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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打傷同學會怎麼樣

發布時間: 2023-07-23 17:38:03

❶ 10歲的學生在校打傷同學,打人的學生本人需要承擔什麼責任

一、小學生在校被同學打傷賠償標準是什麼
小學生在校被同學打傷賠償標准為:主要賠償的項目有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造成傷殘的還要賠償殘疾賠償金。打人造成受害人出現人身損害的,賠償的標准一般由受害人的傷情而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孩子在學校被同學打傷該怎麼處理
學校有過錯,學校與該同學一起承擔責任,學校沒有過錯,由打人的同學承擔責任。
1、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一百二十條 【債權責任的承擔】民事權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2、我國《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護法》關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保護問題作了原則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章專門規定了對未成年人的學校保護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等法律、行政法規中的有關規定,學校等教育機構違反對未成年學生教育、管理、保護等法定義務的情形主要包括:
(1)學校組織學生參加教育教學活動或者校外活動,未對學生進行相應的安全教育,並未在可預見的范圍內採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2)學生在校期間突發疾病或者受到傷害,學校發現,但未根據實際情況及時採取相應措施,導致不良後果加重的;
(3)學校有未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的;及其他情形等12種情形。如果不履行負有教育、管理、保護職責的將要承擔傷害事故責任的過錯情形,都屬於有關法律、行政法規中規定學校在教育、教學活動和管理過程中應當加以預見和注意的方面。如果學校出現了上述情形,則可以據以認為學校在主觀上存在故意、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錯,屬於學校責任事故,學校就應當承擔與其過借相適當的賠償責任。
除上述情形外,判斷學校是否有過錯,只能依據國家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家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作出。這些職責中,有的是屬於學校負有的安全注意義務,如在組織未成年學生參加活動時疏忽大意,沒有考慮未成年人的心理與生理特點,或者學校知道活動本身具有不應當由未成年學生面對和承擔的危險,而沒有加以注意等。有的是屬於教育義務;組織學生去春遊前,要對交通安全進行教育,將活動的風險通過教育的形式讓未成年學生了解、注意等。
我國法律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負有的是一種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職責,未盡上述職責造成未成年學生人身損害的,學校應當承擔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民事賠償責任。中小學校與學生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教育關系,不是基於民法和血緣關系形成的父母(包括其他監護人)與子女之間的監護關系,學校的責任是對學生進行教育、管理和保護的責任。中小學校和幼兒園與在校學生之間的法律關系的性質,是教育法律關系。學校為未成年學生的人身傷害以及造成他人傷害承擔民事責任的基礎,就是學校依照教育法取得的對學生的教育、管理和保護的權利與義務。學校未盡這種義務,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綜上所述,針對這個問題不難,小學生在校被同學打傷賠償標准為:醫療的費用、照顧護理的費用、交通通行的費用,如果造成傷殘的,還要賠償學生的殘疾的賠償費用。

❷ 孩子毆打欺負低年級同學可以告上法庭嗎

孩子毆打欺負低年級同學是可以告上法庭的。

近年來,以中小學生之間欺凌弱小和敲詐勒索為典型的校園暴力事件呈上升趨勢,引發社會各界的高度關注和普遍關切。校園欺凌對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長具有不可忽視的危害性,如何保護校園安全、減少甚至遏制校園欺凌,對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兒童校園暴力起訴流程:

起訴,即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立案審查,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不符合立案條件,裁定不予受理。如果對裁定駁回起訴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核對當事人身份,宣布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迴避。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不同意裁判,需要分情形區分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