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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享有教育權的內容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3-06-02 12:36:24

❶ 受教育權的內容包括哪些

法律分析:一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❷ 公民的受教育權利有哪些

《教育法》第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這一規定確定了公民受教育機會平等的基本原則。
公民受教育權利包括:受教育起點上的機會平等權利,受教育者在入學方面依法享有平等的權利;受教育過程上的機會平等權利,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過程中,有獲得教育條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權利;受教育結果上的機會平等權利,有獲得學校和社會公正評價的平等權利。這種平等主要體現為學業成績和品行評價上的平等、進一步求學機會上的平等、就業機會上的平等等。

❸ 我國憲法對公民的受教育權有哪些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釋義】 本條是關於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規定。
關於公民的受教育權問題,1954年憲法的規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設立並且逐步擴大各種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機構,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國家特別關懷青年的體力和智力的發展。」1975年憲法的規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1978年憲法的規定是:「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國家逐步增加各種類型的學校和其他文化教育設施,普及教育,以保證公民享受這種權利。」「國家特別關懷青少年的健康成長。」本條規定基本保留了1954年憲法和1978年憲法的有關規定,同時,由於國家發展各類學校及文化教育設施的內容,在本法第19條有關國家教育制度的內容中已有規定,因此在本條就不再作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以憲法為依據,也相繼制定了以教育法為基礎的一系列法律法規。

❹ 憲法:「公民享有受教育權」的內容是什麼

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某一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無法上學,他就喪失了受教育權;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關於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並由國家保障實現的接受教育的權利,其內容包括受教育機會權、受教育條件權和公正評價權三個方面。在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受教育權是憲法確認和保障的一項基本人權,屬於社會經濟權利的范疇。
【侵犯受教育權的總體表現】
侵害受教育權的具體表現實際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過教育獲得人力資本並最終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
具體來說,也可以是說公民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受侵害:如:適齡兒童和少年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接受,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沒有予以保證國民教育.適齡兒童,少年沒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收學費.(父母不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學校剝奪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外界因素干擾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等)
【相關法律法規】
1.我國憲法庄嚴宣布:國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
2.義務教育法規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並規定了國家的責任、社會的責任、學校的責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有相關規定。
【相關案例】
齊玉玲案被譽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具體內容:
齊玉玲與被告人之一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學生。在1990年的中專考試中,齊玉苓被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錄取,陳曉琪預考被淘汰,但在陳父原村黨支部書記陳克政的一手策劃下,從滕州市八中領取了濟寧市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冒名頂替入學就讀,畢業後分配到中國銀行山東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齊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將陳曉琪、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40萬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院批復作出二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齊玉苓因受教育權被侵犯而獲得經濟損失賠償4804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