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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盈利性教育機構什麼意思

發布時間: 2023-06-16 22:25:58

Ⅰ 非營利性機構是什麼意思

「非營利」指的是不以向投資人分配利潤為目的。也就是說,機構經營過程中可以產生利潤,可以建立具有一定市場競爭力的薪酬體系,但是不能隨意分配給投資者,只能用於自身的發展。
(1)非盈利性教育機構什麼意思擴展閱讀
非營利性機構與營利性機構有何區別
(1)設立的目的不同:非營利性組織以促進公益事業為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不追求投資的經濟回報。
(2)收入的分配不同:非營利性組織的收入只能用於自身發展,不能用於分配、向外投資或用於投資人的經濟回報(對內部職工工資的自主調整是在國家核定的工資總額不變的前提下)。
(3)稅收政策不同:非營利性組織因其公益性和非營利性目的,享有合法的免稅地位。
(4)執行的價格政策不同:非營利性組織執行政府定價或政府規定的指導價。
(5)清算後的財產歸屬不同:非營利性組織清算後財產歸其管理機關(或審批機關)支配,用於繼續發展該非營利性組織。
非營利組織應符合的條件
(1)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宗教活動場所以及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認定的其他組織。(2)從事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活動。(3)取得的收入除用於與該組織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於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的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事業。(4)財產及其孳息不用於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5)按照登記核定或者章程規定,該組織注銷後的剩餘財產用於公益性或者非營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記管理機關轉贈給與該組織性質、宗旨相同的組織,並向社會公告。(6)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組織對投入該組織的財產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財產權利。(7)工作人員工資福利開支控制在規定的比例內,不變相分配該組織的財產,其中:工作人員平均工資薪金水平不得超過上年度稅務登記所在地人均工資水平的兩倍,工作人員福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8)除當年新設立或登記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及民辦非企業單位申請前年度的檢查結論為「合格」。(9)對取得的應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應與免稅收入及其有關的成本、費用、損失分別核算。

Ⅱ 教育非營利性機構是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非營利性機構一般是指這類組織的運營目標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是追求擬定的社會目標,非營利性機構並不等於沒有盈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

Ⅲ 教育機構非營利性什麼意思

法律分析:非營利性機構一般是指這類組織的運營目標不以獲取利潤為目的,而是追求擬定的社會目標,非營利性機構並不等於沒有盈利;非營利性機構是指那些具有為公眾服務的宗旨,不以營利為目的,機構所得不為任何個人牟取私利,機構自身具有合法的免稅資格並可為捐贈人減免稅的機構,只盈利機構和政府組織之外的公益機構,是以執行公共事務為目的而成立的機構。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一百三十八條 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和受送達人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信息網路等媒體上刊登公告,發出公告日期以最後張貼或者刊登的日期為准。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當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

Ⅳ 非營利性培訓機構是什麼意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不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營利性民辦學校舉辦者可以取得辦學收益,辦學結余依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分配。民辦學校依法享有法人財產權。

社會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屬於法律法規禁止進入以及不損害第三方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國家安全的領域,政府不得限制。政府制定準入負面清單,列出禁止和限制的辦學行為。

拓寬辦學籌資渠道。鼓勵和吸引社會資金進入教育領域舉辦學校或者投入項目建設。創新教育投融資機制,多渠道吸引社會資金,擴大辦學資金來源。

鼓勵金融機構在風險可控前提下開發適合民辦學校特點的金融產品,探索辦理民辦學校未來經營收入、知識產權質押貸款業務,提供銀行貸款、信託、融資租賃等多樣化的金融服務。鼓勵社會力量對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給予捐贈。

Ⅳ 非營利性培訓機構什麼意思

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是指舉辦者不得取得辦學收益,學校的辦學結余全部用於辦學。因此,舉辦者只需要在教育部門或人保部門申辦《辦學許可證》後,再前往民政局申辦《民非登記證》,即可完成辦學資質資料的辦理。

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應當依法修訂學校章程、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和內部管理制度、繼續辦學。

根據全國人大的決定,現有民辦學校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將來終止時,能妥善安置學生和教職工,並且規范開展相關工作的,根據出資者的申請,由許可機關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綜合考慮其在2017年9月1日前的出資、取得合理回報的情況以及辦學效益等因素,從學校依法清償後的剩餘財產中給予出資者相應的補償或者獎勵。

也就是說,選擇登記為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的,登記過程中對出資者無補償或獎勵;辦學過程中不能取得辦學收益;在將來民辦學校終止時,出資者也不享有剩餘財產分配權。但是,在將來民辦學校終止時,舉辦者可以獲得補償或者獎勵。且主管單位是民政局,不分紅,把經費用於教育發展,教師和校長可以高薪,只是投資人不能分紅,也不能運作學校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