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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督導的任務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8-06 10:26:07

『壹』 教育督導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建立教育督導制度,加強對教育工作的行政監督,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教育督導的任務是:對下級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評估、指導,保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的貫徹執行和教育目標的實現。第三條教育督導的范圍,現階段主要是中小學教育、幼兒教育及其有關工作。
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機構可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或同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委託,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教育工作進行督導。第二章機構第四條根據國務院的有關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行使教育督導職權,並負責管理全國教育督導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
(二)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計劃和指導方案;
(三)組織實施全國的教育督導工作;
(四)指導地方教育督導工作;
(五)組織培訓督導人員;
(六)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組織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第五條國家教育委員會設置教育督導機構,負責教育督導的具體工作。第六條地方縣以上均設教育督導機構。
地方縣以上教育督導的組織形式及其機構的職責,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第七條地方縣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教育事業的規模及其他實際情況,確定教育督導機構的編制。第三章督學第八條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機構應設相應的專職督學,其任免按有關國家行政機關人事管理許可權和程序辦理。第九條行使教育督導職權的機構根據工作需要,可以聘請兼職督學。
兼職督學具有與專職督學同等的職權。第十條督學由本級人民政府或其教育行政部門頒發督學證書。第十一條督學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忠誠於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二)熟悉國家有關教育的方針、政策、法規,有較高的政策水平;
(三)具有大學本科學歷或同等學力,有十年以上從事教育工作的經歷,熟悉教育教學工作業務;
(四)深入實際,聯系群眾,遵紀守法,辦事公道,敢說真話;
(五)身體健康。第十二條督學應接受必要的培訓。第四章督導第十三條教育督導分綜合督導、專項督導和經常性檢查,由教育督導機構根據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或上級督導機構的決定組織實施。第十四條督導機構或督學根據國家有關的方針、政策、法規進行督導,並具有以下職權;
(一)列席被督導單位的有關會議;
(二)要求被督導單位提供與督導事項有關的文件並匯報工作;
(三)對被督導單位進行現場調查。第十五條對違反方針、政策、法規的行為,督導機構或督學有權予以制止。第十六條督導機構或督學完成督導任務後,應向被督導單位通報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第十七條督導機構或督學提出的意見和建議,被督導單位如無正當理由,應當接受,並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必要時督導機構可進行復查。第十八條督導機構完成督導任務後,應向本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及上級督導機構報告督導結果,提出意見和建議,並可向社會公布。第五章罰則第十九條被督導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機關對該單位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責任人員和單位負責人,可按幹部管理許可權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拒不執行督導機構和督學的督導措施的;
(二)阻撓、抗拒督學依法行使職權的;
(三)打擊、報復督學的。第二十條督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視其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
(二)利用職權包庇他人或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的。第六章附則第二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根據本規定,結合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本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第二十三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貳』 教育督導是什麼

教育督導的主要職責是:(一)組織實施教育督導工作;(二)貫徹實施教育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三)履行教育職責、加強教育領導和管理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四)對辦學效益等進行評估;(五)對教育工作中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研究,向有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和建議;

『叄』 教育督導的任務是什麼

教育督導機構是一個職能部門,它的職能並不是單一的,主要包括監督、指導、評估和反饋四個職能。

(一)監督職能

監督是指上級對下級的監察和督促。監督職能是教育督導機構最核心和最能體現這一機構本質屬性的職能。其目的在於使下級部門能迅速有效、准確、積極主動地貫徹執行教育方針及各級政策,完成教育、教學和教育管理等方面的工作任務。沒有或者削弱了這一職能,教育督導機構就失去了存在的意義或者根本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教育督導機構行使監督職能必須依據國家有關的教育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指令、規章和制度,絕不可受任何個人的主觀意志所左右。監督部門從某種意義上說,就是執法部門。

(二)指導職能

指導是指上級對下級工作方面、工作內容和程序以及工作方式方法給以具體的指教和引導。行政監督歷來可以憑借權威和法律的靜態功能來實現,現代社會的發展趨勢已逐步走向以指導、激勵輔助等動態為主,十分重視發揮人的潛在積極性。二戰之後,世界上許多國家對教育督導工作的改革,其內容之一,就是擴大教育督導機構的指導、建議職能。從督導工作的過程來看,指導是其中重要的一個環節,成功的指導是以事實調查和基於事實所作的評價為依據的,以督導人員與被督導人員之間相互信任為條件的。

(三)評估職能

教育評估也稱教育評價,它是一門由本世紀初發展起來的新興教育科學,是當代教育科學研究的三大領域之一。所謂教育評估,是依據一定的教育目標,利用相應的、現代化的教育統計和教育測量手段,對教育對象進行價值判斷的過程。

(四)反饋功能

反饋在控制論中是一個非常重要的概念。反饋是指一個系統輸出的信息作用於被控對象後所產生的反應,再把這種反應作為信息收回,並對控制系統的信息的再輸出發生影響的過程。

『肆』 教育局的督導室督學是做什麼工作的

督學負責教育行政機關中視察、監督學校工作。各級人民政府設立教育督導室,督學是教育督導室的主任,一般相當於同級人民政府教育部門副職或下一級。


也指由政府按法定程序聘任,依據教育法律法規監督、檢查、指導、評價教育工作的人。


對中小學校和其他各類教育機構的教育目標、辦學方向、教育管理水平、教育教學質量和辦學效益進行督導評估。



教育督導室的主要職責


(一)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方針、政策、規章;


(二)制定教育督導工作的計劃和指導方案;


(三)組織實施的教育督導工作;


(四)指導下級教育督導工作;


(五)組織培訓督導人員;


(六)總結推廣教育督導工作經驗,組織教育督導的科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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