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朋友借了錢卻沒打借條該怎麼辦
一、朋友借了錢卻沒打 借條 該怎麼辦? (一)與對方協商,要求對方提供一個還款計劃,同時雹拆談補一個 欠條 。由於抹不開面子,生活中很多借款都沒有借條,大家彼此都是通過誠信來完成借貸關系的,其實大部分人都最後會遵守信用,所以可以與對方開誠布公的說明,同時也給對方一個緩沖期。 但是也有一些因為沒辦法還錢,或者存心想賴錢,結果推三阻四的找理由賴賬,而且也不肯補充提供欠條,對這種人應該防備,吃一塹長一智,除今後要遠離外,還要採取第二種做法了御森。 (二)對方的非善意欠債的,應對的方法就是取證,做好起訴准備: 1.手機簡訊——證實有借錢的事 借錢後,幾次口頭催款無果,就可以用簡訊方式,讓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然後把對方的回復簡訊保存起來,這個就是 證據 。 2.錄音錄像——多方承認借過錢 催款期間,多次給對方打電話並錄下通話內容,隨後刻錄光碟保存。 3. 證人 證言——證實借錢金額 尋找借錢時,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證人和證言。 通過以上證據,提供給法院審查,法官如果認為提交的手機簡訊、錄音錄像、證人證言等證據來源合法,內容符合客觀事實,證據真實有效,那麼對方就須承擔還款責任,還要賠償其他損失。 二、欠條的結構 欠條一般由標題、正文、落款三部分組成。 (一)標題 欠條的標題一般由文種名構成,即在正文上方中間以較大字體寫上「欠條」兩字。也有的在此位置寫上「暫欠」或「今欠」字樣作為標題,但這種標題正文則在下一行頂格寫。 (二)正文 欠條的正源碰文要寫清欠什麼人或什麼單位什麼東西、數量多少,並要註明償還的日期。 (三)落款 落款要署上欠方單位名稱和經手人的親筆簽名,是個人出具的欠條則需署上立欠方個人的姓名。並同時署上欠條的日期。單位的要加蓋公章,個人的要加蓋私章。 三、 欠條的 適用 欠條通常適用於下列幾種情況: 1、在購買物品或收購產品時,因不能支付或不能全部支付他人的款項而要寫張欠條。 2、借了他人或單位的錢物到時不能歸還,或不能全部歸還,有部分的拖欠,此時就需寫張欠條。 3、借了個人或公家的錢物,事後補寫的憑證,也可以稱作欠條。 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也是難免會與其他公民進行一些金錢來往,如果他人進行了借款時也是需要書寫欠條,同時在欠條中要寫明雙方的具體信息以及 欠款 的具體金額,那麼當在借款時沒有簽訂欠條,也會在後續要求對方還款時產生一定的糾紛,那麼也可以提供簡訊以及證詞等證據證明。
『貳』 借給別人錢沒有借條我該怎麼辦
應當想辦法收集借款證據,以備起訴使用。錄音可以做證據,可以提起訴訟。
一、借給別人錢不還且沒借條,對方的非善意欠債的,應對的方法就是取證,應按以下方法處理:
1、銀行匯款憑證。如果借款是銀行匯款,最有利的證據就是銀行匯款憑證,應當保存好這個證據。
2、手機簡訊。證實有借錢的事。借錢後,幾次口頭催款無果,就可以用簡訊方式,讓對方承認了借錢的事實。然後把對方的回復簡訊保存起來,這個就是證據。
3、錄音錄像。多方承認借過錢。催款期間,多次給對方打電話並錄下通話內容,隨後刻錄光碟保存。
4、證人證言。證實借錢金額。尋找借錢時,是否有人看到,提供證人和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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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十三條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數據;
(六)證人證言;
(七)鑒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2、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3、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4、第六十五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應當及時提供證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主張和案件審理情況,確定當事人應當提供的證據及其期限。當事人在該期限內提供證據確有困難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延長期限,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適當延長。
5、第六十六條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應當出具收據,寫明證據名稱、頁數、份數、原件或者復印件以及收到時間等,並由經辦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6、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人民法院對有關單位和個人提出的證明文書,應當辨別真偽,審查確定其效力。
7、第六十八條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並由當事人互相質證。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8、第六十九條經過法定程序公證證明的法律事實和文書,人民法院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公證證明的除外。
9、第七十條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復製品、照片、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10、第七十一條人民法院對視聽資料,應當辨別真偽,並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11、第七十二條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有關單位的負責人應當支持證人作證。不能正確表達意思的人,不能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