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小孩在校被同學撞傷了怎樣處理
一、小孩在校被同學撞傷了怎樣處理
1、小孩在校被同學撞傷了處理方法具體如下:
(1)如果是因為校方原因造成的學生意外傷害,可以要求兩者同時賠付;
(2)如果不是因為校方原因造成的傷害,只能申請意外險賠付。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二、意外保險理賠需要哪些手續
意外保險理賠需要的手續具體如下:
1、最近一期保費收據;
2、索賠申請書、索賠委託書;
3、銀行結算賬戶復印件及轉賬協議書;
4、被保險人身份證明;
5、診斷證明書;
6、意外事故證明。
『貳』 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撞倒受傷怎麼處理
法律分析: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撞倒受傷的,學校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學校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受到學校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叄』 你正走著,突然一位同學從後面撞你一下,這時你會怎麼做
你正走著多了,一位同學從後面撞你一下,看一下撞成什麼程度呢,沒有摔跤的話,可能有點生氣,過會兒了就好了,只要他不是故意的。如果是故意的,或者是轉摔跤的,有沒有受傷,那就肯定要很生氣的哦,要他道歉了,或者是賠償的
『肆』 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撞傷,怎麼賠償
【法律分析】:如果是因為校方原因造成的學生意外傷害,可以要求兩者同時賠付。如果不是因為校方原因造成的傷害,只能申請意外險賠付。 校方責任差弊險,是一種保險的名稱,是由學校作為投保人,因校方過失導致學生傷亡的事故及財產損失,由保險公司來賠償,學校也是受益方,是一種責任保險。學生在校活動中或由學校統一組織安虛或族排的活動(學校活動包括體育課、實驗課、課間操、課外活動、春遊等)過程中,因學校非主觀過失導致注冊學生的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依法應由學校承擔的直接經濟賠償責任。 意外保險即人身意外保險,又稱為意外或傷害保險,是指投保人向保險公司繳納一定金額的保費,當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遭受意外傷害,並以此為直接原因造成死亡或殘廢時,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一定數量保險金的保險。
【法律依據】:《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溫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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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伍』 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撞倒受傷怎麼處理
孩子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同學人身損害的,由同學及其父母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可以要求對方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
根據規定,學生在學校發生意外事故學校負責。所謂教育機構的責任,是指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等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因教育機構未盡到相應的教育管理職責,導致其遭受到人身損害或者致他人損害時,教育機構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掘芹當學生在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發生傷害,教育機構不應承冊拍擔無過錯的監護責任,只能對因為自己的過錯而給未成年學生造成的傷害承擔侵權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州散羨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