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借給別人錢沒有借條我該怎麼辦
應當想辦法收集借款證據,以備起訴使用。錄音可以做證據,可以提起訴訟。
一、借給別人錢不還且沒借條,對方的非善意欠債的,應對的方法就是取證,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1、銀行匯款憑證。如果借款是銀行匯款,最有利的證據就是銀行匯款憑證,應當保存好這個證據。
2、手機簡訊。證實有借錢的事。借錢後,幾次口頭催款無果,就可以用簡訊方式,讓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然後把對方的回復簡訊保存起來,這個就是證據。
3、錄音錄像。多方承認借過錢。催款期間,多次給對方打電話並錄下通話內容,隨後刻錄光碟保存。
4、證人證言。證實借錢金額。尋找借錢時,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證人和證言。
(1)欠同學11萬沒有欠條怎麼處理擴展閱讀:
1、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2、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4、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5、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6、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7、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8、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9、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10、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1、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