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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歲殺死同學怎麼判2021

發布時間: 2024-06-15 22:38:28

① 長春少年殺死同學案,結果如何了

此案於2013年2月6日,長春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宣判,吳天昊案法院判決:
郝升山、林忠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郭守佳無期徒刑、劉春光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吳和舉14年;杜夏鵑11年;張純潔10年;仁術程8年;申立仁5年;陳永哲5年;彭立剛5年;張也3年6個月;趙遜3年6個月;李慎龍3年。
中學生郝志鵬判了5年(郝志鵬的父親死刑,母親11年。)
於2011年10月8日,被害人吳天昊在長春市東嶺南街百屹籃球館內打球時,與郝志鵬言語不和,發生肢體沖突。在撕扯過程中,郝某的眼角受傷。隨後,郝志鵬的父母糾集17人沖進球場,將吳天昊左右手臂割傷。9日上午10點,被害人吳天昊因失血過多,在醫院不治身亡。
因故意殺人或故意傷害罪,手段特別殘忍、後果特別嚴重、情節特別惡劣的,最高刑均為死刑

② 17歲殺死同學賠多少錢,判幾年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於未成年人身份比較特殊,法律對未成年人的故意殺人行為也有特別規定。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故意殺人的,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對於未成年人故意殺人是不會判死刑的。

③ 十五歲的少年在學校殺死同學被判多久刑

還要看具體情況,看有沒有什麼情況可以從輕,減輕刑罰。初步回答是實踐中一般判處十年有期徒刑。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

④ 問一下,十五周歲的學生拿刀刺傷同班同學後該怎麼辦,請幫忙,有那些,例

案例一:

去年某晚約10時,廣東工業大學經管學院03級學生梁某在龍洞校區圓開廣場碰兩名男青年。他們自稱來自香港,因到學校找一名學生沒找到,他們所帶的港幣不能用,儲蓄卡又被銀行拒員機吞掉,故想借梁的IC卡打。好心的梁某便帶他們到學生內打,打通後,他們稱其家人要送一萬元現金過來,要借梁的民生銀行帳轉帳,並告訴梁不要將此事告訴其他同學。梁回到宿舍後,覺得事有可疑,於是就將事情告訴了何某。何馬上打向經管學院的董老師報告,董老師接報後,立即向學校保衛處及有關領導反映此事。經大家,認為極有可能是一宗詐騙案,於是立即布控。

當兩名騙子在龍洞校區民生銀行櫃員機旁實施詐騙時,被該校校衛隊員及老師當場抓獲。據查,兩嫌疑人是安徽人,目前已被移送龍洞街派出所處理。

案件二:

陳某,17歲,因故意殺人罪被判有期徒刑。陳某因懷疑同學張某在背後說自己的壞話,還向老師告「黑狀」,便趁張某值日時,拿刀朝張某亂戳,致使張某死亡。案發後,陳某很後悔,說自己犯罪的原因最重要的一條就是從小被父親母親寵愛過度。由於從小被嬌寵慣了,陳某一直惟我獨尊,無論是在學校里還是在社會上,都吃不得半點虧、受不得半點氣,動不動就跟同學吵架打架。父母還經常教他:誰欺負你了你就和他拼,拼不嬴有我們呢!於是,陳某慢慢在學校里成了出名的打架大王,還與校內外的一些人結成團伙,只要覺得誰不順眼,就借端生事找他的麻煩,然後狠狠地收拾他一頓。陳某說:如果從小父母不是這樣嬌慣溺愛我,我也許就不會有今天的下場。

案件三:

張某,16 歲,因盜竊罪被判有期徒刑。張某在上小學的時候,父親經常從工廠里偷偷往家裡拿些東西,還常常把張某叫到工廠,把一些東西悄悄裝在他的書包里讓他帶回家。慢慢地,受父親的影響,張某養成了一個壞習慣,經常把別人的東西「揀」回家。父母總是誇獎他有本事,「顧家」。上初中以後,張某迷上了網吧,為了有錢進網吧,張某把「揀」到的東西拿去,後來又夥同網友去盜竊,把盜竊來的錢拿去上網、大吃大喝、進高檔舞廳。漸漸地,膽子越來越大,僅兩年時間,就和同夥作案共二十多次,盜竊過的東西有錢包、、自行車和摩托車,價值二萬七千多元,最終被追究刑事責任。

案例四:一少年成為大盜

4月28日,阿城打掉一個盜竊犯罪團伙。案破了,按說民警應該興高采烈,可是他們反而憂心忡忡。因為他們抓獲的「飛檐走壁大盜」竟是4個未成年的毛孩子!最大的才12歲,最小的只有8歲。連續5次作案,盜竊錢物價值余元。他們在民警面前沒有犯罪感,沒有恐懼感,一會兒摸摸民警的警服,一會兒看看辦公桌上的照片,根本不知道自己已經觸犯了國家的法律。

事情從4月初開始,家住料甸鄉的那某、趙某、關某、李某幾個小孩子嘴饞,想吃好東西,又沒有錢,幾人商量偷東西換錢好吃的。他們把目標定在金項鏈、金戒指和現金上。他們選擇經濟狀況較好的村民家庭。踩好點後,便讓最小的孩子望風,較大孩子攀爬到屋頂,鑽入天棚,跳入屋內翻箱倒櫃。他們將偷得的價值上千元的金銀飾品以三五百元低價出,然後吃喝、玩游戲機。

(在外又吃又玩,有時幾天不回家,父母卻從不尋找或報案。家長的疏於管理,放任自流,是未成年人走向犯罪的一個重要原因。)

案例五:疏於管理門窗被盜

未成年人犯罪的71.26%涉及財產,多以盜竊為主。今年4月6日,呼蘭某度假村報案:度假村的50餘扇鋁合金窗戶、4扇鋁合金門和6扇高級實木門被盜,價值16萬元。呼蘭縣公安局刑警大隊偵破了此案,作案人除一個60多歲的老頭外,其餘6人都在13至16歲之間。這個犯罪團伙年初形成,他們發現這個度假村冬天只有3個人輪流值班。2月20日,他們乘天黑摸進了度假村的大院,將一樓外層的4扇鋁合金鋼窗卸下盜走,把完好的鋁合金窗砸斷當廢品,得現金百餘元,幾個人到哈大吃一頓。幾天後,他們又以同樣的方法繼續作案。為了便於運贓物,他們還低價了一台三輪車當運輸工具。直到4月8日破案,從後院牆根至大樓被他們踩出了一條一米寬的便道,也無人發現。

(由於這個度假村疏於管理,「開門揖盜」,把整個一棟樓的門窗都丟了,這不得不讓人看到在未成年人作案的同時,度假村是否也存在自身的問題。)

案例六:引狼入室洗劫家財

太平區和平小區曹女士有一個讀中學的女兒,學習成績不好,經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在一起,曹很生氣。去年9月中旬,一次嚴厲說教,使母女失和.兒離家出走。就在曹整天擔憂的時候,10月21日中午,曹女士回家意外發現出走的女兒回來了,她還沒有來得及高興,就被眼前的景象驚呆了,屋裡的4名男生正在拿她家的東西。她氣憤到了極點,將女兒和4名男生罵走。下午曹聽到有人敲門,是自己女兒的聲音,便將門打開。沒想到,進來幾個男生,用衣服將曹的頭部蒙上一頓毒打,搶走了她手上的一枚金戒指、一件夾克衫,還有幾千元幣。案發後,曹某對自己的女兒盡管又氣又恨,但在報案時仍然沒向警方說出,只籠統地說4名孩子作案,隻字沒提女兒。直到今年4月,她才說出真實情況。警方經過工作,將其女兒和行搶的幾個未成年人在道外一間租住的子里抓獲。

(不愛學習,是許多不良少年的共同特徵。放任自流固然不行,但是過於嚴厲,也會產生逆反心理。)

案例七:因為一句殺了同伴

五常拉林鎮背陰河汽車修理部,有兩個打工仔甄某和孫某,甄某學習很用心,技術過硬深得老闆賞識。孫是後來的,向甄學藝。今年4月29日,甄和孫一塊氣焊,由於鋼板燙手,孫把鋼板扔到地上,甄叫孫:「拿住1孫心生不滿懷恨在心,計劃殺甄。5月3日晚,孫搭車回五常安家鎮叔叔的家中,叔叔熟睡後,他走了9公里路回到修理部,將睡夢中的甄某用錘子打死。然後,騎走老闆的自行車,並將自行車扔到地里,回叔叔家繼續睡覺。清早,他讓父親送自己回修理部。他本想在刑警和老闆面前表現一下,領著派出所民警把自行車找回來。結果自行車不知被誰騎走了。這一舉動引起了警方的注意,使此案迅速告破。

(未成年人血氣方剛,意氣用事,往往因為言語口角之爭,釀成毆斗或兇殺事件。)

案例八:

3月22日上午,一條令人震驚的消息傳到南京《現代快報》編輯部,徐州豐縣21日晚發生一起重大惡性案件,僅僅因為不滿一年前校長作出的開除決定,該縣年僅20歲的孫傑(化名)竟入室對校長一家行凶,喪心病狂地殺死4人,重傷1人。接到線索後,記者立即驅車趕往豐縣,在豐縣7樓的重症監護室,記者看到了正在進行搶救的校長妻子高某。據主治醫師丁介紹,傷者情況非常危險,頭部被鈍器嚴重擊傷,顱骨多處骨折,顱內受傷嚴重,目前尚未脫離危險。監護室的走廊里,站滿了傷者的親友,面對記者的采訪與鏡頭,親友們的悲傷與憤怒已經無法用更多的言語來表達,始終在重復4個字「嚴懲兇手」。同時,在急診中心4樓,嫌疑人孫傑因從3樓跳下,造成腿骨骨折、頸椎體滑落,目前在警方的監控下接受治療。

案例九:

年3月2日下午,包頭東河區某中學兩名初三學生,在班級衛生掃除中追逐耍鬧,其中一位不小心將另一位的毛衣撕開一個小口,兩人遂互相推搡爭執。老師將他們帶回辦公室進行勸導,兩人均表示和解。不料,放學後,在三名同學的慫恿下,毛衣被撕破的同學再次追上對方要求賠件新毛衣,對方不答應,兩人又扭打在一起。廝打中,毛衣被撕破者手握借來的小刀揮舞捅扎。據當時在場的同學講,由於天色已晚,誰也沒有看到刀子,也沒看到被扎者受刀傷。被扎的同學後來經檢查才發現,他的頸部和左前胸各中一刀,最後他因搶救無效而死亡。

案例十:

年8月29日17時,昆明某中學學生14歲的超然、大偉(均為化名)各帶一把,竄至昆明某小區,以借傘為名進了楊家,趁主婦王某轉身拿傘之機,超然沖上去勒住王的脖子,大偉用沙發墊捂嘴,把王拖進卧室,用准備好的瘋狂地刺向王的胸部、背部和大腿,共計50餘刀。見王還未死,又從王家廚內拿來菜刀,朝王的頸部一陣亂砍,直至將王殺死。他們還搶走王身上僅有的7元錢。他們將屍體抬到了事前看好的樓頂藏匿。二人回到中後,用水沖洗現場血痕後逃離。3天後,公安機關在學校內將犯罪嫌疑人超然、大偉抓獲。這起殺人案的起因是,超然與同班女生15歲的楊某悄悄談戀愛。楊某的母親王某發現後及時勸阻了自己的女兒,王還多次勸超然。於是超然認為是王有意阻礙他與楊某相好,便產生了將王殺掉後繼續與楊某戀愛的想法。

⑤ 未成年小學生打死人判幾年

根據對社會一般人的普遍認知,我國法律規定年滿18周歲的人犯罪,那麼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他應該獨立為自己所做的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那麼,年滿14周歲而不滿18周歲的人,他不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固然應該對其所犯的罪行進行從輕或者減輕處罰。舉例說明,一般故意侵犯人身健康權利,情節嚴重的,可能會被判處7到10年的有期徒刑,但是在當事人犯此罪的時候,年紀不滿18歲,那麼依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對他的判決可以從輕處罰,也就是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不滿18周歲的人,我國法律統一稱之為未成年人,即使可能不會判處有期徒刑,但是根據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對有違反我國相關法律的未成年人也應該進行相應的教育管制,有時候可能需要相應的部門進行配合,對未成年人的成長環境,家庭成員進行相應的配合處理。一般故意殺人依據刑法的有關規定會被判處無期,或者是死刑,未成年人故意殺人,雖然不涉及死刑,但是根據其情節的嚴重性,以及其所屬的年齡階段,也會受到相應的刑事處罰。雖然未成年人故意殺人的案件比較少見,但是也不代表完全沒有,最近才發生的一起比較正經社會,乃至全國的一件未成年人殺母案:事件中一名小學生,因為一件小事導致其直接殺害自己的親生母親,在殺死自己母親之後,並沒有表現出特別難過,或者是害怕的表現,因為他的年齡還不足14歲,而且傷害的是自己的親生母親,那麼依據法律的相關規定是不能判處徒刑以上。如今孩子只能隨父親共同生活,且他如往常一樣去上學,學校的同學家長均向學校反應不願意這個孩子做同學,因為一個危險分子出現在學校,他們害怕自己的孩子也會存在或多或少的安全隱患。所以相關的部門與其孩子的父親協商將孩子送往相關的未成年人管教所進行學習和培養,面對視頻,面對采訪孩子並沒有表現出特別恐慌,或者是悔悟的表情,可能他目前還沒有意識到自己,殺死親生母親是特別嚴重的事情。綜上所述,在我國的未成年人保護法中對於涉嫌違法的未成年人會進行教育管制,所以小學生打死人只要沒達到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年齡的,都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的,只會責令監護人進行管教,但也會根據情節的嚴重性來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