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怎麼開口向同學要回借出去的錢
在我看來有三種方法。
第一:有話直說,直接讓他還錢,當然這樣一來可能會傷感情。
第二:委婉的說,就說你最近經濟困難,能先把借你的錢先還給你嗎?
第三:側敲旁擊的說,你就在他面前暗示性的抱怨最近沒錢了
⑵ 同學不還錢怎麼辦數額較小
欠錢的金額小但是不還的,債權人可以先與對方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還可以進行訴訟。
1、協商,雙方可以就債務償還的時間重新協商,簽訂相應的協議。
2、調解,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解,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根據當事人自願的原則,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
3、提起訴訟,如果債權人要提起訴訟的,可以准備好起訴狀以及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材料遞交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
欠錢不還金額比較小,可以收集證據,電話錄音、聊天記錄等,在3年內拿著其他相關證據到法院起訴或直接申請支付令,依法向人民法院百申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可以查封、扣押、被申請執行人的財產,搜查被申請執行人隱匿的財產。
如果有人欠錢到期不還,可以直接申請法院向他發出支付令,令他還錢。
申請支付令在訴訟上叫督促程序,適用於金錢債務和有價證券債務,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應該明確,債權人有比zd較充分的證據,如有欠條、借據等。並且,一方是單純地享有權利,另一方是單純地負有義務,雙方不是互相有債權債務。此外,欠債人應在國內居住,住所明確,以便支付令能夠直接送達。符合這些條件,債權人就可以寫出申請書,版附上證據,向法院請求發出支付令,不需起訴。
支付令發出以後,對方如在15日內沒有提出異權議,債權人就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對方如在15日內提出異議,支付令即自動失效。債權人此時只能起訴,通過打官司來要債。
通過訴訟追討欠款的辦法
(一)收集證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的規定,在起訴或應訴時應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證據,否則張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將承擔敗訴的後果。以下是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能夠證明債權、債務關系存在的借據、欠條或借貸合同等書面證據。沒有書證的,應提供形成債權債務關系的時間、地點、金額,並提供無利害關系的證人證言或證據線索。
2、有擔保人的,應提供擔保人的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和住址;擔保人是法人的,應提供法人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擔保協議的應提供書面擔保協議或擔保條款。
3、有抵押物的,應提供抵押物的名稱、數量、價款數額、存放地點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證明材料。
4、提供債務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義務的證明材料和在訴訟時效期間主張權利的證明材料。
5、關於共同被告的相應證據,如列夫其另一方為共同被告,應提交婚姻關系證明;股東出資不到位、抽逃出資、股東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的的相應證據。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八條
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發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申請支付令,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1、請求支付的必須是金錢或者有價證券;
2、請求給付的金錢或者有價證券已經到期且數額確定,並寫明了請求所依據的事實和證據;
3、債權人與債務人沒有其它債務糾紛;
4、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