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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學生勒索同學40元犯什麼罪

發布時間: 2024-12-16 07:09:17

❶ 初中學生的校紀處分有哪些

中學生違反校規校紀處分條例
為嚴格貫徹執行《中學生守則》和《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維護學校良好的教學秩序,規范全體學生日常行為,從嚴治校,特製定本條例。
第一條 處分形式
1、通報批評
2、警告
3、嚴重警告
4、記過
5、記大過
6、留校察看
7、開除學籍
8、構成違法犯罪行為的,報執法機關依法論處。
第二條 嚴重警告以下的處分,由德育處集體討論決定。記過以上處分,由德育處提出處分意見,經學校行政會議討論決定後生效。處分結論要通知學生本人和家長,在全校大會宣布和張榜公布。記過以上處分,要記入學生檔案。
第三條 學生受到處分,能真正認識錯誤並以實際行動改正錯誤取得明顯進步者,在受處分一學年後可申請降等或撤消處分。
申請降等或撤消處分的程序是:申請人寫出書面總結和申請,由班委會組織同學進行評議,班主任組織任課老師進行評議,評議意見交德育處備案,德育處審查受處分學生表現後交學校行政會討論決定是否降等或撤消處分。
第四條 對曠課學生的處理
1、無故不參加升旗儀式、校會、學校、班集體活動、第二課堂活動、體育鍛煉課、自習課等,一律按曠課計算。無故遲到兩次按曠課一節計算;缺一天按八節曠課計算。
2、無故曠課1節由班主任找學生談話,無故曠課4節由年級主任找學生談話,並上報學校德育處,給予警告處分;累計曠課8節,學校將給予嚴重警告處分;累計曠課16節,學校將給予記過處分;累計曠課24節學校將給予留校察看處分;累計曠課40節,開除學籍。
第五條 對有意破壞環境清潔衛生學生處分。
對有以下行為的學生,發現後除給予批評外,二次重犯或同時有以下兩條違紀行為,在全校通報批評;三次再犯或同時有以下三條違紀行為,給予警告處分。對情節惡劣屢教不改者,按處分級別逐步升級。
1、在校園內隨手亂扔瓜皮、果殼、食品包裝等破壞清潔的物品。
2、在洗手間內亂倒方便麵、剩飯剩菜,在走廊過道倒水。
3、向窗外亂扔字紙、垃圾等破壞清潔的物品,在教室亂扔粉筆頭、紙團及破壞清潔的物品。
4、損壞布告欄上張貼的布告、通知。
5、在牆上亂塗亂畫、亂踩腳印、在教室課桌、講台上和實驗室、電教室、音美教室、閱覽室、圖書室及其他公共設施上亂寫亂刻者。
6、拒絕接受老師、班幹部和學校有關人員下達的清潔任務,造成不良後果者。
第六條 對故意破壞公物學生的處分
故意破壞公共財物(教學設備、實驗用品、體育器材、書報、雜志及其他一切學校的財物、設施),除按照有關管理規定按價或加倍賠償外,還將視其情節輕重,比照第十一條的金額幅度給予處分。
第七條 對不按規定地點進行體育活動的學生的處分
在教學區、食堂、實驗室、洗手間內打鬧、追逐和進行體育活動的學生,發現後除給予批評外,二次重犯或同時有兩條違紀行為,在全校通報批評;三次再犯給予警告處分,對情節惡劣屢教不改者,按處分級別逐步升級。由違紀造成事故所引起的經濟損失和嚴重後果一律由違紀學生承擔。對不按規定地點進行體育活動,造成破壞清潔衛生的後果,按第五條有關規定處理,引起的破壞公物的後果按第六條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條 對抽煙、喝酒學生的處分
1、經證實,在校內或校外抽煙,給予警告處分。
2、不但自己抽煙還引誘、招待他人抽煙,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受到警告處分後又發現有抽煙行為,給予記過處分。
4、多次教育不改,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每增加一次,提高一級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5、對違反紀律喝酒的學生的處分,可比照上述各條進行。
第九條 對考試作弊學生的處分
1、考試中夾帶、偷看、翻書、抄襲,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考試中參與傳接、交換答卷、互相討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考試中將自己的答卷提供給他人抄襲,利用手機傳遞答案,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4、盜竊試卷、答案,評分標准,利用手機群發答案,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5、累計作弊2次及以上者勒令退學。
第十條 對打架學生的處分
1、故意挑起事端,引起打架斗毆,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使事態惡化,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策劃或煽動他人打架,視情節輕重(未遂,造成打架,造成打群架;未造成傷害,造成傷害,造成重傷,無校外人員參加,有校外人員參加;干擾學校教學秩序,嚴重千擾學校教學秩序)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對個別性質和影響特別惡劣者,交派出所處理。
4、動手打人,視情節輕重(打一人或多人,未動用器械或運用器械未造成傷害;運用器械造成輕微傷害或重傷等)分別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5、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毆中一切可以傷害人體的物品),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6、爭吵中亮出凶器,威脅他人,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7、提供偽證影響調查工作,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第十一條 對偷盜、勒索實物、現金學生的處分
1、對有偷盜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一般拿摸、開箱撬鎖、偷盜、結伙偷盜、為外盜提供情況,引外人入校偷盜)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2、對有勒索行為的學生視其情節輕重(一般勒索、結伙勒索、夥同外校學生勒索,夥同外面犯罪分子勒索,以武力運用凶器進行勒索,通過綁架人質向家長勒索),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對後果特別嚴重者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以借錢、物為名不還的行為即為勒索)
3、有偷盜勒索企圖,經勸告而未實施或中途自動停止並主動認錯,退賠,可以不給予處分。
4、對偷盜、勒索行為摺合金額給予以下處分。
(1)價值在50元以內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價值在100元以上(含100元。以下同)500元以內,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價值在500元以上送交公安機關並給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學處分。
第十二條 對以下幾種違紀學生的處分
1、對賭博學生的處理
(1)參與賭博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2)為他人提供賭博工具、場所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3)組織他人賭博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4)對經常進電子游戲機室、檯球室或利用電腦、電子游戲機、打檯球進行賭博者比照以上條款給予處分。
2、進入未成年人不準進入的營業性網吧、夜總會、錄相廳、卡拉0K廳、迪廳、營業性舞廳,參與不該學生參與的一些活動,不聽勸阻,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3、對在校內傳看黃色出版物、非法錄音錄像製品,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直至勒令退學。
4、對有超過男女同學之間正常交往行為的學生,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5、不服從學校各級行政管理部門、保安、宿務人員、體育器材管理員的正常管理,不尊重教師,發生頂撞、辱罵、毆打上述人員等行為,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三條 對住宿違紀的處分
1、熄燈後私自離開宿舍的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並立即取消住宿資格。
2、在宿舍使用明火、熱得快、充電器等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較嚴重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後果特別嚴重的,交派出所處理。
第十四條犯有以上錯誤,按處分最重的一項實施。受過處分,又再次違紀應受處分,每次提高一個等級處分,直至開除學籍。
第十五條學生因違紀受到記過以上處分,取消其一切榮譽稱號。

❷ 李某男17周歲,在某中學附近向放學回家的中學生勒索人民幣27元,被學生家長當場怎麼處理

如果是被家長處理應該是輕的,報警的話,會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至少一年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