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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育是什麼

發布時間: 2022-04-12 09:32:55

『壹』 什麼是收容教育制度

未滿14歲對自己的行為不承擔法律責任。
具體的官方話術我也不知道,大概就是,未滿14歲的兒童犯法了(一般是重罪),基本因為年齡問題是不構成犯罪的(因為沒有法律意識),就會判以收容教育,就是帶到一個專門教育未成年犯罪的問題兒童怎麼做一個好人,教導完了就會把問題兒童送回原學校或者安排工作等。

『貳』 收容教養制度是什麼

收容教養制度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但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人由政府進行收容、集中教育管理的一種強制性的教育改造行政措施

我國《刑法》第17條第4款規定: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收容教養制度自確立以來,對教育和挽救違法犯罪少年,預防少年違法犯罪,維護社會治安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現行有關收容教養的法律規定過於原則,對收容教養的性質、期限、適用對象、適用條件、決定程序、執行機關等重大問題都沒有做明確、具體的規定,嚴重影響收容教養工作的正常開展。

(2)收容教育是什麼擴展閱讀

收容教養的條件:

關於收容教養的條件,並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根據1995年10月23日公安部《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案件的規定》第28條:「未成年人違法犯罪需要送勞動教養、收容教養的,應當從嚴控制,凡是可以由其家長負責管教的,一律不送。」但修訂刑法第17條第4款仍然僅規定「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對於如何才算是「必要的時候」,沒有明確規定。除了「在必要的時候」這一抽象模糊的條件外,在現有法律法規找不到其他具體規定。這就難以避免實踐中收容教養的隨意性。因此,應對「在必要的時候」加以明確具體的說明,以防止收容教養的隨意性。

『叄』 收容教育所是干什麼的。現在還存在嗎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 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的場所。收容教育所應當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實行依法、嚴格、科學、文明管理,通過教育、心理矯治和性病治療,使被收容教育人員成為身心健康的守法公民。
現在還有收容教育,但這是違反憲法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肆』 收容教育和拘留所有啥區別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執行刑罰前,剩餘刑期在三個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為執行。

拘留所,是指公安機關依法將特定的人短時間拘禁留置的場所。拘禁的人犯包括:被刑事拘留的人。

少年犯管教所,是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少年犯進行教育、挽救、改造的場所,簡稱少管所,是我國勞動改造機關之一。

收容教育所,是公安機關依法對賣淫嫖娼人員集中進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組織參加生產勞動以及進行性病檢查、治療的行政強制教育措施。

『伍』 政府收容教養是什麼意思

「收容教養是指對因不滿16周歲而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依法決定予以收容,並在勞動教養場所進行教育、矯正的行政強制措施。」

強制措施說分為兩種情況,一種觀點認為收容教養是行政強制措施,主要的理由是:

(1)收容教養制度具有行政性,由地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決定;

(2)收容教養具有強制性,是為幫助犯罪少年擺脫犯罪誘因的控制,改變不良習慣和行為而強制收容,在執行場所被依法限制人身自由。

另一種觀點是收容教養是一種刑事強制措施,主要的理由是:

(1)收容教養對象是觸刑少年,無疑具有刑事性 ;

(2)被收容教養的少年須在一定場所和期限內接受教育改造,人身自由受限,所以又帶有強制性。

『陸』 什麼叫收容教育

收容教育,其收容教育的對象是賣淫嫖娼人員,至於參與賣淫活動的引誘、強迫、容留、介紹、組織賣淫的人員是否歸屬其中,此辦法未明確列入,也未見明確的解釋。此前的地方規范性文件中倒有,如《大同市收容教育賣淫嫖娼人員暫行規定》中列入了其他類型的與賣淫嫖娼相關聯的人員。

『柒』 收容教育和坐牢的區別是什麼

你說的「坐牢」是對法院判處被告人有期徒刑後服刑的俗稱,屬於刑事處罰。你說的「收容教育」屬於公安機關依法施行的行政處罰。兩者性質不同。但都會留下不同的「案底」。被刑事處罰的,屬於有犯罪記錄。被收容教育的屬於有違法記錄,但不屬於有犯罪記錄。

『捌』 政府收容教養是什麼

收容教養是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那些因不滿16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而採取的強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是一種行政處罰措施。收容教養由當地行政公署以上級別的公安機關審批,由少年管教所執行。收容教養期限一般為1至3年。

收容教養與收容教育、勞動教養並列,因此有近似的地方而又有所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收容教養的法律依據是刑法,勞動教養的依據是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規,收容教育是依據《賣淫嫖娼人員收容教育辦法》;

2、教養對象不同。收容教養的對象為16周歲以下的人,勞動教養對象則為16周歲以上的人,收容教育對象為14周歲以上的人;

3、教養方式不同。對收容教養人員,重在教育、挽救,對勞動教養人員則實行強制勞動改造,對收容教育人員進行法律、道德教育和生產勞動,使之改掉惡習。

(8)收容教育是什麼擴展閱讀:

收容教育的方式:

中國收容教養的方式十分單一,只有一種方式,即剝奪人身自由,區別僅在於期限的長短。本來,收容教養制度的首要目的是要通過收容這一方式,教育犯罪少年,使其成為守法的自食其力的公民。這一目的只有通過有效的教育來實現。

可以說,收容教養的核心在「教」,教育工作應當是收容教養制度最重要的內容,它的成功與否直接關繫到收容教養制度目的的實現。

中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9條規定:「未成年人在收容教養期間,執行機關應當保護其接受文化知識、法律知識或者職業技術。對沒有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執行機關應當保護其繼續接受義務教育。」

《教育法》第32條規定,「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機會。」被收容教養人員不應當被剝奪受教育的權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收容教養

『玖』 什麼是收容教育

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8日上午舉行第一次全體會議,聽取了關於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草案二審稿進一步明確了專門學校專門教育的法律地位,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將有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保留收容教養有關措施並予以改進完善,明確決定機關和程序、執行場所等。

近年來,一些極端案件中,根據現有法律未成年人犯罪沒有得到刑事處罰,引發熱議。幾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極大關注。
父母是否包庇?法律判決依據何種尺度?如何完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這類案件引發了網友擔憂。
近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發言人臧鐵偉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記者會上表示,預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簡單地依靠加重刑罰就可以解決的問題,總體上仍應堅持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特別是對於公眾關切的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不能簡單地「一關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應充分運用《刑法》規定的收容教養制度。

《刑法》中的收容教養制度是什麼?一圖帶你了解詳情↓

為了進一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養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預防未成年人犯罪,國家於1999年6月28日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並在2012年10月26日進行了修訂。

2020年8月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聽取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修改情況的匯報,在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這部法律進行初次審議基礎上,本次會議將對這部法律進行二審審議。

二審草案做出來哪些修改?今後出現前文中提到的類似案件,該如何矯治犯罪的未成年人?

《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將進行哪些修訂?

2019年10月,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對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根據各方面意見,提請本次常委會會議審議的草案二次審議稿擬作如下主要修改:

1.進一步明確專門學校和專門教育的法律定位,對專門學校的建設和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的設立提出明確要求,發揮專門學校對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行教育矯治的功能。

2.修改完善專門學校入學程序,進一步暢通有嚴重不良行為的未成年人進入專門學校接受教育矯治的渠道。

3.不再使用「收容教養」這一概念,將有關措施納入專門教育。保留收容教養有關措施並予以改進完善,明確決定機關和程序、執行場所等。

4.明確專門學校對接受專門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級分類進行教育和矯治。

5.明確學校可以根據條件聘請法治副校長。

6.處理好未成年人保護法修訂草案與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訂草案的關系,避免內容交叉。

專家解讀:設立專門學校落實教育保護原則 側重未成年人技能培訓和道德培養

時隔8年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再次進行修訂的意義是什麼?未來在執行過程中要注意哪些要點?法律專家岳屾山表示,本次修訂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正視未成年人犯罪現狀,設立專門學校落實教育保護原則,側重未成年人技能培訓和道德培養,既讓未成年人適應社會,又要避免社會歧視。

正視未成年人犯罪現狀

這些年來,犯罪逐漸的低齡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情況也是時有發生,而且很多還是比較惡劣的犯罪,在社會上引起了很大反響。如何能夠在教育、保護的同時懲治犯罪是大家一直所研究的課題。那這次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訂,其實來講是正視了我們國家這種現狀。

設立專門學校落實教育保護原則

設立專門學校恰恰體現了就是教育和保護的這種原則。我們根據刑法和一些其他法律的規定項,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除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其他不予刑事處罰。如果不予刑事處罰,只是把他們仍然交給父母來管理的話,有的時候父母又無力進行管理或者說管理不好。在這種時候就需要有特殊的機制。所以說我們在未成年人保護、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時候呢,我們在引進專門的教育或者說專門學校。

應側重未成年人技能培訓和道德培養

專門學校所「專門」的,更應當側重於未成年人技能培養和道德教育。重點不是在於硬體設施,而是在於師資配備,在於管理人員的專業知識,讓這些教師既能夠傳授專業技能,糾正或者矯治他的這種不良傾向,又能夠讓孩子更好的在離開學校以後,能夠融入到社會,避免形成社會歧視,導致這些孩子可能又做出其他的不良行為。這個是在未來執行時應該予以注意的。

『拾』 收容教育和勞動教養的區別是什麼

收容教育同勞動教養實際是一回事。是從勞教制度中派生出來的較輕的制度。收容教育,是指「收容審查」加限制人身自由的「勞動教養」。收容審查,在刑訴法修改時早已廢止;勞動教養,今年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