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國家有規定什麼情況下才可以休學嗎
義務教育階段:依據《江蘇省義務教育階段學籍管理規定》,以下情況適應辦理休學。學生因傷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連續缺課累計超過210個學時仍不能上學的。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
高中階段:依據《江蘇省普通高中學籍管理規定》以下情況適應辦理休學。因病需要長期治療,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者;一學期內病假、事假時間累計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跟班學習有困難者;畢業學年患重病且病假時間超過上課總時數的三分之一者。
注意事項:
休學原則上在每學期開學後第一周內辦理,休學以一年為期。
1、學生因病或因事確需休學,須本人提出書面申請,並附相關證明。因病者需出示三級甲等醫院(一般縣級以上醫院都屬於三甲醫院)診斷證明書,無診斷證明書或無蓋章者無效。
2、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輔導員,輔導員核實情況,簽字表明同意與否。
3、如因病休學,學生需將材料交至校衛生科,衛生科對學生病情進行核實。
4、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所在院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院系主任簽字表明同意與否。
5、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學生處,學生處處長簽字表明同意與否。
6、學生將休學材料交至教務處學籍管理科,教務處處務會討。
7、具體因地域校方不同而另議。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休學
Ⅱ 小學生如何辦理休學手續
摘要 小學休學辦理
Ⅲ 辦休學需要哪些手續
法律分析:由學生父母或其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並出具縣級及以上醫療單位證明或其他有效證明,經學校核辦,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核准,可准予休學。
法律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
第二十五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除另有規定外,應當在學校規定的最長學習年限(含休學和保留學籍)內完成學業。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的,經學校批准,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八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手續離校。學生休學期間,學校應為其保留學籍,但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因病休學學生的醫療費按國家及當地的有關規定處理。
Ⅳ 休學證明的辦理流程,需要什麼手續
學生因為自身或者一些不可抗拒的原因,需要暫時停止學業進行休學申請,必須首先由學生的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如果是因為患病,需要向學校出具縣級以上的醫療單位的病歷證明,證明需要說明患者當前需要治療或休息的時間至少三個月以上才能達到休學的條件。如果學生需要出國探親或出國留學而辦理休學手續,則需要出具簽證,護照等證明材料。材料遞交給學校之後,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辦理休學手續申請。學校校長簽字蓋章後,由學籍管理員在學籍管理系統上對該學生的學籍進行休學調整,並且將相關證明上傳至學籍系統中。
家長應攜帶休學相關證明及學校蓋章同意的休學申請至教育局進行審批蓋章。教育局審批蓋章完後,會進行相應的資料進行復印存檔,並且通過學校對該學生學籍變動的申請。家長應攜帶休學申請書、醫院相關病歷證明、家長同意書、具有簽字蓋章的休學申請表以及審批表等資料原件至學校進行存檔,這樣相關休學手續才算完成。
學生在休學期間,相關學籍還會進行保留,但一般休學時間為一年,如果學生在一年後仍不能進行復學,需提前半個月繼續向學校申請辦理,經學校和教育局批准,可繼續再休學一年。
根據《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中休學與復學的第二十四條規定: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1)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總學時1/3者;
(3)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Ⅳ 帶病休學的學生由誰提出申請誰批准
病休學的學生由誰提出申請誰批准?病休的學生當然是由,家長和醫院大夫的申請,有班主任老師批准向學校提出批准,這樣學校批准以後才能學生休學
Ⅵ 孩子休學需要辦什麼手續
孩子休學需要:
1、學生本人提交休學申請書;
2、家長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上寫明同意意見並簽字(無法郵寄可使用傳真件);
3、如以生病為理由,需要縣級以上指定醫院證明;
4、滿足以上三項,到教務處學籍管理科領取《休學報批表》,辦理報批手續;
5、報批表辦理完成後,將該表交回教務處學籍管理科,由學籍管理科列印休學證明並發放《休學程序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Ⅶ 義務教育法是由什麼審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1986年4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2006年6月29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學生
第三章 學校
第四章 教師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六章 經費保障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Ⅷ 休學手續如何辦理
第二十五條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及以上者;(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不屬曠課性質者)累計達到或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者;(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經批准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第二十六條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個學期為限(因病經學校批准,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第二十七條凡休學的學生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提供有關證明,經院(系)負責人審核同意,教務處批准,由教務科辦理休學手續。休學學生應在一周內辦理休學手續離校。逾期不辦理手續者,一周後由學校直接執行辦理其休學程序,要求學生離校。第二十八條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一)休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休養期間醫療費用按學校有關規定辦理。
Ⅸ 孩子辦休學要拿什麼手續
怎麼辦理休學
學生因傷病或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需長期治療或誤課,由監護人提出書面休學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材料,學校審核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學生中途到國外、境外就讀的應辦理休學手續。由監護人提出書面出國出境休學申請,出具出國護照、簽證等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
學生休學期間保留學籍,休學期限一般為一年。
畢業年級學生一般不予休學。
學生休學期滿,須按期復學。復學時,由學生向學校提交書面復學申請、原休學證明信及有關證明,經學校審核後,報教育主管部門審批。學校對復學的學生,應及時編入相應的班級學習。
學生確已喪失在校學習能力,由監護人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有關證明,經縣(市區)教育主管部門批准,學校方可開具退學證明。
凡未經批准中途退學的,要對其家長進行批評教育,並依法採取措施強制復學。
學申請書
辦理休學手續
辦理時間:開學兩周內
承辦部門: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辦理程序:學生要求休學,必須由本人書面申請(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等),所在學院提出意見,報教務處審批。
辦理休學流程圖
1.學生由於生病原因,經校醫院提出病情診斷意見和休學建議,由學生向所學院提出書面申請並填寫休學申請表
2.院(系)領導審批後,報送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
3.
教務處教務管理辦公室審核後對符合休學條件者,開出離校通知單
4.
學生憑離校通知單辦理離校手續
5.
學生憑已全部周轉完的離校通知單到院教學辦領取休學證明回家休養
相關規定及注意事項:
1.
見學生手冊中《大學本科生學籍管理規定》。
2.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a學生因傷、病經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佔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b根據考勤,一學期因病請假而累計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c因某種特殊疾病原因,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d在允許修業年限內,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特殊情況經學校批准可適當延長,但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Ⅹ 九年義務教育內休學需要什麼手續
一、凡因身體狀況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的學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向學校申請休學,填寫休學申請表。因病申請休學者應出具縣級以上的醫院證明、病歷及醫療收費發票等;因其他特殊原因休學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經班主任同意、學校審核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辦理休學。六年級下學期原則上不辦理休學手續。
二、休學期限一般不超過下一學年初始日期,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的,因病休學的應憑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因其他特殊情況休學的應提供有關證明材料,在休學期滿前半個月辦理繼續休學手續,在經學校審核並報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批准後方可繼續休學。
三、休學期滿或休學期末滿請求復學者(因病者需持區、縣級以上醫院康復證明),經學校審核批准後,可以復學,並編入休學時的年級就學,也可根據學生本人和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的要求及學生的實際學力,編入原年級就讀。在休學期間,其學籍予以保留,但不得轉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