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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辦教育包括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6-19 04:31:21

① 民辦學校指什麼

新中國成立後,隨著社會主義改造的完成,使原有的"國立"、"公立"和"私立"多元並存的學校體制不復存在,公立學校一統天下。80年代中後期,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和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完善,人們的教育觀念發生了深刻的變化,國家包辦教育的局面逐漸打破,社會力量多雹辦學的積極性高漲,各級各類私立民辦學校,在沉寂了40年後迅孟發展。然而,由於諸多原因,對私立、民辦學校的概念、特點、地位等還缺乏統一的認識,尤其是目前私立民辦學校形式多樣,造成了概念使用混亂。因此,規范私立、民辦學校的概念,明確性質及其區別,是我們研究私立民辦教育的前提。

一、私立、民辦學校的概念界定

所謂和私立學校,顧名思義,是針對公立學校而言的,公立學校是指由政府部門興辦和管理,並以公共資金加以維持的。而私立學校是獨立的法人,在管理上是自主管理、自籌經費。但如果我們細致地加以分析,每個國家對公立和私立學校的定義並不十分一致。舊中國我們一直使用"私立"二字,而以後"民辦學校"的概念來代替與包含"私立學校"的概念,隨造成"私立學校"與"民辦學校"兩個術語同時使用,同義使用。除此之外,由於對私立、民辦學校的標准不一,隨之造成隸屬關系混亂。可以說,當前對私立、民辦學校的稱謂、概念界定已經到了不得不正本清源的時候了。

(一)國外對私立學校的界定
在美國,聯邦教育部對私立學校主要從管理和資金兩方面加以限定,它提出了三條標准:1.由州或州的下屬機構或聯邦政府以外個人或機構新管理;2.通常沒有公共資金的援助;3.私立學校不由公眾選舉或任命的官員進行管理。

私立學校在英國被稱為獨立學校(Independent Schools)。獨立學校是指那些不屬於地方教育當局維持或不由國務大臣給學校負責人撥款、對五名或五名以上在義務教育年齡之內的學生施以全日制教育的任何學校。獨立學校系統中應施初等教育的被稱為預備學校,實施中等教育的被稱為公學。

加拿大的私立學校通常也被稱為"獨立學校";政府和民間對其下的定義是:不受聯邦政府、省或地方公立學校委員會管理的學校。這一定義只從管理主體著眼,而不強調資金的來源途徑。
在日本,根據《學校教育法》的規定,私立學校是指"由學校法人設置的學校"。而"學校法人,則是以設置私立學校為目的,按照私立學校法所設立的法人"。並規定"學校的設置者須管理新設學校,並負責其學校的經費"。因此,私立學校的管理權屬於學校法人,經費由捐款與學生的學費負擔。

在澳大利亞,私立學校往往被稱為非國立(Non-government)學校,通常是指不由各級政府新設立,而由私人或宗教團體創辦的。

由此可見,由於各國的教育體制不同、私立學校的界定有新差異。但是,它們仍具有某些共同點,這正如《國際教育網路全書》中新述的觀點:"也許最好將由私人創立,管理並獲得至少部分私人經費的學校界定為私立學校"。從這個定義來看,是否接受公共經費,也經不是劃分公私立的標准了,因為幾乎所有國家的私立學校均接受來自政府的直接或間接的資助。從現實的情況來看,各國的私立學校主要是就創辦者和管理兩方面而言的,即文不是由國家政府所創辦,其管理方式也有別於公立學校。

(二)當前國內對私立學校的界定
國內對私立、民辦學校是混用的,二者作為同義語作用。當前對其界定的標准不一樣,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觀點:
1.以辦學主體是不是政府為標准,將由各級政府舉辦的學校稱為公立學校;將政府以外的其它一切社會力量所舉辦的學校稱為私立學校或民辦學校。它包括具有法人資格的國家企事業組織、民主黨派、人民團體、集體經濟組織、學術團體以及公民個人舉辦的學校。

2.以所有製成份為劃分標准,除全民和集體所有制即公有制學位外,其它非
公有制學位舉辦的學校卻稱為產、民辦學校。包括個體經濟、私營經濟、外資經濟、民主黨派、社會學術團體、公民個人等開辦的學校。

3.以學校的投資主要來源為標准,凡屬用國有資金辦學的,包括來源於國家財政和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學校的,都屬於公立學校;否則為民辦學校。
上述三種定義,在邏輯上是矛盾的。按照第一種定義,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學位和集體經濟組織是非政府組織,它們舉辦的學校即歸為民辦學校。按照第二種定義,很明顯這類學校又是公辦學校。按照第三種定義,全民所有制企事業單位舉辦的學校為公辦學校,而集體經濟組織舉辦的學校為民辦學校。顯然,當前,給私立、民辦學校理順邏輯上的關系,分清其內涵和外延尤為急需。

(三)本文的分類思路
我認為,私立學校和民辦學校是性質不同的學校類型,不應該混清。為了說明兩者的關系,必須先區分學校的"立"和"辦"。學校的"立"和"辦"是兩個不同層次的管理概念。"立"是"設立",反映學校是誰設立的,為誰所有,是"所有權"的問題。"辦"是"經營"、"管理"之意,反映學校被誰所經營,所管理,是"管理權"的問題。"所有權"主"管理權"是不同層次的概念,一所學校為國家所立、所有,但按照兩權分離的原則,可以國辦,也可以民辦。

從"私立"和"民辦"的對應詞看,"私"的對應詞應該是"公","民"的對應詞應該是"官"。當然,這里的"私",並非指"個人的、自己的",而是法律意義上的學校法人或和法人,與私立學校相對應的是公立學校或國立學校。這里的"民"泛指非政府機關和國有企事業組織外的社會組織、民間團體和個人等。民辦學校的對應詞是"官辦學校",考慮到時代色彩,"官辦學校"改稱為"國辦學校"改稱為"國辦學校"為宜。

為非公共機構或個人所設立的私立學校,其經辦者不可能是政府或全民、集體企事業組織,所以,不存在私立國辦學校和私立公辦學校兩類。這樣,我國的學校類型就可歸為四類:國立學校、公立學校、民辦學校和私立學校。

概言之,區分公立學校系統和私立學校系統的關鍵,是看其設立者究竟是公共機構,還是非公共機構。在我國,除了國家機關外,黨團、上會組織、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以及油田、礦山等下型國營企業等社會組織均屬於公共機構,它們所設立的學校,均屬於公立學校系統。但從中又可以區分出國立學校、公立學校和民辦學校三種。國立學校是由政府設立政府管理的學校,如北京大學,其全稱應該是國立北京大學。從廣義上說,國立學校也屬於公立學校。是公立學校中的特殊類型。但公立學校不完全等同於國立學校。公立學校是全民或集體企事業組織經營的,是公立公辦,而不是國辦。

從上圖可以清楚地區分民辦學校和私立學校。民辦學校隸屬於公立學校系統,其產權為國家所有,社會團體或公民個人經營,例如城鄉基層組織(村民委員會街道居委會),國有民營企業舉辦的學校,均屬於"公立的民辦學校",既不同於"公立的公辦學校",也不同於獨立於公立學校系統之外的私立學校。目前我國把"民辦學校"等同於"私立學校",是不妥當的。國家教委在其所頌布的《民辦高等學校設置暫行規定》中明確指出:"本規定所稱民辦高等學校,系指除國家和國有企事業組織以外的各種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自籌資金,按本規定設立的實施高等學歷教育的教育機?quot;。這是我國最高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對"民辦學校"的界定,這類學校實際上應該稱之為"私立學校"。"民辦學校"就等同於現在我們所說的"圖有民辦"。私立學校在當前主要指由私營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設立並管理的學校,它通常以非國家財政和非公有制資金維持。

我們堅持使用四種類型的學校稱謂,這有利於嚴格區分不同類型學校的不同社會作用和權益,也有利於與國際接軌。當前,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尤其是發達國家都採用按設置主體的性質進行學校分類,如日本將所有的學校分為三種,即由日本政府設立的國立學校,由縣市郡等地方各級政府設立的公立學校,由非盈利性社會團體、個人設立的私立學校。英國也有民辦學校(Voluntary schools)之稱,但這種民辦學校屬於公立教育系統。所以,我們不能為迴避"私立"二字而用"民辦學校"籠統代替之。一方面是這種分類和稱謂在邏輯上混亂,二是與國際上通常的分類不相吻合,三是使用相同稱謂與國際上已有的稱謂不同意。所以,我們認為,必須進一步規范民辦學校、私立學校的稱謂和內涵,這是理論研究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