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孩子在學校玩耍弄傷了同學責任怎麼承擔
法律分析:孩子在學校玩耍時受傷的,一般是由責任人對受傷的學生進行賠償,如果責任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時,由監護人進行賠償。在現實生活中學生在學校學習的時候,經常會出現學生受傷的情形,學生受傷的原因有很多,有些受傷是由於其他學生造成的,造成人身損害是要賠償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條 自願參加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因其他參加者的行為受到損害的,受害人不得請求其他參加者承擔侵權責任;但是,其他參加者對損害的發生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除外。活動組織者的責任適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的規定。
Ⅱ 同學之間誤傷如何賠償
當然積極和受傷的家長方和校方進行三方協商調解,孩子鬧著玩造成同學受傷是很常見的事,既然造成了對方傷害就要給與相應的賠償,具體怎麼賠償還要看孩子受傷程度,花費了多少醫療費,需不需要後續的治療等等方面。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後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後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並予以賠償。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受到人身損害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若學校已經盡到責任或被侵權人未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則由實際侵權人或其監護人賠償。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Ⅲ 孩子在學校把同學弄傷了要怎麼辦
1、小孩在校玩耍不小心把其他同學弄傷了,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如果有證據證明對方存在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責任。
2、如果學校沒有盡到安全保護責任,學校應當承擔補充責任,具體各自承擔多少責任,需要雙方協商,如不能達成一致,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造成殘疾的,還應當賠償輔助器具費和殘疾賠償金;造成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和死亡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