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我家小孩被同學扎了3刀,怎麼辦
報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 1、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稱完全刑事責任年齡; 依照中國刑法的規定,刑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種。 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 故意傷害罪: 3、損害他人身體的行為必須已造成了他人人身一定程度的損害,才能構成本罪 只是一般性的拳打腳踢、推拉撕扯,不會造成傷害結果的,則不能以本罪論處。傷害結果其表現可多種多樣,有的是破壞了他人組織的完整性,如咬去鼻子、砍斷手腳;有的是損害了他人器官的正常功能,如聽覺、視覺、味覺喪失,精神失常等。但就結果的嚴重程度而言,則有3種形態,即輕傷、重傷或死亡。如果沒有造成輕傷以上的傷害如沒有達到傷害等級或雖達到等級卻屬輕微傷,則不能以本罪論處。 輕微傷,通常是指由於行為人的毆打造成他人身體的疼痛或者輕微的肉體損傷如臉被打腫、鼻子被打出血等等。這種傷害由於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因此,不構成犯罪。如張明16歲,初三學生,張明因同學毛霄打球時撞到倒了他,張明爬起來朝毛霄臉上一拳,把毛霄鼻子打出了血,鼻樑紅腫沖血。張明的行為雖然傷害了毛霄的身體,但其情節顯著輕微,不構成故意傷害罪,而是按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給予行政處罰或賠償醫葯費或給予紀律處分,不追究刑事責任。 輕傷,是指由於各種外界原因作用於人體,造成組織、器官一定程序的損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礙,尚未構成重傷也不屬於輕微傷害的損傷。如甲與乙因小事發生糾紛而,甲上前打了乙幾拳,將乙鼻骨打斷,眼睛被打傷致視力下降。甲對乙的傷害屬於輕傷。甲構成故意傷害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二條 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本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九條 對於因民間糾紛引起的打架斗毆或者損毀他人財物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情節較輕的,公安機關可以調解處理。經公安機關調解,當事人達成協議的,不予處罰。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達成協議後不履行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本法的規定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給予處罰,並告知當事人可以就民事爭議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個人認為他只是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不負刑事責任 負什麼責任得看定什麼罪,定什麼罪得看你告他什麼、事件的具體原因、過程和結果
B. 孩子在校被同學用刀刺傷怎麼處理
報警吧,不要說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往小的說,害了動刀的人,往大的說,害了整個學校的人。
因為動刀傷人沒有多大點事,賠錢就行了,誰能保證下次動刀不出人命。
C. 初中學生在教室被同學用刀子捅傷該怎麼處理
首先留下現場證據,拍照,留下證據,然後報警處理,也通知學校,讓學校也要處理 ,就是學校和派出所都報告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