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整頓校外培訓機構的原因
1.增加了學生負擔。校外培訓機構的存在,這幾年又迅猛發展,如火如荼,簡直遍布大街小巷。
2.擾亂了教育環境。一些培訓機構不顧有關規定,為了牟利不擇手段,大做違背教育規律的事情,加大地破壞了教育生態。如,超前超綱學習,用不正當手段搶奪生源,甚至不惜重金挖公辦學校老師等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九條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行使下列權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組織實施教育教學活動;
(三)招收學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對受教育者進行學籍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五)對受教育者頒發相應的學業證書;
(六)聘任教師及其他職工,實施獎勵或者處分;
(七)管理、使用本單位的設施和經費;
(八)拒絕任何組織和個人對教育教學活動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國家保護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