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從國家接受什麼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的什麼的權利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
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
一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
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某一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無法上學,他就喪失了受教育權;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1)什麼是受教育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4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為保證公民充分享受受教育的權利,憲法第19條又規定了具體措施:
1、國家發展社會主義教育事業。
2、開辟多種形式的教育途徑,既發展全日制各級各類正規學校教育,又發展職工教育、特種教育,電視廣播教育等社會教育,鼓勵自學成才。
3、大力發展各種教育設施,新建、擴建一批學校。
4、鼓勵集體經濟組織,國家企業組織和其他社會力量辦學,從而使公民受教育的權利得到基本保證。
B. 什麼是受教育權屬於哪項基本權利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受教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基本權利,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並由國家保障實現的接受教育的權利,其內容包括受教育機會權、受教育條件權和公正評價權三個方面。在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受教育權是憲法確認和保障的一項基本人權,屬於社會經濟權利的范疇。
C. 什麼是受過教育的人
有人這樣說:
受過教育的人在我的想像里應該是下面這個樣子:
首先,受過教育的人溫婉謙和,言談舉止頗具風度;
其次,受過教育的人認同這個世界的美好,認同人類智慧文明取得的進步,非常珍惜這種成果,同時希望這個世界越來越美好並願意為之貢獻自己的力量;
再次,受過教育的人接受了專業化知識的訓練,是行業細分領域的專家;
最後,受過教育的人認識人本身和社會較深刻,但殊途同歸,跟其他受過教育的人的看法並沒有巨大的分歧,相反是兼容互補的,為此能夠同心同德積極參與社會事務。
D. 什麼才算是真正地受過教育
曾任耶魯大學校長20年之久的理查德·萊文曾說過:如果一個學生從耶魯大學畢業時,居然擁有了某種很專業的知識和技能,這是耶魯教育最大的失敗。
真正的教育,是自由的精神、公民的責任、遠大的志向,是批判性的獨立思考、時時刻刻的自我覺知、終身學習的基礎、獲得幸福的能力。
真正的教育不傳授任何知識和技能,卻能令人勝任任何學科和職業。
這才是教育。也是判斷一個人是否受過教育的標准。
E. 什麼是受過教育的人。
有教養的人或受過理想教育的人,不一定是個博學的人,而是個知道何所愛何所惡的人。一個人能知道何所愛何所惡,便是嘗到了知識的滋味。世界上有一些人,心裡塞滿歷史上的日期和人物,對於俄國或捷克的時事極為熟識,可是他們的態度或觀點是完全錯誤的。
真正的教育,是自由的精神、遠大的志向,是批判性的獨立思考、時時刻刻的自我知覺、終身學習的基礎、獲得幸福的能力。
一、教育不教知識和技能,卻能讓人勝任任何學科和職業。
理查德·萊文認為,教育是培養學生批判性獨立思考的能力,並為終身學習打下基礎,是對心靈的自由滋養。其核心是:自由的精神、遠大的志向。自由地發揮個人潛質,自由地選擇學習方向,不為功利所累,為生命的成長確定方向,為社會、為人類的進步做出貢獻。
二、教育不改變生活環境,卻能改變人的思維方式。
華萊士說道,教育的目的不是學會某些知識,而是習得一種思維方式——在煩瑣無聊的生活中,時刻保持清醒的自我意識,不是「我」被雜亂、無意識的生活拖著走,而是生活由「我」掌控。學會思考、選擇,擁有信念、自由,就是教育的目的。
三、教育能讓你獲得幸福,幸福取決於有意識的思維方式。
提高教育素質
1、確立正確的教育理念。確立正確的教育理念是提高教育素質的前提性要求。當前,確立正確的教育理念,就是要樹立新的教育質量觀、辦學觀和發展觀。
2、提高教育工作者素質。教育工作者是教育活動的決定性因素,教育工作者的素質是教育素質的核心。提高教育素質的根本在於提高教育工作者素質。其中,教師的素質是基礎,校長的素質是關鍵,教育行政部門的領導和幹部的素質起主導作用。
3、優化教育結構。優化教育結構,是提高教育素質的重點。
4、改進人才培養模式。
要從傳統的「應試教育」向全面實施素質教育轉變,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全面提高教育教學質量。要以提高全民族素質為宗旨,以培養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為重點,全面開創人才培養新途徑。要加強學生的思想道德素質培養,著力培養學生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5、更新教育內容和教育方法。要用先進的思想文化和現代科學技術武裝學生的頭腦。
F. 什麼叫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我國憲法賦予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公民享受其他文化教育的前提和基礎。所謂受教育權,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受教育權包括兩個基本要素:一是公民均有上學接受教育的權利;二是國家提供教育設施,培養教師,為公民受教育創造必要機會和物質條件。如某一個人沒有受教育的機會,無法上學,他就喪失了受教育權;如果缺乏教育的物質保障或法律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也可能落空。
《中國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2、按照國家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平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關於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指公民所享有的並由國家保障實現的接受教育的權利,其內容包括受教育機會權、受教育條件權和公正評價權三個方面。在我國法學界,一般認為受教育權是憲法確認和保障的一項基本人權,屬於社會經濟權利的范疇。
【侵犯受教育權的總體表現】
侵害受教育權的具體表現實際上就是侵害了他人通過教育獲得人力資本並最終獲得財產利益的可能性。
具體來說,也可以是說公民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以及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受侵害:如:適齡兒童和少年沒有依照法律規定接受,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沒有予以保證國民教育.適齡兒童,少年沒有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在義務教育階段,對學生收學費.(父母不讓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學校剝奪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外界因素干擾適齡兒童,少年受教育權等)
【相關法律法規】
1.我國憲法庄嚴宣布:國家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
2.義務教育法規定,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並規定了國家的責任、社會的責任、學校的責任等
3.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也有相關規定。
【相關案例】
齊玉玲案被譽為中國憲法司法化第一案。
#具體內容:
齊玉玲與被告人之一陳曉琪都是山東省滕州市第八中學學生。在1990年的中專考試中,齊玉苓被山東省濟寧市商業學校錄取,陳曉琪預考被淘汰,但在陳父原村黨支部書記陳克政的一手策劃下,從滕州市八中領取了濟寧市商業學校給齊玉苓的錄取通知書,冒名頂替入學就讀,畢業後分配到中國銀行山東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齊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權和受教育權為由,將陳曉琪、濟寧市商業學校、滕州市第八中學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16萬元和精神損失40萬元。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認定「陳曉琪等以侵犯姓名權的手段,侵犯了齊玉苓依據憲法規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權利,並造成了具體的損害後果,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2001年8月24日,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根據最高院批復作出二審判決:陳曉琪停止對齊玉苓姓名權的侵害;齊玉苓因受教育權被侵犯而獲得經濟損失賠償48045元及精神損害賠償5萬元。
G. 人為什麼要受教育教育的目的是什麼
其實啟蒙教育已經提前開始了,現在的年輕人從懷孕幾個月就開始胎教,跟肚子里的寶寶說話、講故事,讓寶寶聽音樂等,這充分說明了教育的重要性。
教育是人類發展,社會進步,人們成長的必修課。教育,讓每一個人明白對人類社會的責任和義務,只有明白了人生的目的,才能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所以教育對於人的影響深遠,也是人人必需要接受的。
教育的根本價值,就是給國家培養更多人才,為更好的發展國家,所以教育在社會中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現實生活中,一個人如果不接受教育,就不可能掌握知識,啥不懂,什麼也不會,怎麼在社會上立足?只有接受教育,獲取知識,掌握技能,才能在競爭激烈的如今獲得更多的就業機會。
接受教育和學習,會提升我們不長不短的生命的長度,廣度和深度。提升自己,充實生命,活得出彩。接受教育的過程可能是辛苦的,但它帶來的領悟和提升,一定會是人生的快樂和成功的源泉。
H. 受教育權的含義與意義是什麼
含義:是指公民享有從國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機會和獲得受教育的物質幫助的權利。
意義:
1: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對於國家發展經濟具有重要的意義;
2:提高民族的素質,依賴於教育的普及和發展;
3:當前國際競爭的實質是以經濟和科技為基礎的綜合國力的較量;
I. 什麼是受教育機會
受教育是指適齡兒童在條件保障下接受九年義務教育或者其他適合的教育培訓。
受教育的機會就是指:能接受教育或者得到適合年齡段的進去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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