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孩子在學校耍刀子把同學的手劃傷了請問是誰的責任
【第七條】 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的學校、幼兒園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職責范圍內的相關義務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人侵權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學校、幼兒園等教育機構有過錯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補充賠償責任。
2. 在學校毆打同學是什麼行為
法律分析:違法行為,打傷了那就是故意傷害了。校園暴力的范圍很廣,只要是在學校里受到不應該受到的創傷都是校園暴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一)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二)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
《中國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條 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3. 陝西6年級男生長期遭同學毆打,老師家長不知情,後來怎樣
有句話說得好:「小孩子用天真無邪的眼睛去發現生活中的美好,用一顆熾熱的童心去感受生命中的溫暖,用一臉童真的笑容去感染身邊的人。「
陝西省渭南市曝光了一起惡性校園暴力事件,6年級的一名學生長期被校園內4名學生勒索、毆打。
其次是宿管,作為宿舍管理人員,有責任將事情反應給班主任,而不是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工作。
校方和家長的態度是我不知情,希望他們通過此事加強管理,杜絕此類現象再次出現。
4. 校園傷害事故的類型有哪些
校園傷害事故,根據不同的分類標准,可以有不同的分類。但是,當前很多分類僅僅停留在簡單的現象羅列上,缺乏進一步的規律性總結和對學校相應法律責任的分析;也有一些分類邏輯混亂,不利於找尋事故的原因並做好事故防範工作。 在校園傷害事故的歸類上,應從教育的特定環境出發,以民法的歸責原則為基礎,以有利於分清法律責任和防範類似事故的發生為目的,根據校園傷害中致害主體的不同,將校園傷害案件劃分為學校責任事故、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第三人責任事故以及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過錯的責任事故等四種類型。
一、學校責任事故
學校責任事故,是指學校由於過錯,違反教育法律法規及其有定,未對在校就讀的未成年學生盡到教育、管理、保護的職責,校園學生傷害事故,學校應當承擔事故的侵害賠償責任。通現為教師、學校員工在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的過程中採取體其他不當方式致學生受到人身傷害,也可表現為學校之物對造成身體上的傷害,還可表現為學校未盡到法定教育、管理、義務而致學生傷害。學校責任事故,又可以根據校方的過錯分為校方有故意和校方有過失兩類。
(一)校方有故意的校園傷害事故
1.因校方直接故意引發的校園傷害事故
直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希望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該類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員對學意的人身傷害(如傷及學生身心健康的體罰行為等)而引發。1999年11月10日,吉林省吉林市某小學二年級六班學生胡某與女同學倪某在課堂上發生口角,胡用磕碎的汽水瓶威脅倪某,班主任苗某某在處理此事時多次打胡的臉部,苗某某打胡某最後一個耳光時,胡稱耳朵聽不見了。經鑒定,胡右耳膜外傷性穿孔,系輕傷。苗某某被法院以故意傷害罪判處管制1年。
2.因校方間接故意引發的校園傷害事故
間接故意,指行為人明知其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卻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主觀心理態度。該類事故大多因校方人員對於危及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採取放任的態度而引發。1999年4月,湖北省宜昌市採花鄉宋家河中心小學決定修築圍牆。由於資金不足,校長簡某在未向建築部門申請設計圖紙的情況下,雇請該村沒有建築知識的農民陳某組織人員施工修建。因圍牆結構不符合國家技術標准,在受外側沙石料的擠壓下,於6月3日出現裂縫並向校內傾斜。此後,簡某、陳某對此僅作了簡單處理,在裂縫處構築水泥柱予以加固後繼續施工。1999年6月14日下午3時10分,當該校學生在尚未交付使用的圍牆內側平整操場時,圍牆突然倒塌,當場死亡4人、重傷3人、輕傷16人、輕微傷14人。後簡某、陳某均被法院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二)校方有過失的校園傷害事故
在校方有過錯的校園傷害事故中,校方的過錯以「過失」居多,而較少「故意」。因校方疏忽大意或過於自信引發的學校事故,校方負有教育、管理、保護上的過失責任。
1.因校舍或者學校附屬設施安全隱患引發的傷害事故
根據相關報道,當前全國中小學危房1 300萬平方米,成為重大安全隱患。校舍存在安全隱患,學校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又疏於管理,學生的人身安全就很容易受到侵害。
2000年1月11日下午,浙江溫州樂清市後橫小學學生鄭某與同學在學校二樓教室外通道上玩耍時,不小心墜落樓下。鄭父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將學校告上法院。樂清市人民法院認為,該小學教學樓外欄桿高度為92厘米,通道寬度為137厘米,未達到《中小學校建築設計規范》規定的標准,存在安全隱患;同時,學校對鄭某等人在通道上做游戲未予制止,在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應對事故負主要責任;鄭某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行為的危險性未予預見,也應負次要責任。最後,判令學校賠償鄭某損失7.3萬元。
2.因教育教學設施安全隱患引發的傷害事故
學校運動器械、實驗器材等教育教學設施因質量不合格或者年久失修存在隱患,也極易引發學生的人身傷害事故。1999年5月11日下午放學後,廣州某中學學生小梁在校踢足球。小梁在球門下跳起,雙手吊住球門橫梁玩耍,沒想到可拆卸式移動球門架突然倒下,掛在架上的小梁摔倒在地,被球門架砸中頭部,導致顱腦骨折、重型顱腦損傷。
3.因學校對樓道、照明、取暖等設施管理過失引發的傷害
2000年11月18日,教育部發出緊急通報指出,從2000年9月中旬至11月中旬,河南駐馬店市新蔡縣澗頭鄉中學、河南省許值縣椹澗鄉一中、山東省臨沂市平邑縣武台鎮中學、陝西省長安縣煒曲鎮中心小學在課間或下晚自習時相繼發生踩死踩傷學生事。這充分暴露出一些學校在安全工作和學校管理中存在的嚴重問題
4.因教師課堂管理過失引發的傷害事故
該類事故極易發生在體育、實驗、勞動等課堂中,也會發生在文化課課堂中。徐某與蔡某系浙江溫州市雙嶴小學同班同學。1998年12月17日下午第2節課上,徐某與蔡某互做小動作,正在上課的校長潘某未予制止。坐在前排的蔡某轉身將手中的圓珠筆扔向徐某,擊中徐某右眼。徐的同桌當即向潘某報告,潘某在詢問情況後僅要求雙方遵守課堂紀律,卻不去了解徐某受傷的情況。課後,在該校代課的徐某母親將徐某送醫院治療。經鑒定,徐某右眼穿孔傷,視力下降為O.3,屬10級傷殘。法院認為學校在課堂管理上存在明顯過錯,並未及時採取適當的救治措施,遂判決學校承擔30%(即16 930元)的損害賠償責任。
5.因學校在課間等學生自由活動時間管理過失引發的傷害事故
1996年5月12日,廣東東莞市某小學課間休息時間,五年級學生廖某與張某追逐游戲,廖某看張某快要追上自己,就向閱覽室跑去,猛推閱覽室玻璃門,將門上玻璃撞破,廖某左手和手臂被玻璃劃傷,左手食指部位韌帶被劃斷,食指功能喪失。法院認為,學生長時間追逐打鬧,學校未予制止,有教育管理過失。
6.因學校對組織的大型活動或戶外活動管理過失引發的校園傷害事故
在學校組織的運動會、文藝演出等大型活動中,因組織管理不當,迎賓氣球爆炸傷人、學生踩踏傷人等惡性傷害事故層出不窮;在學校組織的春遊、秋遊、參觀等戶外活動中,因組織管理不當,很容易出現翻車、翻船、墜崖等事故,有時還出現死傷幾十人的特大傷亡事故。2000年5月28日下午4時,陝北佳縣一輛滿載中學生的麵包車因嚴重超載墜人懸崖,當場死亡23人,另有2人在搶救途中死亡,其餘學生大多重傷。
7.因學校門衛安全、醫療衛生、食堂衛生等管理過失引發的傷害事故
2000年3月14日,重慶市觀音橋中學15歲的女學生小穎,因舉報一夥社會青年以大欺小的暴力行為遭到報復,在學校教學樓內被歹徒用西瓜刀在雙臂上割了64刀。
2000年4月27日,四川省射洪縣洋溪區新溪鄉武顯岩村、銅鼓山村、蒲家浩村等村小學及一些幼兒園私自組織兒童注射流腦多糖菌苗。此後,數百名兒童出現惡心、嘔吐、頭昏乏力、高燒、腹痛等症狀,並有多名兒童死亡。
1999年4月15日,浙江建德擅村鎮初中里葉分校發生一起嚴重的學生食物中毒事件,初二學生葉某中毒死亡,還有部分學生雖無生命危險,但身,已、健康受到不同程度的損害。
需要注意的是,校方有過錯的校園傷害事故,容易在社會上引起較大的消極影響。對於該類事故,校方理應承擔相應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校方有關責任人的刑事、行政和民事法律責任也都比較容易確定。當然,該類事故在實踐中是完全可以防範和避免的。因此,對校方有過錯的學校事故,應該深入研究,加強防範,努力營造一個安全、有序、健康、和諧的教育教學環境。
二、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
學生及其監護人責任事故,是指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學校沒過錯,而是由於學生自己的過失或過錯,或者是由於其監護人沒盡到監護責任而造成的傷害,應當由自己承擔法律責任的事故。學生自身的情況看,該類事故的發生原因大概有如下幾種情況:斗毆,如學生之間互相打架,造成一方傷亡;自尊心強,心理承受能力差,如學生受到老師的批評後,自認為無臉見人而服毒自;學生體質特殊或者患有疾病,如學生在校就讀期間突犯急病搶無效死亡的事故;安全意識不強,防範能力差,如學生違反學校律與規章制度,從事危險性行為或游戲造成的校園傷害事故等。此類事故的發生,大多源於受害人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欠、道德品質和心理素質的缺陷、安全防範意識的淡薄等因素。此事故發生後,學校的教育教學秩序經常受到較大程度的沖擊。要是由於事故責任不清、受害人親屬難以接受事實等所致。對這類事故,通過加強教育改革,加強對學生的思想道德教育、心建康教育、安全教育等,可以在較大程度上予以防範。
三、第三人責任事故
第三人責任事故,是指校園傷害事故的發生,既不是由於學校的過錯,也不是由於受害學生自身的過錯行為所引起,應當由第三人承擔法律責任的事故。其特點是加害人是學校以外的第三人,該第三人可以為學校內的其他未成年學生、教師,也可以為學校外的其他人。在目前發生的校園傷害案件中,以該類案件最為普遍。這類案件中,容易與第一類引起混淆的是學校的教師不是因教育、管理、保護學生而對學生造成傷害的情形,如北京市某中學學生李某在課間休息時與老師踢球,為老師踢球行為所傷,由此起訴學校人身損害賠償的糾紛案。根據民法關於法人的理論,老師在課間踢球並非履行職務行為,該行為不能反映法人的意志,因此教師在踢球過程中踢傷學生的行為,只能認定為教師個人行為。學生因此受到傷害,加害人應為踢球教師本人,而非學校。這是學校教師職工在履行職務行為和不履行職務行為時分別致學生身體傷害的重要區別所在。這種區分對於法律適用乃至責任的承擔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加害人為其他學生的如:某中學學生李某和孫某放學後在學校玩耍,李某不小心將孫某眼睛弄傷。加害人為學校外第三人的如:2006年5月8日上午9時30分左右,河南省鞏義市河洛鎮石關村19歲村民白寧陽手提兩個裝滿汽油的塑料桶,闖入鞏義市河洛鎮石關村一所幼兒園教室內。當時,該教室共有21名幼兒在上課。自寧陽將教室門反鎖後,把汽油潑灑在數名幼兒身上和教室地面,然後用打火機將灑在地面上的汽油點著。頓時,整個教室內突發大火,兩名幼兒當場被燒死,另有14名幼兒和1名教師被燒傷。
四、受害人和第三人存在共同過錨的責任事故
因受害人與第三人共同過錯引發的校園傷害事故即民法上所稱「混合過錯」。此類事故在校園傷害事故中占較大比重。受害人與第三人應當根據過錯大小,各自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2000年3月16日,雲南楚雄市彝族自治州南華縣一名不滿14歲的初二學生,上課時與同學發生口角,競掄起鋤頭砸在同學頭上,致使被砸者顱內血腫,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在該案中,被害人因與致害人爭吵,有小過錯,但是,致害人系主要過錯方,應負絕對的主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