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義務教育實施的保障措施是什麼
科學記數法的表示形式為的形式,其中,為整數.確定的值時,要看把原數變成時,小數點移動了多少位,的絕對值與小數點移動的位數相同.當原數絕對值大於時,是正數;當原數的絕對值小於時,是負數. .故選. 此題考查科學記數法的表示方法.科學記數法的表示形式為的形式,其中,為整數,表示時關鍵要正確確定的值以及的值.
B. 某地區把九年義務教育改為十五年,請問有什麼措施來保障
1.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2.制定未成年人保護法和義務教育法(將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納入法律軌道)
3.進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
4.建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
5.鞏固和完善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
C. 財政支持農村義務教育的主要政策措施有哪些求解答
從2006年起,中央財政逐步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建立中央、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中央重點支持中西部地區,適當兼顧東部部分困難縣區。主要內容包括:分兩年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提高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建立農村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鞏固和完善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全面建立農村中小學預算編制制度,積極推進教育綜合改革。2007年,全國農村將全部免除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不包括教師調資的因素,預計全國財政2006年至2010年累計新增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2051億元。到2010年,全國財政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支出將達到2051億元,比2005年增加600多億元,中央財政將負擔其中60%的資金。
D. 我國義務教育的法律保障有哪些
2006年頒布的《義務教育法》為我國的義務教育提供了法律上的種種保障,首先,《義務教育法》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對象性,為我國的教育對象包括特殊群體的義務教育都提供了各方面的法律保障,除了對經濟發達地區設立招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和班級,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等予以法律保障之外,還對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兒童、少年,以及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予以法律規定;同時,《義務教育法》對改善教師待遇和促進教師發展也作出了規定。
其次,《義務教育法》注重教育的公平性和均衡性,為公平教育和均衡教育提供了保障。新《義務教育法》第四條規定,「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第六條對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提出了具體的要求:「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義務教育是為每個公民終身發展打基礎的教育,因此義務教育的公平、公正是社會公平、公正以及社會和諧的重要基礎。
再次,《義務教育法》更具保障性和執行性,為義務教育提供了更好的操作性保障。第一,《義務教育法》中通過法律的形式強調義務教育的國家保障性。 第二,政府責任明確,建立和完善了新的經費保障機制,使義務教育的發展形成了新的局面。《義務教育法》第四十四條提出:「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政府根據職責共同分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地方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使義務教育經費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這為確保義務教育經費投入的到位提供了強有力的機制性保證。《義務教育法》的頒布,為進一步落實教育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為促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全面提升義務教育的質量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E. 我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體制改革實施的是什麼政策
新機制以其清晰的思路,在短短一年內取得了廣泛的共識。這一思路是:按照「明確各級責任、中央地方共擔、加大財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組織實施」的原則,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逐步增加財政投入,建立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經費長效保障新機制。具體說,新機制突出了如下三個要點:
1.把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
公共財政保障范圍。義務教育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其經費主要由公共財政負擔,這是保障公平就學機會的基本手段。針對教育經費總量不足的現實,我國確立了農村義務教育在公共財政中的優先地位,切實發揮了公共財政資金在配置農村義務教育資源中的絕對主體作用。將農村義務教育全面納入公共財政的覆蓋范圍和保障系統,通過合理地劃分財權與事權,從體制設計上保證財政資金的投入,並提高資金使用效率,這對全面提高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發展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是在窮國辦大教育的背景下提升公共財政資金效率和良好社會效益的重要戰略舉措。在這次改革中,納入公共財政保障范圍的具體項目包括:(1)全部免除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學雜費,對貧困家庭學生免費提供教科書並補助寄宿生生活費;(2)提高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3)建立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校舍維修改造長效機制;(4)鞏固和完善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保障機制。據測算,實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後,「十一五」期間中央與地方各級財政將累計新增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約2182億元,其中中央新增1254億元,地方新增928億元。這些資金的注入,將使我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得到長期有效的保障,推動農村義務教育事業健康協調穩步發展。
2.建立了中央和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機制
在數年前我國經濟基礎還十分薄弱的情況下,我國農村義務教育實行了「以縣為主」的管理體制。這種管理體制在投入方面不對稱的財權和事權,導致了教育經費分擔與投入保障機制的不合理,長期以來成為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短缺、整體發展遲緩的體制性根源。尤其在稅費改革之後,財政收入重心上移,中央財政佔全國財政收入大約50%左右,比重顯著提高。再加上省級財政的收入,所佔比重已經超過了60 %,而縣、鄉財政收入比重一般只在15 %左右,但卻承擔了大部分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的責任。中央財政和省財政在義務教育投入中嚴重缺位,實際上是一種嚴重的「不作為」表現。據統計,2004 年全國財政預算內農村義務教育撥款為1326 億元,其中中央財政對地方轉移支付的教育補助專款約為150 億元左右,僅佔全國財政預算內義務教育經費總支出的11. 31 %。這種政府間財力與義務教育事業責任的不對稱,使脆弱的縣級財政負擔沉重,許多縣的財政因此成為「吃飯財政」、「赤字財政」,義務教育投入欠賬十分嚴重,最終導致農村義務教育發展十分遲緩。如果不改革現行的行政、財政體制,盡快建立起相對均衡化的一般性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那麼經濟落後地區義務教育經費短缺問題將不斷持續下去,廣大農村經濟發展的滯後與縣鄉財政的困難最終將斷送農村義務教育事業。為此,這次改革從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入手,建立了中央與地方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經費保障機制。在資金的總體安排上,體現了「中央拿大頭」的原則。對免除學雜費和提高公用經費保障水平資金,在中央與地方的分擔比例中,西部地區為8:2,中部地區為6:4,東部地區除直轄市外按照財力狀況分省確定。對校舍維修改造資金的分擔比例,中西部地區為5:5,東部地區主要由地方承擔,中央給予適當獎勵。對貧困家庭學生提供免費教科書的資金,中西部地區由中央全額承擔,東部地區由地方自行承擔。對寄宿生補助生活費資金,由地方承擔。這一機制初步達到了財權與事權的相對契合,同時也使公共財政恢復了它為義務教育等公共事業服務的本來功能。
3.實行了省級政府統籌落實、管理以縣為主的制度。
在農村義務教育經費投入體制改革中,我國財政管理體制走出了一個重心逐步上移的發展軌跡,公共財政轉移支付的功能逐漸得到加強。傳統上,鄉鎮政府和農民承擔了農村義務教育的主要責任。農村稅費改革後,國家對農村義務教育體制進行了重大調整,教育管理主體由鄉鎮政府上移到縣級政府,經費來源從以農民為主轉向以財政為主,主要由地方財政在中央核定的財力范圍內自主安排經費。2005 年全面廢除農業稅後,縣級財政收支及義務教育收支結構發生了很大變化,義務教育支出占縣級財政支出的大頭,擠佔了對科技、文化、衛生、社會保障、工業經濟、支農等方面的投資,嚴重影響了縣域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特別是「農業五稅」被取消之後,農村義務教育籌資渠道狹窄單一,主要依賴於縣級財政預算內資金投入,「以縣為主」的農村義務教育財政管理體制日益暴露其弊端。2006年國務院確定實施新機制以後,對農村義務教育實行「經費省級統籌、管理以縣為主」的體制,由省級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省以下各級政府應承擔的經費,制定地方各級政府的具體分擔辦法,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以保證中央和地方各級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資金落實到位。同時,推行農村中小學「校財局管」,建立農村中小學預算編制、資金支付管理等制度,加強對農村中小學的財務管理,強化監督檢查,切實提高了資金使用效益。
3新氣象: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的重要轉折
編輯
新機制實施以來,不僅有效減輕了千百萬農民家庭子女接受義務教育的經濟負擔,而且引發了教育觀念、體制、機制等方面的深刻變革,使我國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經歷了一個關鍵的歷史轉折期。表現在:
1 .新機制高揚教育公平旗幟,保障了農村少年兒童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長期以來,我國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總體偏低,許多農村中小學公用經費主要來自於向學生收取的學雜費,農民負擔十分沉重,上不起學成為輟學率長期居高不下的根本原因。新機制從免除學雜費入手,把農村義務教育納入公共財政范圍,通過國家財政轉移支付縮小城鄉差距,體現了社會公正、教育公平的根本要求。這既是教育發展的新境界,也是一種全新的、科學的教育發展觀,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需要。據統計,2006年西部地區春季學期落實免雜費資金近40億元,惠及4880多萬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生。另據測算,在西部地區,僅免學雜費這一項,平均每個小學生減負140元,初中生減負180元;如果是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小學生平均減負210元,初中生減負320元;而既享受免費教科書,又享受生活費補助的貧困寄宿生,小學生平均減負510元,初中生減負620元。新機制有效緩解了貧困家庭學生上學難的矛盾,因貧輟學的問題從制度上得到了有效緩解。據統計,實施新機制頭一年,西部地區就約有20萬名輟學的孩子重新返回校園,多年來一直困擾農村義務教育的「控輟」難題終於有了破解的答案。
2 .新機制強化了政府職責,完善了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當前,農村義務教育是農村最大的公共事業。深化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履行好政府發展義務教育的公共職能,讓公共財政更多地覆蓋廣大農村,是推進財政體制改革、建立公共財政體制的重要方向,也符合新版義務教育法關於將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的范圍、義務教育經費投入由各級政府共同分擔的要求。這一改革舉措有利於增強地方各級政府依法行政的責任意識,強化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提高政府的社會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質量。政府部門職能的轉變,財政撥付的公用經費的及時到位,保障了農村中小學校的正常運轉,同時也有效促進了學校管理的規范化,使得治理農村學校亂收費有了制度保障。實行新機制之後,絕大部分農村學校除了代收課本費和住宿生住宿費外,其他方面都是「零收費」,農村中小學校長終於可以走出紛擾多年的經費困境,騰出更多的精力來抓學校管理和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3 .新機制增強了中央和省級政府的統籌能力,促進了農村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由於歷史原因,我國經濟在發展中區域不平衡現象十分嚴重,不僅城鄉發展的差異正在逐步擴大,而且人均收入的省際差異也在呈上升趨勢。區域經濟發展不平衡導致的農村義務教育發展不平衡現象,一直是困擾我國高水平、大面積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大問題。在這次改革中,國家在資金安排上體現了「中央拿大頭」的原則,多數省在安排本省承擔的份額時也突出了「省里拿大頭」的政策,提高了中央及省級政府的統籌能力。另外,國家在免除學雜費的同時,分地區、分步驟提高了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公用經費保障水平。按照要求,2008年將達到各省制訂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本標准,這首先使同一省域內的農村中小學經費投入水平達到基本均衡;2010年達到中央制定的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最終達到全國范圍的基本均衡。這既彌補了傳統上各地因雜費標准不一帶來的經費省際差異,基本上做到了公用經費在區域間的均衡,又大大提高了農村學校的經費保障水平,從根本上解決了長期存在的農村義務教育投入責任不明確、總體保障水平偏低、農民教育負擔較重等突出問題,為鞏固和提高農村義務教育的普及水平、縮小城鄉之間義務教育的發展差距、促進區域內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推動農村義務教育向更高水平邁進奠定了堅實的制度基礎。
三、新舉措: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進入快車道這次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涉及面廣、政策性強、任務緊迫,只有統籌規劃、扎實推進,才能確保這項利國利民的好政策真正落實到位。
1.加強組織領導,協調和推進改革進程。為使這項改革扎實推進,中央及地方都加強了組織和領導工作。2006年3月,成立了高規格的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國務委員陳至立擔任組長,教育部部長、國務院副秘書長、財政部部長助理出任副組長,中宣部、中農辦、發展改革委、財政部、教育部、監察部、人事部、農業部、國務院扶貧辦等部門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財政部、教育部,各有一名副部長兼任辦公室主任。隨即,實施新機制的西部各省(市、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和中部試點地區也相繼成立了省、市、縣三級保障機制改革領導小組和相應辦事機構,具體負責本地區農村義務教育保障機制改革的組織領導和監督管理工作。全國各省都完善了組織領導機構,一些省級政府由「一把手」擔任領導小組組長,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則由教育、財政部門的主要領導兼任,這為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提供了健全的組織保障。
2.落實各級政府責任,強化資金管理制度。在新機制格局中,省級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本省及以下各級人民政府應承擔的經費,確保中央和地方各級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資金落實到位。省以下地方政府按照中央及省級政府的要求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對農村義務教育的投入,按照省級政府確定的經費項目和分擔比例落實分擔責任,並加大對財力比較薄弱的縣區農村義務教育的轉移支付力度。省、市和縣財政部門都要開設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資金專戶,用於中央、省級、市和縣農村義務教育專項資金的支付管理,防止資金被截留、滯留、擠占和挪用,確保免收學雜費補助資金和公用經費補助資金按時直接撥入財政專戶。
3.加強農村中小學財務管理,建立健全農村中小學預算制度。這項改革措施的核心在於把學校維持基本運轉的日常經費和保證事業發展的建設經費全部納入預算,細化支出內容。同時,加強農村中小學財務管理,嚴格按照預算辦理各項支出,防止擠占、截留、挪用教育經費。同時,推行農村中小學財務公開制度,以確保資金分配使用的及時、規范、安全和有效。全面清理現行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收費政策,全部取消農村義務教育階段學校各項行政事業性收費,農村地區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只收取課本、作業本代收費和寄宿生的住宿費,嚴禁再向學生收取其他任何費用,從而杜絕「一面免費、一面收費」的現象發生。
4.推進農村教育綜合改革,全面實施素質教育。在新機制下,要按照素質教育的要求加快農村中小學課程改革,停止義務教育學校等級評估,建立以素質教育為宗旨的義務教育評價體系。積極促進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防止教育資源過度向少數學校集中。深化學校人事制度改革,全面實施教師資格准入制度。加強農村中小學編制管理,清退不合格和超編教職工,努力提高農村中小學師資水平。
5.強化監督檢查制度,擴大新機制的社會影響。建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新機制,是一項利國利民的大政策,財政、教育、物價、審計、監察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執行情況的監督與檢查。各級人民政府要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責任的落實情況,並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切實做到公開透明。要向全社會進行深入宣傳,使黨的這一惠民政策家喻戶曉、深入人心,營造良好的改革環境,尋求更多的共識和理解,確保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工作順利進行。
F. 簡述深入實施義務教育的措施
國務院關於深入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意見國發〔2012〕48標 。。。。。。。。。。。。。。。。。 1. 推動優質教育資源共享 擴大優質教育資源覆蓋面。
2. 均衡配置辦學資源 進一步深化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
3. 合理配置教師資源 改善教師資源的初次配置,採取各種有效措施,吸引優秀高校畢業生和志願者到農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
4. 保障特殊群體平等接受義務教育 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平等接受義務教育下,可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保障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依法舉辦的民辦學校接受義務教育。
5. 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 樹立科學的教育質量觀,以素質教育為導向,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和生動活潑主動發展,培養學生的社會責任感、創新精神和實踐能力。
6. 加強和改進學校管理 完善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省級教育部門要盡快建立與國家基礎教育信息化平台對接的電子學籍管理系統和學校管理信息系統,建立以居住地學齡人口為基準的義務教育管理和公共服務機制。
7. 加強組織領導和督導評估 省級政府要建立推動有力、檢查到位、考核嚴格、獎懲分明、公開問責的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推進責任機制。
G. 如何保障學生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一、教育人權主義——現行教育法制的理念
教育法製作為現代社會對教育的一種新型的調控組織形式,是伴隨著教育的普及發展而形成和發展起來的一個法律調節領域,憑借法制來發揮國家對教育的管理和協調職能,最終實現公民個人的受教育權利是教育走上現代化的重要標志。我國的教育法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以1980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為先導,至1995年的教育法、1998年高等教育法的頒布實施,基本上形成了以憲法為指導,以教育法為基本法、各部門法為具體調整規范,以教育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條例等為補充的教育法體系。縱觀我國現有的教育法制,我們可以發現所有法律背後都遵循著一個基本的理念,便是圍繞著如何保障公民受教育權利的實現而展開的。問題只在於我們是否已經意識到,並怎樣去實現這一理念。之所以這樣說,原因在於:
1.從我國已簽署的國際法上的有關條款來看。自1948年,「人人皆有受教育之權。教育之目標在於充分發展人格,加強對人權及基本自由之尊重」被寫進《世界人權宣言》以來,受教育權利作為人之為人的基本人權已成為國際公認的准則。並在其後的相關國際條約中不斷地被重申和加強。如,1966年通過的《經濟、社會、文化國際權利公約》(第13條)和1990年生效的兒童權利公約(第28條)。我國作為這些條約的締約國之一,說明政府是認可其內容並為之積極努力的。
2.從建國以來憲法中有關教育條款的規定變化來看。建國以來頒布的四部憲法的教育條款雖各不相同,但唯一不變的共同規定是「公民具有受教育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文化的……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這一始終不變的規定,把公民的受教育權利從一種自然權利上升為法律權利,從一種不平等的少數人享有的特權發展成為普遍的、所有公民的平權,而且對作為弱勢群體的婦女的文化教育權作了特別規定,這無疑為公民享有均等的受教育機會提供了憲法保障。僅從這一點來看,教育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的觀念已深植於我國制憲者的觀念之中。
3.從制度上說,最徹底地保障兒童受教育權利的莫過於義務教育法制。義務教育法作為早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我國第一部由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教育法律,其頒布與實施既是對義務教育權利主體兒童受教育權利的重視,也是教育立國思想的反映。義務教育法中對國家、地方各級政府、社會組織和個人、教師及家長的諸項義務規定,說明兒童受教育權利在公民受教育權利中的核心地位,也在某種意義上預示著其後的教育法制也將在一定范圍內圍繞著如何保障兒童的受教育權利的實現而展開。比如,1993年的教師法,制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教師的合法權益,但可以說其最終目的是為了更好地保障受教育者的學習權利的。但盡管這樣,我們不能否認,傳統意義上的教育立國主義和教育立身主義在很大意義上阻礙了教育人權主義的確立,或者說使教育人權主義沒有得到很好的彰顯。教育之於個人,自古代至清末的科舉考試制度和至今依舊激烈的考試競爭制度使得教育是個人立身處世之資本的教育立身主義深深根植於個人的觀念中,尤其在當今的學歷社會以及市場競爭的體制下更甚。教育之於國家,20世紀80年代以來,「教育先行」和「科教興國」戰略的確立使得教育作為國家的一項事業可以增強國力的教育立國主義的思想亦得到加強。筆者並不否認這兩點,教育確是國家的一項事業,也的確可以發達自身,成為立身處世的資本,但這是僅從教育作為工具的意義上說的,教育就其本質而言是人之為人的基本權利,在立身、立國之先是發展作為人的潛能,使「人」更具人性,即曰「完善人格」的。因而,教育人權主義才是教育之根本。我國憲法對公民享有受教育權利之規定,說明我們已經認可了教育之為人權的意義,在所有的教育法制中也理應圍繞著這一根本來展開的。因此,必須真正確立教育是人權的教育人權主義的理念,從而使國家、學校、家庭、社會等主體能夠從保障每個公民受教育權利實現的高度考慮教育問題,充分履行各自的教育義務。
二、義務教育法的合理性分析
如果我們承認人人具有平等的受教育權利的話,在不違反已締約的有關教育公約的國際法准則的前提下,我國現行的教育法制必須確立的理念和遵循的基本原則便是教育機會均等和以受教育權利為根本的法制原則。這兩點可以說是評判現行的教育法律合理性及其實現程度的原則依據;其次,如果我們假設我國的立法程序是合法的,那麼立法技術即法律本身的構成、用語等的明確性和可操作性也是評判的重要方面。因為「法律規定得愈明確,其條文就愈容易切實地執行」;再次,基於法律的應用性,從教育實踐的反饋來看,教育實踐中發生的兒童受教育權利缺損問題是否依法能夠給加害人以懲罰,給受害主體以合理、合法的補償,也是檢驗法律是否可行,即我們所說的是「硬法」還是「軟法」的重要方面。基於以上原則,對義務教育法作一簡要的分析、評價。
1.從結構上看。義務教育法不分章節,共由18條組成。而且,每一條也未明確表明其所屬的意義。這種無主題的構成方式對於一項重要的單行法律來說是缺乏科學性和明確性的。尤其是本法作為調整義務教育領域各種社會關系的法律,其「義務」性本身決定對其中的履行義務主體的責任追究條款應占很大比例,而這點恰恰是義務教育法沒有規定的,即缺少「法律責任」部分。不過,這種結構上的不明確性在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得到了一定的彌補。
2.義務教育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據。義務教育法開宗明義第1條便指出,「為了發展基礎教育,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根據憲法和我國實際情況,制定本法」。這一目的,無論在當時還是現在看來,都是正確的。但它只闡明了其中的一個方面。如果我們承認在「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的憲法規定中,「權利」為本,義務只為保障權利實現而設定的話,那麼,義務教育法的根本目的應該是「為保障義務教育階段兒童受教育權利的實現」。因而,類似這樣的用語是否應該在第1條中有所表述?
3.法律條文的用語。我們知道,法律用語有一個非常重要的要求就是要明確、具體,具有可操作性。否則,必然給教育實踐帶來困難。
①關於入學年齡。義務教育法第5條規定,「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該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可以推遲到七周歲入學」。這里非常關鍵的一詞「條件不具備的地區」具體指哪些地區,又是哪些「條件」,並沒有作明確規定,而且在義務教育法實施細則中也沒有加以補充說明,這無疑會引起實踐中的某些混亂。1997年發生在山東濟南市,六歲半兒童,因不符合本地區教委制定的《1997年中小學招生工作方案》規定的必須6歲零10個月方可入學的規定,未能按照義務教育法的規定,按時入學引起的訴訟糾紛,其焦點就在於對「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理解、解釋和應用上。至今也未見到有明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釋。最終使應該按時入學的兒童的受教育權利受到侵害。
②關於貧困學生的就學補助。「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第10條第2款)。實施細則的第17條第2款,「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第18條,「依照義務教育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享有助學金的貧困學生是指:初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學校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經濟困難地區、邊遠地區的小學及其他寄宿小學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細則中盡管進行了補充,但對其中最關鍵的「貧困」的標准卻未作限定,即何種情況的學生可稱為「貧困學生」。排除模糊的地域上的籠統說法,「家庭經濟困難」又是指什麼呢?我們說,缺乏法定的判定「貧困」的標准,就不可能對所有處於貧困狀態的兒童實行救助。我們姑且默認這是合理的,那麼實際的實施情況又如何呢?
盂憲范等對全國貧困縣之一的河北省易縣的最貧困的鄉——牛崗鄉女童受教育權實際情況所做的調查研究表明,貧困對牛崗鄉女童受教育權實現的影響的幾個方面:第一,教育成本上升,農民在不堪重負的情況下首先犧牲女童的受教育權;第二,貧困使農民承受著巨大的生存壓力,其承受能力處於臨界狀態,略有變故極易危及女童上學;第三,中學少,離家遠,女童也因此而中斷學業。
在由中國科技促進發展研究中心和希望工程效益評估課題組所做的《希望工程效益評估報告》中指出,「與非國家級貧困縣相比,國家級貧困縣兒童失學現象盡管近年來有很大程度的緩解,但是目前失學兒童的比例仍然相當高。1996年,國家級貧困縣的縣均失學兒童絕對數為997.0人,約佔在校小學生總數的2.3%,比非國家級貧困縣1996年的失學兒童比例(0.7%)高1.6個百分點」。可見,因家庭貧困而無法上學是貧困地區兒童失學的主要原因。因貧困沒有得到救助仍失學的兒童在1996年達到近70%。從以上兩項實證調查研究結果可以發現:家庭經濟困難,無法支付接受教育所需課本等雜費是貧困地區兒童失學的主要原因。而如果受到希望工程等捐款資助的失學兒童大多都能重返校園。由此,我們不禁反問:國家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否履行了「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應當酌情減免雜費」的法律義務了呢?正如有的學者指出的:「免除義務教育階段的雜費,不是一個能不能的問題,而是一個為不為的問題。」
《學會生存——教育世界的今天和明天》中有這樣一段話值得我們思考:「……同公平合理完全相反,那些最沒有社會地位的人們往往享受不到受教育的權利——在這方面現在文明過早地引以為榮了。在一個貧窮的社會里,他們首先是被剝奪權利的人;而在一個富裕的社會里,他們是唯一被剝奪權利的人。……不管教育有無力量減少它自己領域內個人之間和團體之間這種不平等的現象,但是,如果要在這方面取得進步,它就必須事先採取一種堅定的社會政策,糾正教育資源和力量上分配不公平的狀況。」
③關於教師的合法權益。「國家保障教師的合法權益,採取措施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改善教師的物質待遇」(義務教育法第14條)。教師的「合法權益」中很重要的一條是「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教師法第7條第4款)。我們知道,獲取勞動報酬是保障教師生活的重要方面,而教師的生活狀況無疑又直接影響其教育教學狀態,進而對所施教兒童的受教育權的達成程度產生直接的影響。換言之,受害的不僅是教師,更是無辜的兒童。盡管教師法已經頒布實施了8年,但當前在某些地區,拖欠教師工資的現象依然存在,而由此引起的教師集體罷教的事件不斷發生,教師罷教最終侵害的是學生的受教育權利。義務教育法頒布實施已有15年,這期間,在普及義務教育上所取得的成果確是有目共賭。但教育人權思想的逐漸確立和社會領域的諸多變化使包括義務教育法在內的教育法制諸多不完善之處也日益顯著。如教師法中缺乏關於教師懲戒權的規定,教育法中缺乏對父母教育權利的規定等,這已不能滿足客觀現實的要求。因而,當務之急是要根據當前教育實踐中出現的問題,進一步補充、完善義務教育法制,並使其真正具體明確,具有可操作性,起到法律應有的規范、調節作用。
三、完善現行的義務教育法制
1999年3月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把「依法治國」寫進憲法,標志著我國真正開始步入現代國家的征途。這無疑也為「依法治教」提供了憲法的依據。盡管我們並非是法規萬能主義的倡導者,但堅持法律主義的現代法制原理,既符合我國以成文法為主的法律傳統,也是現實客觀需要的必然要求。
關於普及義務教育,日本是個成功的典範,這已是我國教育界乃至世界所認同的。建立在戰敗廢墟之上的日本,在國民主權的憲法原則和國民教育權論的教育理念下,教育領域以1947年的教育基本法和學校教育法為基本教育法制,實現了由敕令主義向法律主義的轉變。日本成功地普及了義務教育原因之一,可以說是制定了相對完善的義務教育法制,並且國家及地方各級政府堅定地依法執行。日本並沒有制定像我國這樣的專門調整在實施義務教育時產生的各種社會關系的單行法——義務教育法,而是在「以保障受教育權利為根本、法律主義的法制、以教育基本法為基本原理、教育行政的地方自治」等四項基本的教育法制原理的指導下,形成了相對完備的現行教育法體系。有關義務教育的法律規定可以說涉及到教育經費的國庫負擔、教科書無償使用、教職員工資待遇、教育的政治中立性、班級編制以及就學困難兒童、身心障礙兒童等幾乎所有領域。如僅「保障受教育權利主體經濟方面的法體系」就有如下的法律:兒童福利法、生活保護法、少年法、勤勞少年福利法、身心障礙者對策基本法、關於就學困難兒童及學生就學獎勵之國家援助法、盲校?聾校及養護學校就學獎勵法、關於義務教育諸學校教科書無償之法律、日本育英會法、義務教育費國庫負擔法、私立學校振興助成法、偏僻地區教育振興法、市街村立學校教職員工資待遇負擔法、義務教育諸學校設施費國庫負擔法、公立學校設施災害修復費國庫負擔法等。
從某種意義上說日本在普及義務教育中曾經遇到的問題與我國所關注的問題域極其相似,尤其是在有關教育主體(即兒童)經濟保障方面。盡管問題域相同,但「對待」的方式卻不同。我們所需解決的問題一般只在義務教育法或其實施細則中作為其中一條或幾條加以籠統規定,這難免導致執行法律的不徹底性。而日本每一個問題均制定一項單行法,並有具體的實施令或實施規則作補充。比如,為保障家庭困難兒童順利完成義務教育,日本在1956年便頒布實施了《關於就學困難兒童及學生就學獎勵之國家援助法》,規定「本法律以對由於經濟原因而導致就學困難的兒童及學生實施獎勵學慣用品等措施的地方公共團體為對象,目的在於由國家通過對這些地方公共團體提供必要的援助來保障中小學義務教育的順利實施」,指出,「根據《生活保護法》第6條第2款所規定的需要給予保護者(或由政令所規定的相當於《生活保護法》第6條第2款所規定的需要給予保護的貧困程度者),可在預算范圍內,給予補助學慣用品或其購買費、兒童或學生走讀所需的交通費以及兒童或學生的修學旅行費」,並由政令對各項補助的基準和范圍作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根據該項法律,任何一個屬於法律規定范圍內的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無疑均可以從國家得到一定的補助,不致於因經濟原因而被剝奪受教育的權利。
反思我國義務教育法中關於家庭貧困兒童就學補助的規定,存在著某些問題。第一,缺乏對家庭困難兒童合法資格的認定。當然,這並非教育法自身所能規定的,涉及到何為「貧困」的問題,這是屬於生活福利或生活保障法的調整范圍,理應由其加以規定;第二,細則中規定的「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應當酌情減免雜費」。這里,「酌情」是什麼意思?誰有資格、許可權「酌」情?怎麼「酌」?而酌情的「情」又包括哪些情況?誰有資格規定就是這些「情況」可以受到補助?等等,這些都缺乏明確而統一的規定;第三,細則是規定了實行助學金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規定。但義務教育法中卻是「國家」設立助學金,幫助貧困學生就學。試問:最終實行補助的是國家,還是各級人民政府?二者在實施就學補助上的權責關系何在?另外,各省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財政能力的差異性,使各省級人民政府的規定肯定會存在差異,這必然導致對「貧困」兒童救助標准、范圍間的差異。這是否是不公平的呢?國家應如何從公平、整體的角度加以協調呢?與此相關聯,有兩個問題需要特別闡明。一是與教育改革應當「在整個社會中採取行動」的原理一致,完善義務教育法律固然需要加緊制定相關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但也並非單單在義務教育領域內就能解決的,而是需要在更廣泛的立法領域協同進行;二是對義務教育體制之反思。義務教育法中明確規定義務教育事業,「在國務院領導下,實行地方負責,分級管理」的體制。這種體制可以說「調動了各級政府和廣大群眾的辦學積極性,加快了普及義務教育的進程」。但問題是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事實必然決定了義務教育區域發展不平衡以及某一區域內各鄉村發展不平衡問題。那麼,在現有的教育體制下,國家應如何保障貧困縣、鄉村義務教育事業發展?雖然我們可以舉出例子,證明國家已經做到了這一點。如,1995至2000年期間,國家教委和財政部共同組織實施的「國家貧困地區義務教育工程」等。但,「工程」意味著是一種短期的政府行為,而非持久的法律規范行為。如果某些特困地區依舊沒有擺脫教育貧困狀態,怎麼辦?我想這是世紀之初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問題之一。
既然法律規定「國家發展義務教育」,則在遵循現行的義務教育體制的前提下,如何從法律上具體規定國家對義務教育事業的責任,明確國家與地方的教育投入等的比例分配是當務之急。對貧困地區義務教育事業也應該從支援、扶助等道義上的行為上升到法治的層面,明確規定國家對貧困縣、鄉、村的義務教育負擔的適當比例,並給予持久的補助,以切實遵循教育機會均等的基本原則。
總之,我國當前義務教育法制還有許多不完善的地方,有必要作相應的修改自不待言,更需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加以補充、完善。由於實踐中最明顯的問題莫過於教育經費不足,而這一問題的解決在很大意義上有賴於國家和政府。因而,關鍵之處是要制定有關義務教育經費法,明確規定義務教育經費在國家財政預算中的應有比例,並對未履行法定義務的行為所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做出規定。另外,也應該制定對家庭貧困兒童、殘疾兒童等受教育權利容易遭受侵害的弱勢兒童施以就學援助和保護的單行法規,以及有關國家對貧困地區的義務教育發展提供資金援助的單行法規,真正為依法實施義務教育提供具體的、可操作性的法律,並切實執行法律。
H. 九年義務教育法規定
不能開除,違法
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九年義務教育制度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就是適齡兒童、少年開始接受教育的九年不收學費、雜費。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是我國現行的教育制度。
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性質
教育制度是一個國家各類教育機構有機構成的總體及其正常運行所需的種種規范或規定的總和。它包含有學前教育機構、學校教育機構、業余教育機構、社會教育機構等,還包括各機構間的組織關系、各機構的任務、組織管理等,它的設立主體是國家,是國家教育方針制度化的
I. 我國採取了哪些措施來保障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
建國後,政府採取了學校向工農開門、開展掃盲運動、設立人民助學金、促進少數民族教育發展等一系列政策措施,致力於為廣大人民群眾提供公平接受教育的機會,幫助工農大眾學習文化、接受教育。改革開放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實施科教興國戰略,1986年,國家頒布了《義務教育法》,為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平等接受義務教育提供了法律保障。經過十多年的努力,上世紀末實現了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宏偉目標,為廣大適齡兒童年提供了公平的接受義務教育的機會,這是中國有史以來第一次實現了教育的普及。
近年來,新一屆政府堅持科學的發展觀,從建立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出發,立足於我國義務教育學校大多數學生在農村這一基本國情,把農村教育作為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出台了新增教育經費主要用於農村的政策,加大了對中西部貧困地區農村義務教育和貧困家庭學生就學的支持力度,努力推進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
據統計,2003年全國農村義務教育經費總計達1365億元,其中財政預算內撥款1094億元,預算內撥款比1999增加了1倍多,占當年農村義務教育總投入的比例達80%,比1999年提高了18個百分點。2004年,中央財政安排用於農村義務教育的專項資金超過100億元,比2003年增長72%。
為促進西部大開發,加快西部地區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縮小地區之間義務教育的差距,國家啟動實施了「西部地區『兩基』攻堅計劃」,要使西部地區在2007年和全國一樣實現基本普及九年義務教育的目標。中央在4年間將投入100億元新建、改擴建一批農村寄宿制學校,解決好新增學生的學習、生活條件。
為將優質教育資源傳輸到農村中小學,縮小城鄉之間義務教育教學質量的差距,國家實施了「農村中小學現代遠程教育工程」,國家將在5年內投入100億元,到2007年使農村初中基本具備計算機教室,農村小學基本具備衛星教學收視點,農村小學教學點具備教學光碟播放設備和成套教學光碟。
為保證貧困家庭學生接受義務教育,國家積極推行「兩免一補」政策,中央財政免費提供教科書經費大幅度增加,地方財政加大了免雜費和補助寄宿生活費的經費投入,到2007年農村地區家庭貧困學生將普遍享受「兩免一補」。這些重大舉措將在整體上有力地推進我國義務教育的均衡發展。
另外,國家在促進民族教育事業發展、關注特殊群體受教育權益等方面,採取了一系列重大舉措,取得了明顯進展。2003年,民族自治地方有各級各類學校83726所,在校學生2943萬人,比1984年增加了29.7%,比1994年增加了10.6%;各類專任教師154.1萬人,比1994年增加了16.0%。教育事業的發展,使少數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顯著提高。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朝鮮、滿、蒙古、哈薩克等14個民族的受教育年限高於全國平均水平。
2004年,特殊教育學校數比1976年增加4.8倍,在校學生數增加12倍。全國小學學齡兒童女生和男生凈入學率的差別由1994年的1.3個百分點下降到0.04個百分點,性別差距明顯縮小。
J. 為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權,國家採取了哪些措施
九年義務教育,免除農村孩子的學雜費,提高教師的工資和福利待遇,鼓勵大中專院校的畢業生到農村偏遠的地區任教。大中專院校的擴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