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初中在讀學生被同班同學多次敲詐勒索1000多元怎麼辦
如果是16歲以上的青少年要定敲詐勒索罪,但是如果不滿18歲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而且這里要求造成後果嚴重才處罰。
如果是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如果行為不構成搶劫罪、殺人、強奸、爆炸、放火等法定情節,就不作為犯罪。
14歲以下一律不作為犯罪。
但是上述不作為犯罪的情況下有可能會對監護人進行罰款,並勒令監護人對青少年嚴加管教,如有必要,可以由有關機關進行強行管教,也就是傳說中的少教所。
報警實際上不能根本解決問題,建議找那同學的家長談談,明確告訴他再來找小孩兒麻煩,後果自負。
B. 如果有學生在課堂上故意刁難,老師該如何應對
其實當我們還在學校的時候,我們總是會吐槽老師怎麼怎麼樣,但是回頭望現在畢業了,同學畢業之後也有做老師的。偶爾聚會時就會聽到她們抱怨有些學生會在課堂上故意刁難她們的事,聽了有一些經驗對付學生的,大家可以試一下:
第一招、轉移法:
如果學生A提出一個刁難的問題,老師可以把這個問題拋給另外的學生B,問學生B:對於A同學提出的這個問題,你怎麼看。或者拋給所有的學生:大家對學生A這個問題怎麼看。這樣就很巧妙的避開了問題的中心。
最後一招、也是最有效的:
肯定是作業布置的太少,那麼久給他多加加另外的作業就好了。還有就是倒不如讓這個好問愛刁難的學生當你的課代表吧。
C. 老師怎麼處理惡意孤立同學的學生
教育部4月6日發布公告,就《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保護規定》)公開徵求意見,從保護范疇、保護制度、保護機制等多個維度入手,推出了涵蓋多方面的具體細則,特別是對手機、讀物實現了精細化管理,對校園欺凌零容忍等,不少內容引發普遍關注。
雖然只是徵求意見稿
但是其中不少條目也引起了
師生、家長們的熱議
是否公開學生個人的考試成績名次
意見有分歧
隨著《保護規定》的公布
「中小學校不得公開學生成績和排名」
這一話題迅速登上微博熱搜
01
不少一線教育工作者對此表示肯定
雷州某小學語文老師楊老師家有小學三年級的在讀孩子,對於不公開學生考試成績、名次的規定,他表示支持。楊老師認為,卷面分數不能完全反映真實能力,淡化名次是對的,孩子所在的學校一直是這么做的。
湛江第一中學德育處主任尤曉東認為
分數排名只是教學評價的其中一個環節
但教學評價中要體現對學生的平等與尊重
外對學生的評價不能唯分數論
應該有全面綜合評價
現在有些教育觀點認為公開成績排名可激勵學習差的學生向優秀的學生學習,另一方面對學習差的學生也是一種鞭策。然而實踐證明,這種做法不能達到預期效果,有時候還會對學生的學習產生消極作用,增加學生的外在學習壓力。
02
而從網友、群眾的評論來看
爭議仍然較大
不僅很多老師和家長對此有異議
很多學生也表示不必過度謹慎
「不公布成績排名,我怎麼知道孩子學得怎麼樣?怎麼有針對性地開展輔導呢?」吳川三中的學生家長吳女士一直非常關注孩子的學習情況,她認為如果一刀切不公布成績,孩子學習也可能因此失去了動力。
麻章中學的校長梁保國認為,《規定》很好地保護了學生的隱私,還避免了學校之間的惡意宣傳和搶奪生源。但他也坦言,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可以考慮保留學校對學生成績的知悉權,並做適當范圍的公布先進名單,以做好學生階段性成績的針對性分析。
據了解,近年來國家及教育部多次下發文件,要求改革教育評價模式,破除唯分數論。中小學階段淡化成績排名就是一條具體的措施。
但不少家長仍然表示,現在的高考都是按照排名來錄取的,總有公布考試成績名次的時候,日常考試成績名次就是較好的參考。面對失敗不氣餒,面對成功不驕不躁,這應該是學生應有的品質,也是對學生培養的目標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說,意見稿在這一方面是弊大於利還是利大於弊,或許還有完善的空間。
全民支持「禁止教職工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
《保護規定》中明確規定,為防治性侵和性騷擾行為,學校應當建立健全教職工與學生交往行為准則、學生宿舍安全管理規定、視頻監控管理規定等制度,建立預防、報告、處置性侵害工作機制。
要採取必要措施預防
並制止教職工和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
實施以下行為
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和性關系;
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向學生作出具有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向學生展示傳播包含色情、淫穢內容的信息、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其他淫穢物品;
持有以未成年人為題材的淫穢、色情視聽、圖文資料以及其他構成性騷擾、性侵害的違法犯罪行為。
同時規定,學校應當根據學生身心發展特點對學生、家長開設常態化預防性侵教育,增強學生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徵求意見稿的這個規定,無疑是給億萬家長們吃了一粒定心丸。在管理層面上,孩子在學校里不應受到來自老師的性侵害。
記者隨機采訪了近十位家長。大家普遍認為,師生之間本應該是授業解惑與潛心學習的關系,所謂產生的愛情,大部分是由老師的某些暗示或強迫學生造成的。
點贊「特別保護」
對欺凌零容忍
在此次的徵求意見稿中,專門設有一章「特別保護」,要求學校建立對學生欺凌、性侵害、性騷擾行為的零容忍處理機制,定期針對全體學生開展防治欺凌專項調查,對學校是否存在欺凌等情形及其程序進行評估。
意見稿明確規定
教職工發現有學生有毆打推撞拉扯、辱罵嘲弄、搶奪或故意毀壞他人財物、惡意孤立他人、誹謗他人、散布謠言或惡意傳播他人隱私等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
教職工發現可能存在被欺凌情形的,應當及時向學校報告;
學校和教職工發現學生遭受或疑似遭受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長期無人照料、失蹤等不法侵害以及面臨不法侵害的危險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或者舉報,並向主管教育部門報告備案。
此外,《保護規定》還對在校老師的入職條件做了詳細要求,對於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因賣淫、嫖娼、猥褻、吸毒、賭博等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或者處分的,以及有酗酒、濫用精神類葯物史或其他可能導致行為控制能力減弱情形的人員,不得聘用為教職工。
尤曉東認為,應該大力對學生、教職員工進行預防教育。從司法機關角度來說,應加大法律宣傳教育和震懾力度,從學校來說,應建立完善預防和監管機制,從家庭來說要正確引導關注孩子成長,從學生角度要學法、懂法、守法。
智能終端設備能否進入學校?
引導比「一刀切」更好
《保護規定》中明確指出,學校應當禁止學生攜帶手機等智能終端產品進入學校或者在校園內使用,對經允許帶入的,應當統一管理,禁止帶入課堂。
記者在各大中小學進行隨機走訪了解到
目前市內各個學校對是否允許學生
帶手機進入校園有不同規定
在市區某中學就讀的王同學說:
我們學校是不允許帶的。
劉同學則說:
我們沒有明確說禁止帶,很多同學都來自縣市區,手機更多時候就是通訊工具,方便與家人聯系。
不少家長也表示,隨著社會的進步和發展,手機、電話手錶等智終端產品已經融入孩子的生活,不少學校已經開始通過手機布置作業。
梁保國認為,《規定》提到手機管理問題是很有針對性的。沉迷網路已經成為當前危害青少年學習成長的罪魁禍首。如何合理的引導和管理學生使用手機,應當成為教育工作中亟待解決的問題。
而在尤曉東看來,就中小學生的身體心理年齡特點來說,使用智能手機弊遠遠大於利,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學校家庭社會問題屢見不鮮,所以必須禁止手機進校園,但在實際管理當中易疏不宜堵,學校在管理當中要注意方式和手段,不能過於簡單粗暴。
對於這份徵求意見稿
你怎麼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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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nd •
來源:湛江日報
文字:記者潘潔婷
圖片:網路
D. 在校學生以大欺小找同學要錢如何處理
學校里混混學生「要錢」構成搶劫罪嗎?這的確是實踐中常見並且復雜的問題,需要認真對待,依法處置。學校混混學生,實質上我們需要把握年齡問題。年齡問題,在法律層面就是法定負刑事責任年齡,不滿法定責任年齡,縱有違法甚至犯罪行為,也不負法律責任。
首先,我們看一下犯罪的責任年齡。我國刑法規定,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那麼,是否十五歲殺人也不負刑事責任呢?非也!刑法明確: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也就是說,十六周歲對所有犯罪負責,十四周歲到十六周歲僅依法對八種犯罪行為負責。由此可見,學校混混學生「要錢行為,如未滿十四周歲,則依法不負刑事責任。那麼,是否已滿十四周歲,「要錢」行為就要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呢?也不一定!
我們上述討論的其實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處理問題,已滿十四周歲,混混學生「要錢」行為,為什麼不一定構成「搶劫罪」?這是國家為了貫徹「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給予未成年人「網開一面」的一種特殊保護。國家司法解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錢財數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後果的,不認為是犯罪。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混混學生強行「要錢」的,司法實踐認為其強拿硬要行為出於以大欺小、以強凌弱、尋求精神刺激,只有情節嚴重的,方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也不以搶劫罪追究刑事責任。
祖國花朵,民族未來,嚴格教育,遵紀守法。少年強則中國強,少年雄於世界,則中國雄於世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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