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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茲米哪個動漫的 2024-11-17 15:50:36

什麼是教育自由權

發布時間: 2022-04-11 05:04:16

A.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我國公民有哪些基本權利和義務

1、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

1)政治權利和自由

政治權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參加國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和自由。具體包括兩大方面:第一,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3)人身自由權利

廣義的人身自由權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嚴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與人身自由密切聯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4)社會經濟權利

社會經濟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經濟生活和物質利益方面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其他權利的前提條件和物質基礎。主要包括:財產權,繼承權,勞動權,休息權,物質幫助權和離退休人員的生活保障權。

5)教育、科學、文化權利和自由

憲法規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國家採取各種措施,發展各種教育事業。

6)特定人的權利

所謂特定人,這里是指包括婦女、母親、兒童、老人、離退休人員、烈軍屬、華僑、歸僑和僑眷在內的人員。其權利包括:第一,婦女、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受國家保護;第二,保障離退休人員和烈軍屬的權利;第三,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

7)監督權利

憲法規定公民有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其違法失職行為有向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2、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

公民的基本義務是國家對公民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要求,是公民必須履行的最低限度的、也是最主要的責任。我國公民的基本義務主要有以下五個方面:

1)維護國家統一和各民族團結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3)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

5)依法納稅

(1)什麼是教育自由權擴展閱讀

公民權利和義務的關系

1、從法律關繫上講,二者是同時產生的,是相對應的一對范疇。沒有權利,就沒有義務,沒有義務,也就沒有權利。我國憲法規定:「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也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從法律關系的主體來說,一方面,公民既是權利的享有者,又是義務的承擔者。既沒有脫離義務單獨存在的權利,也沒有可以摒棄權利而單獨履行的義務。所以說,權利和義務是法律規定中不可缺少的兩個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權利的主體,又是義務的主體。

另一方面,權利的實現要求義務的履行,義務的履行要求權利的實現。也就是說,公民享有權利需要條件,這個條件的實現依靠義務來創造,如果不履行義務,那麼權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礎。公民能夠享有什麼樣的權利,就根據公民所盡的義務確定;同樣,公民的義務,也是根據它所享有的權利確定的。

3、從我國來說,社會主義制度下,公民得權利和義務是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的關系。公民權利的充分實現,可以激發人民群眾的主人翁責任感,調動人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自覺地承擔對國家和社會地責任,盡自己的義務。隨著社會主義事業的發展,又反過來為公民權利的實現提供和創造了條件。

4、對公民的要求來說,在我國,任何公民都必須用權利和義務的統一性原則來規范自己的行為,既要認真行使自己的權利,又要自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在行使權利時,要履行對國家、對社會和他人權利的義務。

B. 依據我國憲法,請說說我們青少年有哪些權利和義務(分權利和義務兩方面答題

一、未成年人的權利: 1、受教育權。 2、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3、身體自由權和內心自由權。 4、肖像權。 5、名譽權。 6、隱私權。 7、財產受到管理、保護權。 8、獨立財產權。9、生活獲得照顧權。 10、民事活動代理權。 11、休息娛樂權。12、獲得良好的校園環境權。 13、拒絕亂收費的權利。 14、拒絕不合理勞動權。 15、拒絕不合理校內外活動權。 16、榮譽權。 17、著作權。 18、平等對待權。
二、 未成年人的義務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 3、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

C. 憲法和法律中規定了少年兒童有什麼權利,應盡哪些義務

兒童是未成年人,根據未成年的權利義務即可
未成年人的權利

1、受教育權。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有權要求學校開足開齊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有權要求學校採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如有的學校對違紀學生處以停課一周的處罰,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時,其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應該受到保護。如教師對學生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學校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傷害,校外人員進入學校對學生造成傷害等等,侵害了學生的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3、身體自由權和內心自由權。發生在學校的侵害該類權利的行為有;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教室、罰站等,放學後禁止學生回家,下課後禁止學生自由活動,教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觀點,強迫訂閱某種刊物、不允許自由閱讀等。

4、肖像權。學校在使用或對外提供有關學生學習、生活的照片作為贏利性目的的使用時,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為主題的,比如照片只有一個或幾個未成年人,學校必須徵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特別是在進行有關違反校規校紀的宣傳中,最好不要出現未成年人的真實照片。

5、名譽權。未成年人年齡雖小同樣享有名譽權,學校或教師不得對其人格進行侮辱或誹謗。如有的教師上課時用言語侮辱學生,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都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害。

6、隱私權。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試分數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都可以成為其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

7、財產受到管理、保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致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獨立財產權。財產不被沒收是未成年人對財產享有獨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學生上課看課外書或玩弄其他物品時,採取沒收的作法,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財產所有權。

9、生活獲得照顧權。如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午餐,其衛生和營養應該得到保障,學生生病時應該及時得到救治,學生在穿衣、吃飯等方面應該得到指導等。

10、民事活動代理權。對於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不能獨立完成的民事活動,未成年人應該有要求學校代理的權利。但即使是買食品、學慣用品等行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提出要求學校代理,學校也無權代理。

11休息娛樂權。作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娛樂,應該成為其在學校的主要權利之一。學校應該考慮到他們的娛樂、休息,允許他們創造健康的豐富多採的校園生活。

12、獲得良好的校園環境權。《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對校園環境作了明確的規定,學校有義務採取措施,使校園環境達到相關標准,以滿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13、拒絕亂收費的權利。學校向學生收取不該收取的費用,就意味著學校侵犯了學生特別是家長的財產權,學生和家長有權拒絕。

14、拒絕不合理勞動權。學校有權組織學生進行一些勞動,但如果學校要求學生從事贏利性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學生有權拒絕。學生犯了錯誤後,罰其勞動,也屬不合理勞動,學生有權拒絕。

15、拒絕不合理校內外活動權。有些學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慶典活動,要求中小學生參加演出,屬於不合理校內外活動,學生有權拒絕。

16、榮譽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獲得的各種榮譽,如參加各級各類競賽獲獎,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學校不得阻礙未成年人獲得該榮譽,也不得隨意撤消或剝奪。

17、著作權。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學生在校期間的作品,應依法享有著作權。

18、平等對待權。未成年人在學校里有權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樣的對待,有權不受歧視。其中包括在入學和升學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在校學習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受到公正評價的權利。

■未成年人的義務

國家法律在規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廣泛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未成年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3、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兵役法第12條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的原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參軍入伍。可見,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況下也擔負著服兵役,保衛祖國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未成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部分,與其他公民一樣,在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情況下,也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D. 什麼是自由教育解讀

個人的自由是自由主義的核心和一切立場的出發點。在這一意義上,可以把個人主義看作是自由主義的另一種表述。自由主義對個人及其自由有獨特的看法。個人有權自由地選擇自己的生活方式,以及有充分的自由權來改善自己的生存條件。每個個人在享用自己的自由的同時都應該尊重他人自我實現的權利。每個人都具有其獨特的個性,但在價值上卻是平等的。《論自由》的作者穆勒認為自由的價值是不證自明的,倒是那些反對自由的人才負有舉證的義務。

E. 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

憲法》規定我國公民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權利和自由,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人身與人格權,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5)監督權,包括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並依法取得賠償的權利;
(6)社會經濟權利,包括勞動權利,勞動者休息權利,退休人員生活保障權利,因年老、疾病、殘疾或喪失勞動能力時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社會保障與物質幫助的權利;
(7)社會文化權利和自由,包括受教育權利,進行科研、文藝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
(8)婦女保護權,包括婦女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同等的權利;
(9)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
(10)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受國家保護。

F. 普通法律規定公民的受教育具體權利有哪些

一、 平等權 (2673)

平等權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權利,不受任何差別對待,要求國家同等保護的權利。在現代憲政國家中,平等權首先表現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具體內容有:
1、我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習慣、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一律平等地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都平等地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2、任何人的合法權益都一律平等的受到保護,對違法行為一律依法予以追究。
3、在法律面前,不允許任何公民享有法律以外的特權,任何人不得強迫任何公民承擔法律以外的義務,不得使公民受到法律以外的處罰。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既包括公民在適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又包括守法上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在立法上,統治階級與被統治階級無法平等。另外,法律面前的平等只是法律范圍內的平等,而不是事實上的平等。

二、 政治權利和自由 (851)

(一) 政治權利概念與范圍 (299)

政治權利是指公民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參與國家政治生活的行為可能性。它表現為兩種形式:一種是公民參與國家、社會組織與管理的活動,以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使為基礎;另一種是公民在國家政治生活中自由地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自由。通常表現為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簡稱政治自由。

(二) 政治權利的保障 (205)

人民民主專政的國家政權為公民行使政治權利提供了政治基礎;我國制定了保障公民政治權利實現的普通法律,如《行政訴訟法》、《集會遊行示威法》等等為公民政治權利的行使提供了法律保障;我國憲法注重政治權利實現的物質保障,如選舉經費由國庫開支。

(三) 政治權利的內容 (455)

1、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是指選民依法選舉或被選舉為代議機關代表和特定國家機關公職人員的權利。在我國,凡是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但是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2、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自由
言論自由是公民對於政治和社會的各項問題,有通過語言的方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語言的方式有口頭的和書面的兩種方式。我國公民的言論自由應該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行使:不得利用言論自由煽動群眾反對政府,危害國家和社會安寧;不得利用言論自由對他人的人格尊嚴進行侮辱誹謗。
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達其思想和見解的自由。出版自由也要按法律的規定享有和行使,除了遵守對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定外,它不得利用出版物來傳播剝削階級的腐朽思想。我國現在施行的是預防制和追懲制相結合的管理辦法,預防制是事前干預的辦法;追懲制是事後發現違法予以追究的辦法。
結社自由是公民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組織或參加具有連續性的社會團體的自由。公民因結社的目的不同而分為營利性結社和非營利性結社,非營利性結社又分為政治性結社和非政治性結社。各國法律通常對政治性結社予以嚴格限制。1998年10月國務院通過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就是行使結社自由應遵循的主要法律。
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是公民表達其意願的重要表現形式,直接反映了公民的憲法地位。
①集會自由是公民有為共同的目的,臨時集合在一定場所,討論問題或表達意願的自由。集會自由是言論自由的延伸和擴展,通過集會可以擴大言論的影響,更好地實現言論自由的影響。集會和結社也不同,集會是臨時性的聚集,而結社是長期的、持續性的結合,並且具有固定的組織、章程和制度。
遊行自由是公民有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場所以集會、遊行、靜坐等方式表達其強烈意願的自由。
示威自由是公民為了強烈的意願而聚集在一起,以顯示決心和力量的自由。
②集會遊行示威自由的共同之處是它們都是自由表達意願;而不同之處則是表達意願的程度、方式和方法有所差異。由於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行使,多發生在公共道路或露天場所,參加或觀看的人數眾多,情緒感染性強,對社會影響較大,所以公民在行使這些自由權利時,機要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又要注意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自由與權利。
③1989年10月31日第七屆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並公布了《集會遊行示威法》,該法對立法的目的;集會遊行示威的概念和標准;主管機關和具體管理程序和措施,如申請和獲得許可的程序,對集會遊行示威的場所、時間、行為的規范;以及違法行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等等作了明確的規定。該法是實現憲法賦予公民集會遊行示威自由權利的重要依據和法律保障,同時也是對濫用此項自由權利行為的必要限制。

三、 監督權 (923)

監督權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公民根據監督權客體的實際情況,自行選擇適宜的方式。

(一) 批評、建議權 (337)

批評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的錯誤和缺點,有提出批評意見的權利。建議權是指公民對國家機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工作提出建設性意見的權利。批評建議權的行使有利於反對官僚主義,提高工作效率。

(二) 控告、檢舉權 (475)

控告權就是公民對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機關進行揭發和指控的權利。檢舉權是指公民對於違法失職的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向有關機關揭發事實,請求依法處理的權利。兩者的區別就在於,控告人往往是受害者,而檢舉人一般與事件無直接聯系;控告是為了保護自己的權益而要求依法處理,而檢舉一般是出於正義感和維護公共利益的目的。

(三) 申訴權 (286)

就是指公民的合法權益,因行政機關或司法機關作出的錯誤的、違法的決定或判決,或者因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而受到侵害時,受害公民有向有關機關申訴理由,要求重新處理的權利。申訴權有訴訟上的申訴權與非訴訟上的申訴權。

(四) 取得國家賠償權 (423)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國家賠償法》對此作了更為詳細的規定。

四、 宗教信仰自由 (404)

宗教信仰自由是指每個公民都有按照自己的意願信仰宗教,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由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又按宗教信仰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也不參加宗教儀式的自由。
宗教是一種社會意識形態,其本質是與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相對立的。我國憲法之所以規定宗教信仰自由是因為:①宗教是一種歷史現象,有它發生、發展和消亡的過程。②宗教信仰屬於實現范疇的問題,對待公民的思想認識問題,只能採取民主的方法、說服教育的方法去解決,決不能強迫命令,粗暴干涉。③宗教的存在具有長期性、國際性、民族性和群眾性的特點。正確處理好宗教問題,對民族的團結、國家的統一和國際間的交往,都有重要意義。
宗教信仰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受憲法和法律的保障。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1999年10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關於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和懲治邪教活動的決定》,國家依法打擊邪教組織,有利於保護正常宗教活動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邪教具有反社會、反政府的特徵,其歪理邪說與宗教教義是相對立的。邪教組織是指冒用宗教、氣功或者其它名義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製造、散布迷信邪說等手段蠱惑、蒙騙他人,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

五、 人身自由 (789)

人身自由是以人身保障為核心而構成的權利體系,是公民參加國家生活、社會生活和享受其它權利的前提條件。

(一)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390)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的人身(包括肉體或精神)不受非法限制、搜查、拘留和逮捕。它有以下幾個方面的含義:①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者非經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包括國家安全部門執行,不受逮捕。②禁止非法拘禁或者以其它方法限制、剝奪公民的人身自由。③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司法機關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或者依法不享有搜查權的組織和個人,對公民的身體強行搜查,都屬於非法搜查。

(二) 人格尊嚴不受侵犯 (254)

公民的人格,就是公民作為人所具有的資格。從法律上講就是指作為權利和義務主體的自主的資格。人格權主要指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和人身權等。我國憲法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三)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248)

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是指任何機關、團體或者個人,非經法律許可,不得隨意侵入、搜查或者查封公民的住宅。公安機關、檢察機關為了收集犯罪證據、查獲犯罪人,偵察人員需要對被告人及有關場所進行搜查時,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進行。我國刑法規定,非法搜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四) 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 (217)

憲法規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隱匿、毀棄、拆閱或者竊聽。
在一定條件下,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為了國家安全或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公民的通信進行檢查。

六、 社會經濟、文化教育方面的權利 (469)

(一) 社會經濟權利 (663)

是指公民依照憲法的規定享有的具有物質經濟利益的權利,是公民實現基本權利的物質保障。社會經濟權利作為憲法保障的一項內容始於1919年的魏瑪憲法。
1、公民財產權
我國憲法規定「國家保護公民合法的收入、儲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財產的所有權。國家依照法律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的繼承權。」
2、勞動權
勞動權是指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有獲得工作和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勞動就業權是勞動權的核心內容,是公民行使勞動權的前提。勞動報酬是公民付出一定勞動後所獲得的物質補償。
3、勞動者的休息權
休息權是勞動者有休息和修養的權利。休息權是勞動權存在和發展的基矗休息權是勞動者享受文化生活,自我提高的重要權利。
4、物質幫助權
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年老、疾病或喪失勞動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物質幫助權是指公民因失去勞動能力或者暫時失去勞動能力而不能獲得必要的物質生活資料時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生活保障,享受集體福利的一種權利。主要有生育保障權、傷殘保障權、死亡保障權與退休保障權等具體權利構成。

(二) 文化教育權利 (362)

1、受教育權
受教育權是公民在教育領域享有的重要權利,是公民接受文化、科學等方面教育訓練的權利。它包括公民按能力受教育的權利、享受教育機會的平等、受教育通過不同階段和不同形式得到實現。在我國,受教育也是公民應盡的義務。
2、文化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七、 特定主體的權利 (392)

(一) 保障婦女的權利 (232)

憲法第48條明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對婦女權利的保護作了更為具體的規定。

(二) 保護婚姻、家庭、母親、兒童和老人 (228)

現行憲法第49條規定:「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保護」、「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三) 保護華僑、歸僑和僑眷的正當權益 (241)

G. 何謂自由權我國現代法律規定的哪些基本權利屬於自由權如何保障這些權利

自由權是人權的一個基本權利。

包括:

1、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2、人身自由.包括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人格尊嚴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通信自由和秘密受法律保護。

3、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


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

通信自由;屬於自由權

關於如何維護自身自由權:

  1. 人身自由權:

    (1)憲法第37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2)刑法第238條規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刑法第245條規定:「非法搜查他人身體、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另外,刑法還對綁架、拐賣婦女、兒童罪進行了詳細的規定,並對這些非法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權的犯罪行為予以刑罰懲處,以保障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3)刑事訴訟法第64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第65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人,應當在被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進行詢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第69條規定:「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在3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1至4日。對於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30日。」第111條規定:「進行搜查,必須向搜查人出示搜查證。」第112條規定:「在搜查的時候,應當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屬,鄰居或者其他見證人在場。搜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進行。」這些程序上的規定,充分體現了對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身自由權的保護。

2.宗教信仰:

1954年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
82年12月4日全國人大五屆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宗教信仰自由是公民的一項基本權利。憲法第3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同時也規定:「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中國的《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法通則》、《教育法》、《勞動法》、《義務教育法》、《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廣告法》等法律還規定:公民不分宗教信仰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宗教團體的合法財產受法律保護;教育與宗教相分離,公民不分宗教信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機會;各民族人民都要互相尊重語言文字、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公民在就業上不因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視;廣告、商標不得含有對民族、宗教歧視性內容。

1994年1月,中國政府頒布了《宗教活動場所管理條例》,以維護宗教活動場所的合法權益。同年2月,中國政府還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國人宗教活動管理規定》,尊重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的宗教信仰自由,保護外國人在宗教方面同中國宗教界進行的友好往來和文化學術交流活動。

中國法律規定,公民在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所規定的義務。在中國,任何人、任何團體,包括任何宗教,都應當維護人民利益,維護法律尊嚴,維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這與聯合國人權文書和公約的有關內容是一致的。

國家在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的同時,要堅決打擊在宗教外衣掩蓋下的違法犯罪活動和反革命活動,以及各種不屬於宗教範圍的危害社會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產的迷信活動。


3.言論自由:

1.言論自由是指公民享有憲法賦予的通過口頭、書面、著作及電影
、戲劇、音樂、廣播電視等手段發表自己意見和觀點自由權利。
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1)狹義的言論自由是公民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或者討論問題的權利

2)廣義的言論自由則既包括在公共場所發表意見和討論問題的權利
,還包括出版自由、學術自由和新聞自由等權利。
2.言論自由作為近現代憲法上一項重要的公民權利是資產階級干革
命的產物。1776年美國弗吉尼亞州憲法最早規定了保障人民的言
論自由,1789年法國的《人權宣言》宣布「自由傳達思想和意見
是人類最寶貴的權利之一,因此,每個公民都有言論、著述和出
版的自由」。社會主義國家的憲法也同樣重視言論自由,我國建
國以來的歷部憲法都將言論自由作為公民的一項權利寫入憲法之
中。
3.言論自由人作為公民的法律權利,其核心是指國家的任何立法與
行政活動都不得剝奪公民的言論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不是絕對
的,都要受到一定的限制。對言論自由的限制主要有以下幾種:
1)保護個人不受誹謗或者對權利的其他分割;
2)維護社會道德水準的需要;
3)當國內發生暴力或者騷亂行為時維護社會治安的需要;
4)當外敵入侵時為捍衛國家安全的需要;
※我國憲法第51條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權利和
自由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
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具體表現為在行使權利和自由時:
1)不得用言論進行反革命宣傳、反革命煽動;
2)不得用言論進行誣告、陷害其他公民的活動;
3)不得用言論侮辱、誹謗、詆毀其他公民的人格尊嚴。
4.對於言論自由的限制范圍、限制方式,許多國家都制定有專門的
法律加以調整,如新聞法、出版法、誹謗法、廣播法等。憲法學
將各國不同的法律限制方式分為預防制和追懲制兩種:
1)預防制是事前限制,即所有的演說、出版等行使言論自由權利的
行為在表達以前要受一定的國家機關的干預和審查,前者只有通
過後者的審查才能實現其表達言論的意願。
2)追懲制是事後限制,即所有的言論與出版不受事前的審查,都事
先被假定為可以行使,只有在表達言論後構成違法的才依法定程
序予以制裁的制度。英國、美國等世界上的大多數國家都實行這
種制度。

H. 父母對孩子的教育應該有自由還是不用自由

一定要讓孩子有自由

中國有句古話叫「三歲看大,七歲看老」現在的中國社會正在逐步進入商業社會中,那在這么一個飛速發展的時代,我們應該怎樣教育孩子呢?
在平時的日常生活中家長經常能聽到「我看到你就是直接把垃圾扔大馬路上了,為什麼我不可以」「我看見你過馬路經常即使紅燈就過去了,為什麼我紅燈走就不行呢?」這時成人在不經意間給孩子展示了一些不好的東西,對孩子本身的人生觀、世界觀、價值觀帶來重大影響。因為,我們教育孩子的方針出現了問題。
1、父母一定要做好孩子的榜樣。比如:當你希望孩子每天能夠閱讀書籍半小時的時候,首先自己也要形成每天看半小時的書籍,即使你狠反感看書,但是也要堅持,做好孩子的榜樣。
2、不要只注重孩子的成績。中國的父母一般把關注點都放在了孩子的分數以及名次上,為了孩子能夠專注學習,而去把孩子可以做的事情都攬在自己身上,從而扼殺了孩子的動手能力以及阻礙了孩子探索大自然的權利。

3、不要過度溺愛孩子。現在大部分的家庭都是一個孩子,中國式的隔輩親真的是名副其實的,爺爺奶奶總是無條件的滿足孩子所有的要求(即使這個要求很過分),這樣過度的寵愛會使孩子形成自我為中心的想法。
4、適時的鼓勵和贊揚孩子。當孩子正為做一件沒太大把握的事猶豫時,媽媽不妨由衷地對他說:"我相信你能行的。"及時的鼓勵,會使孩子信心倍增。
5、讓孩子從成功中獲得自信。培養孩子的自信的方法是讓孩子不斷地獲得成功的體驗,因為過多的失敗體驗,往往會使孩子對自己的能力產生懷疑,這時就需要父母對孩子的努力做出肯定,來激勵孩子繼續探索。

I. 教師的教育自由權包括哪些

教科書的選用權、課程實施計劃制定權、教學形式和教學方法運用權、評價手段運用權

J. 公民的自由權指什麼有哪些

1、你說的公民的自由權,應該是指公民有什麼權利吧。
我們大家一起來先學學《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吧
第三十三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
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第三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
第三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經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或者人民法院決定,並由公安機關執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體。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四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實進行誣告陷害。
對於公民的申訴、控告或者檢舉,有關國家機關必須查清事實,負責處理。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
由於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民權利而受到損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規定取得賠償的權利。
第四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創造勞動就業條件,加強勞動保護,改善勞動條件,並在發展生產的基礎上,提高勞動報酬和福利待遇。
勞動是一切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的光榮職責。國有企業和城鄉集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都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勞動。國家提倡社會主義勞動競賽,獎勵勞動模範和先進工作者。國家提倡公民從事義務勞動。
國家對就業前的公民進行必要的勞動就業訓練。
第四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
國家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規定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四條 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實行企業事業組織的職工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退休制度。退休人員的生活受到國家和社會的保障。
第四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下,有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國家發展為公民享受這些權利所需要的社會保險、社會救濟和醫療衛生事業。
國家和社會保障殘廢軍人的生活,撫恤烈士家屬,優待軍人家屬。
國家和社會幫助安排盲、聾、啞和其他有殘疾的公民的勞動、生活和教育。
第四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培養青年、少年、兒童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
第四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進行科學研究、文學藝術創作和其他文化活動的自由。國家對於從事教育、科學、技術、文學、藝術和其他文化事業的公民的有益於人民的創造性工作,給以鼓勵和幫助。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在政治的、經濟的、文化的、社會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國家保護婦女的權利和利益,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培養和選拔婦女幹部。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第五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護華僑的正當的權利和利益,保護歸僑和僑眷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
第五十一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第五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統一和全國各民族團結的義務。
第五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
第五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祖國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聖職責。
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第五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
2、以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的基本權利義務,其他權利義務都是由此派生演變而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