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初中生打架打傷人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1、學生受傷需住院治療的需通知學生家長。若事態嚴重的,可由學生工作處、總務處協調處理。
2、處理該事件產生的相關費用及賠償,可由公安機關、學生工作處組織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告知當事人通過法律仲裁進行解決。
3、學校內發生的此類事件,由學生工作部依據調查結果,按學沒喊枯校《學生違紀處分條例》規定的處分等級、程序進行處理。
4、校衛隊配合公安機關調查的案件,公安機關處理後,應由校衛隊要求公安機關提供處理結論或材料復印件,並提出處理意見報學生工作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枯洞罰法》
第十二條 已滿十四周歲不滲悉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滿十四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不予處罰,但是應當責令其監護人嚴加管教。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結伙斗毆的;
(二)追逐、攔截他人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的;
(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