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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教育資金怎麼用

發布時間: 2023-07-12 19:51:46

1.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保障教育改革和發展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制定本規定。第二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是我國審計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對教育部門和單位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實施內部監督的活動。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為教育的改革和發展服務,促進教育部門和單位強化內部管理,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加強廉政建設,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增加教育投入,提高教育資金使用效益。第三條教育部門和單位應當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制度,設立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審計人員,完善內部審計工作的規章制度,積極創造條件,支持內部審計工作的開展。第四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在本部門、本單位主要行政負責人的直接領導下,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以及上級部門和本部門、本單位的規章制度,對本部門、本單位和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及其有關經濟活動進行內部審計監督,獨立行使內部審計監督權,對本部門、本單位領導負責並報告工作,同時接受國家審計機關和上級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第五條審計署派駐國家教委審計局指導和監督全國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對審計署劃定的直接審計單位實行審計監督。
地方審計機關派駐教育主管部門審計機構和教育主管部門內部審計機構,指導和監督本地區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對本部門和所屬單位實行審計監督。
高等學校、教育企業單位和其他事業單位內部審計機構對本單位和下屬單位實行審計監督。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第六條下列教育部門和單位應當設置獨立的、與本部門、本單位財務機構相同級別的內部審計機構:
(一)審計機關未設派駐機構的縣級以縣級以上的教育主管部門;
(二)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規模較大的高等專科學校;
(三)財務收支金額較大且規模較大的教育企業單位和其他教育事業單位。
財務收支金額較大但規模較小的教育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根據工作需要,設置專職審計人員。第七條設置獨立內部審計機構的教育部門和單位,應當保證審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編制,配備專業知識和業務能力適應審計工作需要的人員,並應形成合理的專業、知識和年齡結構,保持相對穩定。
有條件的教育部門和單位,可以根據工作需要,聘請適合做審計工作的特約審計員和兼職審計人員。第八條教育部門和單位內部審計機構的設置和專職審計人員的編制,應在本部門、本單位核定的機構限額和人員總編制內解決。第九條教育系統內部審計機構的變動和主要負責人的任免或調動,應事先徵求上一級審計機構的意見。第十條教育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要加強對本部門、本單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其主要職責是:
(一)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加強審計隊伍的組織、思想、作風和業務建設;
(二)定期研究、部署和檢查審計工作,聽取內部審計機構的工作匯報;
(三)及時批復審計報告、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督促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的執行,支持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
(四)為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履行職責提供必需的經費保證,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和條件;
(五)對成績顯著的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進行表彰和獎勵;
(六)切實解決審計人員在工作、生活、職務評聘和待遇等方面存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
教育部門和單位的主要行政負責人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委託其他行政負責人協助分管本部門、本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第十一條派駐教育主管部門的審計機關和教育主管部門的內部審計機構要加強對本系統、本地區內部審計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其主要職責是:
(一)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內部審計機構,配備必需的審計人員;
(二)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級政府的要求,起草有關法律草案,制定內部審計准則和其他內部審計規章、制度;
(三)及時做出工作部署,指導和監督所屬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依法進行工作;
(四)組織審計人員培訓,開展內部審計理論研討;
(五)總結、推廣先進經驗,表彰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六)維護所屬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