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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規與佔主導地位有什麼用

發布時間: 2023-05-30 19:37:35

Ⅰ 我國學前教育政策法規的作用主要有哪些

《學前教育政策與法規》知識點歸納
目前我國涉及教育法律、法規淵源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哪些?
答:目前我國涉及教育法律、法規淵源的規范性文件主要有憲法遲慧、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自治性教育法規、教育行政規章、教育法律解釋和國際教育條約。
2.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的構成。
答: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律、法規體系由縱向五個層次和橫向六個部門構成。
(1)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縱向主要有五個層次:教育法、教育部門法、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教育法規、教育規章。
(2)我國教育法律、法規體系中橫向層次主要有義務教育法、職業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教師法、成人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六大部門法律。
3.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與區別。
答:(1)學前教育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聯系:
首先,學前教育法規集中地反映黨和國家教育行政機關在學前教育方面的意志和主張,規定學前教育各工作的行為准則,是學前教育政策的定型化和規范化。
其次,學前教育政策不僅指導著學前教育立法的過程,而且指導著學前教育法規的運行和實施,是學前教育法規的靈魂。
第三,學前教育政策是制定學前教育法規的依據,學前教育法規是學前教育政策得到實施的保證。只有在黨和國家制定的學前教育政策的指導下實施學前教育法規,才能更好地發揮學前教育法規為學前教育政策服務的作用。
碼散答(2)學前政策與學前教育法規的區別:制定的機關不同、約束力不同、表現形式不同、實施方式不同、穩定性不同、調整范圍不同。
4.簡述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
答:教育法律責任的歸責要件:
(1)有損害事實。違法對社會所造成的損害有兩種情況:一種是違法行為造成了實際的損害,如體罰學生使幼兒身體受到傷害;另一種是違法行為雖未造成實際損害,但已存在這種可能性,如有關部門明知幼兒園房屋有倒塌的危險,卻拒不撥款維修。
(2)損害的行為必須違反掘凱教育法。一方面是指行為的違法性;另一方面違法行為必須是一種行為。
(3)行為人有過錯。所謂過錯是指行為人在實施行為時,具有主觀上的故意或過失的心理狀態。
(4)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

Ⅱ 關於我國教育法規與教育道德的共性表現,以下描述不正確的是( )。

【答案】舉頃橡:A
教育法規與教育道德以共同的現實物質生活條件為基礎;在同一社會中,教育法規與占社會主導地位的教育道德具有共同的作乎瞎用方向,反映的利益關系一致。違反教育法規的行為要受到一定的法律制裁,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使其行為得以改正,並對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後果採取一定物質上或精神上的補救措施。違正旁反教育道德的行為主要受良心、社會輿論的譴責。其行為能否得到改正,或其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後果能否得到補救.主要靠行為主體良心的覺醒程度和對社會輿論壓力的承受能力。

Ⅲ 我國學前教育政策法規的作用主要有

您要問的是我國學前教育政策法規的作用主要有什麼?我國學前教育政策法規的橘納作用主要有保障作用、導向作用、教育作用、評價作用。學前教育是終身教育的起始階段,肩負著發展幼兒知、情、意、行的衫伍陵啟蒙任務,具有公共性,我國學前教育政策法規的作用主要或戚體現為保障作用、導向作用、教育作用、評價作用,學前教育政策是制定學前教育法規的依據。

Ⅳ 在同一社會中,教育法規與佔主導地位的教育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對嗎

在同輪轎旁一社會中,教育法規與臘橡佔主導地位的教育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反映的利益關系一致。


  1. 答案:錯誤。

  2. 解帆或析:在同一社會中,佔主導地位的法律與道德具有共同的作用方向,反映的利益關系一致。

Ⅳ 教育政策與法規對於學習教育學科相關內容有什麼作用

教育政策與法規對於學習教育學科相關內容有促進作用,有督促學生學習,管理制約學生學習能力的約束養成。

Ⅵ 簡述教育法規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答案】:教育法規的地位主要是指教育法規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所處雀彎派的位置。教育法與國家憲法和其他法律有明顯而密切的關系,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教育法規與憲法的關系
從教育法規與憲法的關系看,憲法是國家的根本大法,憲法中有關教育的條款是制定和規劃教育法規體系的法律依據。因此,可以說憲法是教育法規的最高原則,教育法規是憲法中對教育各方面所作原則規定的具體化,是實現憲法中所頃賀確立的教育權利和義務的保障。
(2)教育法規與行政法規的關系
從教育法規與行政法規的關系看,教育法規中有相當一部分與行政法規交叉的教育行政法規。因為管理教育是國家鬧洞行政機關的基本職能之一,制定教育行政法規是國家中央行政機關進行宏觀管理的方式之一。而且教育行政作為國家行政的一部分,必然要具備國家行政的一般特點。由此教育行政法規的內容、表現形式及其制定與實施等方面也會具有國家行政法規的一般特點,並要受到國家行政法規基本原則的指導。
(3)教育法規與國家其他部門法的關系
從教育法規與國家其他部門法的關系看,教育法規與其他部門法的實施往往具有相互依存和支持的特點。具體而言,一方面,在其他部門法規中,有關於教育方面的行為規則需要以教育法規的形式進一步明確規定施行細則,以便其在教育領域實施;另一方面,教育法規的實施也需要其他法律部門的支持。教育法規的法律強制力,需要援用行政法、民法或刑法中某些追究法律責任的制裁手段。
總之,教育法規是我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不可缺少的一個組成部分。一個國家的法律,如果缺少教育這個部門的法律,即是不完善的法律。

Ⅶ 教育政策和法規的基本功能

法律權利的內容、種類和實現程度受社會物質生活條件的制約。不能脫離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階段和水平空談權利及其實現。法律權利的內容、分配和實現方式因社會制度和國家法律的不同而存在差異。同樣一種權利,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和不同的國家法律中表現形式有所不同。不能離開社會制度和國家法律理解法律權利。法律權利不僅由法律規定或認可,而且受法律維護或保障,具有不可侵犯性。
一、法律權利的特點
1.它來自法律規范的規定,得到國家的確認和保障;
2.它是保證權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3.它是與義務相關聯的概念,離開義務就無法理解權利,它得到義務人的法律義務的保證,否則權利人的權利不可能行使;
4.它確定權利人從事法律所允許的行為的范圍,在這一范圍內,權利人滿足自己利益的行為或者要求義務人從事一定行為是合法的,而超過這一范圍,則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護的。櫻信
二、法律上的權利,從不同角度分類,可以通過不同形式表現出來。
1、以權利的存在形態,依照權利享有者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而規定的權利。如習慣權利、現實權利。
2、權利享有者按照自己的意願,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以不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根據權利對人們的效力范圍而規定的權利。如基本權利和普通權利,一般權利和特殊權利。
3、權利享有者有權要求相對的義務承擔者以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根據權利之間的因果關系規定的權利。如行動權利與接受權利,應有權利與法定權利皮喚。
4、權利享有者有權要求相對的義務承擔者以不作為的形式作出一定的行為,保障權利享有者在其合法權利受到侵害時,請求有關國家機關予以保護而規定的權利。如個體權利、集體權利等。
三、法律權利與義務的相互關系
1.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
權利和義務作為構成法律關系的內容要素,是緊密聯系、不可分割的。在法律關系中,權利和義務相互依存。義務的存在是權利存在的前提,權利人要享受權利必須履行義務;任何一項權利都必然伴隨著一個或幾個保證其實現的義務;法律關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權利主體又是義務主體,權利人在一定條件下要承擔義務,義務人在一定條件下要享受權利。在權利和義務的關繫上,義務佔主導地位,法的根本目的是保護人的權利,但是如果缺乏義務性規脊握輪范的支持,權利就形同虛設,法律就會成為一紙空文。義務存在的合理性決定了權利存在的合理性。如果原有義務的合理性喪失,或新的合理性義務產生,那麼已有的權利必然發生變化。權利的實現取決於義務的履行,一部分以他人履行義務而獲得,一部分以自己履行義務而獲得,不自覺履行義務就無法獲得相應的權利,離開了義務,權利就不復存在。也就是說,在權利和義務這一對矛盾統一體中,義務處於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支配地位,發揮著主導作用,決定著權利的存在和實現。
2.權利和義務相互獨立
權利不能被看做是義務,義務也不能被視為權利。混淆兩者的界限,必然會導致法律上的錯誤。也就是說,權利和義務有各自的范圍和限度。超出了這個限度,就不為法律所保護,甚至是違反法律的。具體而言,超出了權利的限度,就可能構成"越權"或"濫用權利",屬於違法行為。而要求義務人作出超出其義務范圍的行為,同樣是法律所禁止的。
3.權利和義務在一定條件下相互轉化
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統一的,是矛盾著的兩個方面。根據矛盾論的原理,權利和義務具有同一性,事物內部矛盾著的兩方面,因為一定的條件而各向著自己相反的方面轉化了去,向著它的對立方面所處的地位轉化了去。
法律依據:

Ⅷ 教育法的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一、《教育法》的性質與地位

1、《教育法》是我國教育工作的根本大法,是依法治教的根本大法

2、《教育法》是我國最高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議通過的基本法

3、《教育法》是我國教育法律體系中處於「母法」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權威

4、《教育法》於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於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5、《教育法》共十章,86條。總則、教育基本制度、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教師和其他教信舉育工作者、受教育者、教育與社會、教育投入與條件保障、教育對外交流合作、法律責任、附則

根據法學理論的基本原理,劃分部門法的標准主要是法律所調整的社會關系,即調整對象,其次是法律調整的方法。事實上,除了以上兩個因素外,該類法規的數量、即將制定的法規的性質與數量、法律體系本身發展的需要等等,也都是劃分部門法應予考慮的因素。根據以上標准來衡量,我國教育法所涉及的法律關系,隨著我國教育事業的發展,其內容和范圍日益廣泛,從法律實踐的觀點看,盡管已很難納於螞坦羨任一法律部門。但就其基本的和主要的方面看,教育法體現了國家對教育的干預和管理,或者統稱為國家調控教育的原則,這種調控在我國,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是通過行政行為實現的。因此教育法就其基本性質而言,可以界說為「調整教育行政關系的法規的總稱"。這樣來理解教育法,可以使我們的立法工作避免放任自流、動盪不定,避免不,能容許的重復以至混亂,從而使法律體系保持統一性和相對穩定性。現代世界各國都制定了大量有關教育的法律,但大多數國家的法學家一般並不將教育法作為獨立的部門法看待,這並不是偶然的。

但是,從另一方面看,教育法主要涉及發展教育方面的法律,其目的都在於管理、保護和促進智力開發,這就要求從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出發制定這方面的法律,從而使教育行政關系不同於一般行政關系。因此它與行政法的關系,就不是簡單的母法與子法、總則與分則的關系,而應當是居於憲法之下的,以一個總法、若干個部門法律、數十個行政法規以及因需要而定的一批政府規章和地方性法規構成的相對獨立的一套法規。此外,隨著教育的發展,教育領域內的各種社會關系日益錯綜復雜地結合起來,教育法所調整的對象與范圍不可避免地會同其他法律部門發生悶拍交錯。如果我們囿於以上定義,對教育法的理解僅止於調節教育行政關系,其結果必然是教育領域中的很多方面變得無法可依。因此,教育實踐對教育法劃界提出的要求是必須善於區別必要的交錯和不能容許的重復和混亂。

在實踐中,人們經常把教育法看作是綜合性的法律部門。例如美、德等國的教育法學著作一般都不把教育法歸於單一的法律部門,而把它看成是有關教育的各種法規的總和。在我國,也有人根據上述理解,把教育法界說為「國家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的有關教育的法律"。這樣一個泛指的或廣義的教育法定義,它從一個側面反映了從事實踐的人們對教育領域的法制建設的基本理解。在這里,教育法的意思基本等同於教育立法。一般地說,這種理解也是容許的,人們通常也是根據這一定義來匯編教育法規,來編寫教材和開課的。但是,這一泛指的或廣義的教育法定義並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教育法定義,它無助於教育法的劃界。因為教育法盡管是調整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的法律,但它並不是調整教育領域全部社會關系的法律。事實上,其他很多部門法都在不同程度地對教育領域內的社會關系進行調節。因此,從邏輯上說,上述定義與被定義者的外延是不相等的。不認真研究這一問題,必將導致對教育法地位理解的歧義性,無助於我們理解和掌握我國的現行教育法規,也無助於我國教育法規體系的規劃和制定。

Ⅸ 教育政策與法規的作用

教育政策的一般作用概括為:導向作用、協調作用、控製作用和規范作用等。
(1)導向作用。導向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和教育活動的發展方向具有引導作用。
(2)協調作用。協調作用是指教育政策對教育發展過程中的各種失衡狀態的制約和調節能力。
(3)控製作用。控製作用是指教皮早育政策制定者通過教育政燃核雀策對人們的教育行為和教育活動發展的制約和促進,以實現對整個社會教育活動的控制。
(4)規范作用。教育政策是社會規范的一種,規范作用是其最基本的作用。依法治教並不否定教育政策的規范功能。相反,由於教育政策和教育法律具有各自不同的特點和不同的調整范圍,使得兩者在調整教育領域中的社會關系時具有各自特有的優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六條 教育應當堅持立德樹人,對受教育者加強社會主義核心氏散價值觀教育,增強受教育者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國家在受教育者中進行愛國主義、集體主義、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教育,進行理想、道德、紀律、法治、國防和民族團結的教育。

Ⅹ 教育政策法規的學習有什麼作用

現代教育者要學習教育政策、法律法規是因為加強教育法制建設是時代的需求,教育法制是現代教育文明與法制文明具有歷史必然性的理性結合。

教育政策是一個政黨和國家為實現一定歷史時期的教育發展目標和任務,依據黨和國家在一定歷史時期的基本任務、基本方針而制定的關於教育的行為准則。

1993年中共中央、國務院頒發《中國教育改革與發展綱要》提出:「發展教育事業,提高全民族的素質,把沉重的人口負擔轉化為人力資源優勢,這是我國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一條必由之路。」

政策要求

鼓勵人們通過多種形式和渠道參與終身學習,加強學校教育和繼續教育相互結合,進一步改革和發展成人教育,完善廣覆蓋、多層次的教育培訓網路,逐步確立以學習者個人為主體、用人單位支持、政府予以必要資助的繼續教育保障機制,建立對各種非全日制教育培訓學分的認證及積累制度。

以更新知識和提高技能為重點,開展創建學習型企業、學習型組織、學習型社區和學習型城市的活動。充分發揮行業坦旅陪、企業的作用,加強從業人員、轉崗和下崗人員的教育與培訓。

積極發展多樣化的高中後和大學後繼續教育,統籌各級各類資源,充分發揮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廣播電視大學和自學考試的作用,積極推進社區鎮旅教育,形成終身學習的公共資源平台。大力發展現代遠程教育,探索開放式的繼續教育新模式。

以上內容參考 教育部—有關終身教育、學習型社會建設的法律法規與相關讓蠢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