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個人所得稅扣除子女教育扣除多少
個人所得稅中子女教育扣除的規定包括子女教育的扣除標準定額: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扣除范圍(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小學、初中、高中、高等教育階段)、扣除比例(父母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也可以選擇由雙方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是指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贍養老人等六項專項附加扣除。是落實新修訂的個人所得稅法的配套措施之一。
Ⅱ 子女教育可以抵扣多少個人所得稅
子女教育可以抵扣個人所得稅按照每個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學前教育包括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教育。學歷教育包括義務教育(小學和初中教育)、高中階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教育)、高等教育(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受教育子女的父母分別按扣除標準的50%扣除;經父母約定,也可以選擇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標準的100%扣除。具體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變更。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八條
納稅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學歷(學位)教育期間按照每月400元定額扣除。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過48個月。納稅人接受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按照3600元定額扣除。
Ⅲ 個稅中子女教育抵扣多少
法律分析:一、根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的相關規定,納稅人的子女接受學歷教育的相關支出,可以按每個子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此處的學歷教育通常是指:小學、初中的九年義務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或者技工院校、大學專科、大學本科、碩士以及博士研究生教育,同時年滿3周歲至上小學前,處於學前教育的子女。
二、在個人所得稅中關於子女教育扣除標准,具體如下所示:父母雙方可以選擇其中一人按子女教育的扣除標准進行100%扣除,即每月1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也可以選擇雙方分別按照子女教育扣除標準的50%進行每月扣除,即父母每人每月按照500元定額扣除,具體的扣除方式在一個納稅年度里是不可重復進行變更。
法律依據:《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 第三條 納稅人享受符合規定的專項附加扣除的計算時間分別為:
(一)子女教育。學前教育階段,為子女年滿3周歲當月至小學入學前一月。學歷教育,為子女接受全日制學歷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全日制學歷教育結束的當月。
(二)繼續教育。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為在中國境內接受學歷(學位)繼續教育入學的當月至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結束的當月,同一學歷(學位)繼續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48個月。技能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繼續教育,為取得相關證書的當年。
(三)大病醫療。為醫療保障信息系統記錄的醫葯費用實際支出的當年。
(四)住房貸款利息。為貸款合同約定開始還款的當月至貸款全部歸還或貸款合同終止的當月,扣除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0個月。
(五)住房租金。為租賃合同(協議)約定的房屋租賃期開始的當月至租賃期結束的當月。提前終止合同(協議)的,以實際租賃期限為准。
(六)贍養老人。為被贍養人年滿60周歲的當月至贍養義務終止的年末。
Ⅳ 個人所得稅孩子教育扣除標准
【法律分析】
個人所得稅申報子女教育每年扣除1到2萬元。目前增加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贍養老人支出等6項專項附加扣除。由於我國普及了九年義務教育免費制度,也就是說,兒童教育支出更多地體現在非九年義務教育階段,包括學前教育和高等教育,特別是幼兒園和學前教育階段的早期教育支出。納稅人子女接受學前教育和學歷教育的相關費用,按每個子女每年1至2萬元的標準定額扣除。其中,學前教育年滿3歲至小學入學前,學歷教育涵蓋小學生學習。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六條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磨檔:
(一)居民個人團游擾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二)非居民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三)經營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成本、費用以及損失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四)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五)財產轉讓所得,以轉讓財產的收入額減除財產原值和合理費用後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和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ニ十的費用後的余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個人將其所得對教育、扶貧、濟困等公益慈善事業進行捐贈,捐贈額未超過納稅人申報的應納稅所得額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塌旦,可以從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國務院規定對公益慈善事業捐贈實行全額稅前扣除的,從其規定。
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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