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教育部十條禁令
法律分析:一、嚴禁省級招辦在政策之外降低標准向有關高等學校指名投放考生檔案;二、嚴禁省級招辦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三、嚴禁高等學校利用調整計劃等降低標准指名錄取考生;四、嚴禁高等學校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五、嚴禁高等學校參加各類中介機構組織且未經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批準的招生現場咨詢活動;六、嚴禁高等學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簽訂「預錄取協議」或以「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承諾吸引生源;七、嚴禁高等學校惡性競爭生源或通過虛假宣傳誘導考生填報志願甚至欺騙考生入學;八、嚴禁高等學校無計劃錄取或超出省級招辦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冊范圍違規發放錄取通知書;九、嚴禁高等學校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中學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十、嚴禁軍事院校未經教育部批准招收所謂「地方委培生」或「自費生」。對發生違規招生行為的單位或工作人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
法律依據:《教育部辦公廳關於做好2012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執法監察工作的通知》要求,加大招生執法監察力度,加強對錄取過程各環節的監管,加大對違紀違法案件查辦力度。要求各地各校在繼續遵守陽光招生「六不準」工作紀律的同時,嚴格落實錄取工作的「十條禁令」:一是嚴禁省級招辦在政策之外降低標准向有關高等學校指名投放考生檔案;二是嚴禁省級招辦對已錄取考生違規變更錄取學校;三是嚴禁高等學校利用
調整計劃等降低標准指名錄取考生;四是嚴禁高等學校在任何時間以任何理由向考生或家長收取與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五是嚴禁高等學校參加各類中介機構組織且未經省級高校招生委員會批準的招生現場咨詢活動;六是嚴禁高等學校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簽訂「預錄取協議」或以「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後重新選擇專業」等承諾吸引生源;七是嚴禁高等學校惡性競爭生源或通過虛假宣傳誘導考生填報志願甚至欺騙考生入學;八是嚴禁高等學校無計劃錄取或超出省級招辦核準的錄取考生名冊范圍違規發放錄取通知書;九是嚴禁高等學校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中學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錄取考生;十是嚴禁軍事院校未經教育部批准以各種名義招收所謂「地方委培生」或「自費生」。對發生違規招生行為的單位或工作人員,發現一起,查處一起,決不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