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受教育者的義務包括以下哪些方面
受教育者的義務包括以下幾方面,第一要20上下學,第二,按時完成家庭作業,第三,接受學校的一切教育。
㈡ 受教育者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受教育者作為公民的一部分,都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義務,同時,在教育法規中,又規定了受教育者應享有的基本權利。根據我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1)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行使這項權利,是接受教育所必需,學校應當保證學生依法享有該項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加以限制。
(2)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獎學金是指國家和有關部門設立的優秀學生獎學金、專業獎學金的定向獎學金等各種用於獎勵學生的費用資金。貸學金是指國家向家庭經濟困難、無力解決在校期間的生活費用的學生提供的無息貸款。助學金是指國家按照規定標准和享受比例發放給學生的生活補助費。學生有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和助學金,學校有義務保證學生行使該項權利。
(3)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畢業證書、學位證書。
(4)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學生的申訴權和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得到尊重和保護,有關部門對學生提出的申訴,應當及時、正確地作出處理;人民法院對學生提出的有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訴訟,應當依法受理並在法定期間內作出裁判。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受教育者作為公民的一部分,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義務,同時,在教育法規中,又規定了受教育者應特殊承擔的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受教育者具體應該履行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這項義務可以稱為「遵紀守法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即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的規章。學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重點在於遵守法律、法規中有關學生的規定。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話,就會觸犯有關法律、法規,從而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這項義務可以稱為「培養良好品德義務」。我國教育方針要求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為在德智體幾方面都得到發展的有社會主義覺悟有文化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裡面一項重要任務是使學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養成良好行為習慣。這既是學校的職責,同時也是受教育者的義務。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這方面的義務的標準是不同的。目前都制定有相應的學生行為准則,如《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這項義務可以稱為「努力學習義務」。學生進入學校就意味著承擔了接受教育的義務。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種義務是強迫的;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是依自願入學在享受教育權利同時應承擔的義務。它同時也是學生獲得學業證書權利的前提。這項義務包含以下方面的內容:①學生應按時到校上課,上課前准備好學慣用品。不能無故遲到、早退或輟學,不能去做其他與學習無關的事情;②上課時應專心聽講,勇於提出問題,敢於發表自己的見解,積極回答老師的提問;③放學後,應認真復習功課,按時獨立完成作業。考試不作弊。珍惜時間,科學安排課余活動。
(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這項義務可以稱為「遵守其他制度的義務」。學校或者教育機構為了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制定有關的管理制度。對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義務遵守。
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①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
②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教學管理制度;
③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學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學注冊,成績考核,對升級、留級、轉學、復學、休學、退學的處理,考勤記錄,紀律教育,獎勵處分以及對學生畢業資格的審查等管理規定;
④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體育管理、衛生管理、圖書儀器管理、校園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㈢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履行哪些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五號公布 1995年9月1起施行)
第五章 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學校和有關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子在入學、升學、就業、授予學位、派出留學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權利。
第三十七條 國家、社會對符合入學條件、家庭經濟困難的兒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種形式的資助。
第三十八條 國家、社會、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根據殘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實施教育,並為其提供幫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條 國家、社會、家庭、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為有違法犯罪行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條 從業人員有依法接受職業培訓和繼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
國家機關、企業事業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應當為本單位職工的學習和培訓提供條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四十二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條 教育、體育、衛生行政部門和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完善體育、衛生保健設施,保護學生的身心健康。
㈣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哪些義務
法律分析:遵守法律、法規;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四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㈤ 我國《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者的義務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概述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1995年3月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5號公布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㈥ 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規定:
第四十三條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四十四條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6)教育者有哪些義務擴展閱讀
受教育者的主體地位集中體現
(1)受教育者作為一個獨立的個體的人,他們有自己的主動性、選擇性、需要性和意志性,他們可以依靠自己的獨立思考主導自己的行為;
(2)受教育者在學習人類優秀文化遺產的同時,除了繼承、吸取以外,還有重組、創新、開拓的能力;
(3)受教育者在學習過程中,不但受智力因素的制約,也受非智力因素的影響。這兩種因素都制約著受教育者教育活動的進行速度、效益和質量。
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受教育者應履行哪些義務
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把教育擺在優先發展的戰略地位。教育優先發展是黨和國家提出並長期堅持的一項重大方針。各級黨委和政府要把優先發展教育作為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一項基本要求,切實保證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優先安排教育發展,財政資金優先保障教育投入,公共資源優先滿足教育和人力資源開發需要。
㈧ 受教育者應該履行哪些義務
受教育者作為公民的一部分,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每個公民的義務,同時,在教育法規中,又規定了受教育者應特殊承擔的義務。《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了受教育者具體應該履行的義務:
(1)遵守法律、法規
這項義務可以稱為「遵紀守法義務」。遵守法律法規,即包括憲法、法律、行政法規,也包括教育法律、法規和有關教育的規章。學生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重點在於遵守法律、法規中有關學生的規定。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如果不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話,就會觸犯有關法律、法規,從而受到法律的嚴厲制裁。
(2)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養成良好的行為習慣
這項義務可以稱為「培養良好品德義務」。我國教育方針要求把受教育者培養成為在德智體幾方面都得到發展的有社會主義覺悟有文化的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和接班人。這裡面一項重要任務是使學生形成高尚的思想品德和養成良好行為習慣。這既是學校的職責,同時也是受教育者的義務。對不同層次和不同類型學校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履行這方面的義務的標準是不同的。目前都制定有相應的學生行為准則,如《小學生守則》、《中學生守則》、《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
(3)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這項義務可以稱為「努力學習義務」。學生進入學校就意味著承擔了接受教育的義務。對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種義務是強迫的;對非義務教育階段的學生來說,這是依自願入學在享受教育權利同時應承擔的義務。它同時也是學生獲得學業證書權利的前提。這項義務包含以下方面的內容:
①學生應按時到校上課,上課前准備好學慣用品。不能無故遲到、早退或輟學,不能去做其他與學習無關的事情;
②上課時應專心聽講,勇於提出問題,敢於發表自己的見解,積極回答老師的提問;
③放學後,應認真復習功課,按時獨立完成作業。考試不作弊。珍惜時間,科學安排課余活動。
(4)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這項義務可以稱為「遵守其他制度的義務」。學校或者教育機構為了保證教育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需要制定有關的管理制度。對這些管理制度,受教育者有義務遵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①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思想政治教育管理制度;②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教學管理制度;③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學籍管理制度。包括入學注冊,成績考核,對升級、留級、轉學、復學、休學、退學的處理,考勤記錄,紀律教育,獎勵處分以及對學生畢業資格的審查等管理規定;④遵守其所在教育機構的體育管理、衛生管理、圖書儀器管理、校園管理等方面的制度。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規定,受教育者的權利和義務是什麼 內容要簡要,概括!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獲得獎學金、貸學金、助學金;
(三)在學業成績和品行上獲得公正評價,完成規定的學業後獲得相應的學業證書、學位證書;
(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受教育者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法律、法規;
(二)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三)努力學習,完成規定的學習任務;
(四)遵守所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管理制度。
(9)教育者有哪些義務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規定:
第三十六條 受教育者在入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權利。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社會組織採取措施,為公民接受終身教育創造條件。
第五十條 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文化館、美術館、體育館( 場) 等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以及歷史文化古跡和革命紀念館( 地) ,應當對教師、學生實行優待,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條 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九條 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考試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㈩ 我國教育法規定的受教育者的義務有哪些
第一條 為了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保證義務教育的實施,提高全民族素質,根據憲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家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是國家統一實施的所有適齡兒童、少年必須接受的教育,是國家必須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業。
實施義務教育,不收學費、雜費。
國家建立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保證義務教育制度實施。
第三條 義務教育必須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實施素質教育,提高教育質量,使適齡兒童、少年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培養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礎。
第四條 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適齡兒童、少年,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並履行接受義務教育的義務。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履行本法規定的各項職責,保障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權利。
適齡兒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依法保證其按時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依法實施義務教育的學校應當按照規定標准完成教育教學任務,保證教育教學質量。
社會組織和個人應當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國務院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配置教育資源,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改善薄弱學校的辦學條件,並採取措施,保障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實施義務教育,保障家庭經濟困難的和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
國家組織和鼓勵經濟發達地區支援經濟欠發達地區實施義務教育。
第七條 義務教育實行國務院領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統籌規劃實施,縣級人民政府為主管理的體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義務教育實施工作。
第八條 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對義務教育工作執行法律法規情況、教育教學質量以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狀況等進行督導,督導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九條 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有權對違反本法的行為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檢舉或者控告。
發生違反本法的重大事件,妨礙義務教育實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負有領導責任的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十條 對在義務教育實施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社會組織和個人,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學生
第十一條 凡年滿六周歲的兒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送其入學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條件不具備的地區的兒童,可以推遲到七周歲。
適齡兒童、少年因身體狀況需要延緩入學或者休學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應當提出申請,由當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十二條 適齡兒童、少年免試入學。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適齡兒童、少年在戶籍所在地學校就近入學。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軍人子女接受義務教育予以保障。
第十三條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和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幫助解決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的困難,採取措施防止適齡兒童、少年輟學。
居民委員會和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適齡兒童、少年入學。
第十四條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經批准招收適齡兒童、少年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社會組織,應當保證所招收的適齡兒童、少年接受義務教育;自行實施義務教育的,應當經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批准。
第三章 學校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本行政區域內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的數量和分布狀況等因素,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調整學校設置規劃。新建居民區需要設置學校的,應當與居民區的建設同步進行。
第十六條 學校建設,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辦學標准,適應教育教學需要;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選址要求和建設標准,確保學生和教職工安全。
第十七條 縣級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寄宿制學校,保障居住分散的適齡兒童、少年入學接受義務教育。
第十八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需要,在經濟發達地區設置接收少數民族適齡兒童、少年的學校(班)。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設置相應的實施特殊教育的學校(班),對視力殘疾、聽力語言殘疾和智力殘疾的適齡兒童、少年實施義務教育。特殊教育學校(班)應當具備適應殘疾兒童、少年學習、康復、生活特點的場所和設施。
普通學校應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殘疾適齡兒童、少年隨班就讀,並為其學習、康復提供幫助。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據需要,為具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規定的嚴重不良行為的適齡少年設置專門的學校實施義務教育。
第二十一條 對未完成義務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採取強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應當進行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應當促進學校均衡發展,縮小學校之間辦學條件的差距,不得將學校分為重點學校和非重點學校。學校不得分設重點班和非重點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門不得以任何名義改變或者變相改變公辦學校的性質。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維護學校周邊秩序,保護學生、教師、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提供安全保障。
第二十四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應急機制,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加強管理,及時消除隱患,預防發生事故。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對學校校舍安全進行檢查;對需要維修、改造的,及時予以維修、改造。
學校不得聘用曾經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其他不適合從事義務教育工作的人擔任工作人員。
第二十五條 學校不得違反國家規定收取費用,不得以向學生推銷或者變相推銷商品、服務等方式謀取利益。
第二十六條 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條件。校長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聘任。
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學校管理制度的學生,學校應當予以批評教育,不得開除。
第四章 教師
第二十八條 教師享有法律規定的權利,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應當為人師表,忠誠於人民的教育事業。
全社會應當尊重教師。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三十條 教師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教師資格。
國家建立統一的義務教育教師職務制度。教師職務分為初級職務、中級職務和高級職務。
第三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保障教師工資福利和社會保險待遇,改善教師工作和生活條件;完善農村教師工資經費保障機制。
教師的平均工資水平應當不低於當地公務員的平均工資水平。
特殊教育教師享有特殊崗位補助津貼。在民族地區和邊遠貧困地區工作的教師享有艱苦貧困地區補助津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教師培養工作,採取措施發展教師教育。
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均衡配置本行政區域內學校師資力量,組織校長、教師的培訓和流動,加強對薄弱學校的建設。
第三十三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鼓勵和支持城市學校教師和高等學校畢業生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從事義務教育工作。
國家鼓勵高等學校畢業生以志願者的方式到農村地區、民族地區缺乏教師的學校任教。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依法認定其教師資格,其任教時間計入工齡。
第五章 教育教學
第三十四條 教育教學工作應當符合教育規律和學生身心發展特點,面向全體學生,教書育人,將德育、智育、體育、美育等有機統一在教育教學活動中,注重培養學生獨立思考能力、創新能力和實踐能力,促進學生全面發展。
第三十五條 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根據適齡兒童、少年身心發展的狀況和實際情況,確定教學制度、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改革考試制度,並改進高級中等學校招生辦法,推進實施素質教育。
學校和教師按照確定的教育教學內容和課程設置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保證達到國家規定的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鼓勵學校和教師採用啟發式教育等教育教學方法,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把德育放在首位,寓德育於教育教學之中,開展與學生年齡相適應的社會實踐活動,形成學校、家庭、社會相互配合的思想道德教育體系,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第三十七條 學校應當保證學生的課外活動時間,組織開展文化娛樂等課外活動。社會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應當為學校開展課外活動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條 教科書根據國家教育方針和課程標准編寫,內容力求精簡,精選必備的基礎知識、基本技能,經濟實用,保證質量。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和教科書審查人員,不得參與或者變相參與教科書的編寫工作。
第三十九條 國家實行教科書審定製度。教科書的審定辦法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規定。
未經審定的教科書,不得出版、選用。
第四十條 教科書由國務院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基準價。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行政部門會同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基準價確定零售價。
第四十一條 國家鼓勵教科書循環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