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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門規章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2-04-15 20:00:00

❶ 跟教育有關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幼兒園管理條例》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

❷ 我國頒布了哪些教育法律和法規呢

教育立法指的是國家機關依照法律程序制定有關教育的法規。 教育的法規包括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憲法中的有關教育的條款和有關教育的法律,國家地方權力機關制定頒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規,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制定和頒布的教育命令、章程、條例、決議等規范性文件。
我國已頒布了的教育法律
1995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86年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93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1996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199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教學成果獎勵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等。

❸ 我國教育的法律法規有哪些

  • 相關教育法律法規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 《教師資格條例》

  • 《普通高等學校檔案管理辦法》

  •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

  •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

  • 《掃除文盲工作條例》

  • 《幼兒園管理條例》

  • 《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

  • 《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 《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 《普通高等教育學歷證書管理暫行規定》

  • 《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 《中小學校電化教育規程》

  • 《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 《少年兒童校外教育機構工作規程》

  • 《流動兒童少年就學暫行辦法》

  • 《高等學校培養第二學士學位生的試行辦法》

  • 《成人高等學校設置的暫行規定》

  • 《廣播電視大學暫行規定》

  •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 《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工作暫行規定》

  • 《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

  • 《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規定》

  • 《社會力量辦學教學管理暫行規定》

  •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實踐性環節考核管理試行辦法》

  •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開考專業管理辦法》

  •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 《中國漢語水平考試(HSK)辦法》

  •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 《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處罰暫行規定》

  •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 《特殊教育學校暫行規定》

  • 《高等學校校園秩序管理若干規定》

  • 《教師和教育工作者獎勵規定》等

❹ 我國頒布了哪些教育法律和法規

一、教育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4、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
5、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
二、教育行政法規
1、教師資格條例
2、幼兒園管理條例
3、學校體育工作條例
4、學校衛生工作條例
三、教育部門規章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3、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4、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
5、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
四、相關法律
1、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3、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❺ 教育培訓機構規范的規章制度是什麼

為規范學校和員工的行為,維護學校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及其配套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學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章制度。

(一)、各崗位的編制及定編

1學校各職能部門用人實行定員、定崗。

2學校各職能部門的設置、編制、調整或撤銷,由校長提出方案,報董事長批准後實施。

3各職能部門對職位的設定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設可不設的堅決不設,真正做到按需設定。

(二)、員工的聘用

1. 各職能部門對聘(雇)用員工應本著精簡原則,可聘可不聘的堅決不聘,無才無德的堅決不聘,有才無德的堅決不聘,真正做到按需錄用,擇才錄用,任人唯賢。

2. 學校聘用的員工,一律與公司簽訂聘用合同,按照需要和受聘人的實際才能予以聘任。

3. 新員工正式上崗前,必須先接受培訓。培訓內容包括學習學校章程及規章制度,了解學校情況,學習崗位業務知識等

4. 培訓由各部門根據實際情況相互配合實行

5. 試用期的期限為一個月,實習人員應運用所學的理論知識開始實際操作,在實際操作中進一步深入理解、吸收培訓中學習的各方面知識

6. 員工試用期間,由用人部門考察其現實表現和工作能力。

7. 試用期間的工資,按制定的薪酬標准發放。

8. 員工試用期滿3天前,由用人部門作出鑒定,提出是否錄用的意見,報校長審批。批准錄用者與學校簽訂聘訂聘(雇)用合同。

9. 學校有權辭退不合格的員工。員工有辭職的自由。但均須按本制度規定履行手續。

10. 試用人員在試用期內辭職的應提出辭職報告,辦理辭職手續。

11. 用人部門辭退試用期人員,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經批准後到辦理辭退手續。

12. 員工與學校簽訂聘(雇)用合同後,雙方都必須嚴格履行合同。員工不得隨便辭職,用人部門不準無故辭退員工。

13. 合同期內員工辭職的,必須提前2個月向學校提出辭職報告,由用人部門簽署意見,批准後辦理辭職手續。

14. 員工未經批准而自行離職的,學校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15. 員工必須服從部門安排,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凡有違反並經教育不改者,學校有權予以解聘、辭退。

16. 學校對辭退員工持慎重態度。用人部門無正當理由不得辭退合同期未滿的員工。確需辭退的,必須填報「辭退員工審批表」,提出辭退理由,經核實,對符合聘用的經校領導批准後,通知被辭退的員工到前台辦理辭退手續。未經校領導批準的,不得辭退。

17. 辭退員工,必須提前1個月通知被辭退者。

18. 聘(雇)用期滿,合同即告終止。員工或學校不續簽聘(雇)用合同的,終止合同手續。

19. 員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後果嚴重或者違法犯罪的,學校有權予以開除。

20. 員工辭職、被辭退、被開除或終止聘(雇)用,在離開學校以前,必須交還學校的一切財物、文件及業務資料,並移交業務渠道。否則,不予辦理任何手續,給學校造成損失的,應負賠償責任。

(三)、獎勵

1. 本校設立以下獎勵方法:

1) 大會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2.獎勵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用人部門提名

2) 學校審核

3) 校長批准

(四)、處罰

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扣除一定時期的獎金、扣除部分工資、警告、記過、降級、辭退、開除等處分:

1.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法規,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4.拒不執行校長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5.工作不負責,損壞設備、工具,浪費辦公用品,造成經濟損失的;

6.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7.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學校資財,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8.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9.搬弄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0.泄露學校秘密,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1.有其他違章違紀行為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❻ 中小學學校安全工作規章制度包括哪些

中小學安全管理的規章制度如下:

1、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2、學校安全工作管理制度

3、門衛安全管理制度

4、寢室安全管理制度

5、來訪登記管理制度

6、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7、學生請假制度

8、校園安全責任書(學校與教師、學校與學生和家長簽訂的責任狀)

9、集會安全管理制度

10、組織師生外出活動安全管理制度

11、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12、在校期間學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3、疾病防治安全管理制度

14、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15、實驗課安全操作管理制度

學校安全實行一把手負責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層層落實安全工作責任制,嚴格實行校長包校、中層幹部包年級、班主任包班、任課教師包課堂制度。

每年年初,學校、班級、家長層層簽定年度安全責任書,就學校安全目標、安全職責、安全教育、安全管理等方面明確責任。

學校要加強師生的安全教育,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和自我保護能力。要堅持「預防為主」的方針,根據季節、形勢、環境的變化及學生的年齡特點,確定相應的安全教育內容,制定切實可行的教育計劃,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對學生進行安全知識教育。

每學期開學初、學期中、放假前要集中進行一次安全教育,平時要結合校會、班會、課堂教學滲透安全教育。要組織師生學習《中小學安全知識讀本》、《學校安全工作須知》及各種安全法律法規。

要聘請公安、交通、衛生、消防等部門專業人員到學校上安全教育課。保證安全教育的正確性和規范性。要利用「安全教育日」和「安全生產月」突出教育主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教育活動,提高教育效果。

❼ 中國教育部政策法規司的教育部門規章

·教育部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規章的決定·高等學校信息公開辦法
·高等學校消防安全管理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27號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輔導員隊伍建設規定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
·實施教育行政許可若干規定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漢語作為外語教學能力認定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教育系統內部審計工作規定
·普通話水平測試管理規定
·高等學校境外辦學暫行管理辦法
·學校食堂與學生集體用餐衛生管理規定
·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
·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
·中小學教材編寫審定管理暫行辦法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
·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准(暫行)
·高等學校接受外國留學生管理規定
·中小學校長培訓規定
·高等學校本科專業設置規定
·中小學教師繼續教育規定

❽ 教育法規有哪些

我國實行的是九年義務教育制度。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主要包括以下4部:1、《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3、《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4、《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接受教育既是一項權利,也是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一條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四條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