國法律規定的受教育權有哪些內容
受教育權利,小學、中學、大學受教育的權利是一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在不影響正常教育教學活動的前提下,應當積極參加當地的社會公益活動。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條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配合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對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監護人進行教育。
㈡ 受教育權受哪些法律
【英盛觀察】對公民受教育權明確作出確認的法律包括:憲法、義務教育法、學位條例、教師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國防教育法
㈢ 受教育權在哪部法律規定
法律分析:我國憲法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九條 國家發展社會主義的教育事業,提高全國人民的科學文化水平。 國家舉辦各種學校,普及初等義務教育,發展中等教育、職業教育和高等教育,並且發展學前教育。 國家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掃除文盲,對工人、農民、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勞動者進行政治、文化、科學、技術、業務的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國家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依照法律規定舉辦各種教育事業。 國家推廣全國通用的普通話。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㈣ 受教育權法律規定有哪些
法律分析:主要規定於《憲法》、《義務教育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十八條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無正當理由未依照本法規定送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批評教育,責令限期改正。
㈤ 作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作為一名受教育者依法享有的權利有:1、使用學校教育資源權,參加教育教學計劃活動。有權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2、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享有公正評價權。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有權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有權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