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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改判的經典案例怎麼寫

發布時間: 2022-03-14 09:40:32

㈠ 刑事案件案例

公公77歲,兒媳婦44歲,兩人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執,兒媳婦在廚房掃地,公公用激將法把兒媳婦引到他的房間,兒媳婦進去後,婆婆一手抓住兒媳婦的左肩,一手把事先准備好的菜刀遞給公公,隨後公公對兒媳婦進行砍殺,婆婆也用拐杖打兒媳婦,直到兒子從外邊進屋後把在公公手裡的刀搶過後,才停止砍殺.經過檢查兒媳婦是頭部3刀,左臉3刀,最長15公分,最短6公分.後得知公公去公安局自首

問:公公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婆婆是不是幫凶?應不應該承擔法律責任?

公公婆婆侵犯了兒媳哪些權利?

兒媳婦應不應該得到精神賠償金?公公對兒媳婦能不能進行醫療賠償呢?

問題補充:如果是輕傷呢?判幾年?77歲了,有沒有影響?

答:1、公公的行為已經構成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從案例中他具體的行為來看(包括使用的工具、傷害的部位、傷害的持續時間),可構成故意殺人罪。

婆婆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共同犯罪,與公公一樣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公婆侵犯的是兒媳的生命權和健康權。

3、公婆的犯罪行為將由檢察院提起公訴追究刑事責任。兒媳如果要求公婆對她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有權以被害人身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兒媳無法得到精神損害的賠償,可以得到醫療賠償。

雖然法院在審理刑事案件中的附帶民事訴訟時主要依據的是我國的民法,但我國的刑事訴訟法第77條明確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注意,是物質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的《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范圍問題的規定》和2002年的《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問題的批復》中都進一步強調了:「對於被害人因犯罪行為遭受的精神損失而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對於刑事案件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精神損失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或者在該刑事案件審結以後,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對補充的回答:

犯罪行為帶來的後果不嚴重(輕傷)、被告人年事已高都屬於在量刑時可以被法院考慮的酌定情節,只會影響量刑結果,不會影響對犯罪行為的定性。簡單地說一個故意殺人的行為就算沒有給被害人造成任何傷害,故意殺人罪也不可能變成故意傷害罪。

㈡ 刑事案件二審如何改判

刑事案件二審改判的情形包括:
1、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清楚,法律適用錯誤或量刑錯誤的;
2、一審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或證據不足,二審法院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
(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
(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㈢ 刑事上訴狀改判應該怎麼寫

[文書樣式] [1]
上訴狀
上訴人:
被上訴人:(刑事上訴狀無被上訴人)
上訴人因 一案,不服 人民法院 年 月 日 ( ) 字第 號 ,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上訴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本上訴狀副本 份
上訴人:
年 月 日
[填寫說明]
1、上訴請求。首先要綜合敘述案情全貌,接著寫明原審裁判結果。其次指明是對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後寫明具體訴訟請求,是要撤銷原判、全部改變原判還是部分變更原判。
2、上訴理由。主要是針對原審裁判而言,而不是針對對方當事人。針對原審判決、裁定論證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1)認定事實不清,主要證據不足;(2)原審確定性質不當;(3)適用實體法不當;(4)違反了法定程序。
[注意事項]
1、上訴只能採用書面形式。如果當事人僅在一審判決、裁定送達時口頭表示上訴而未在法定期間內遞交上訴狀,則視為未提出上訴。
2、上訴是當事人享有訴權,一審原、被告及被判決承擔責任的第三人均有權上訴。

㈣ 刑法案例分析怎麼寫

首先,要確定該案例確實存在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罪輕與罪重的分歧;
其次,寫明案件的基本事實,特別要清楚表述案件事實中的爭議焦點;
第三,列出分歧意見,有多種的要逐一寫明,並寫明每一種意見的主要理由;
第四,表明自己的觀點和理由。

㈤ 刑事案例分析怎麼寫

【問題】�
1�甲公司訴前財產保全向哪個人民法院申請?其依據何在?�
2�人民法院假如接受保全申請應當在什麼期限內作出裁定?在什麼期限內執行?�
3�人民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後依據申請人的起訴,對保全有撤銷權嗎?乙公司若因甲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沒有起訴而遭受了財產損失,乙公司應向哪個人民法院起
【答案】�
1�甲公司應向杭州市C區人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並應提供相應的擔保。相關法律依據見《民訴意見》第31條第1款。�
2�杭州市C區人民法院在接受申請後,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3�受理法院有監督申請人是否起訴的權力。假如甲公司不在15日內起訴,杭州市C法院應當解除財產保全;本案中,若甲公司不在法定期間起訴,乙公司因訴前財產保全而蒙受損失,乙公司應向採取該財產保全措施的杭州市C區人民法院起訴。�
【解析】�
本題涉及的考點是訴前財產保全的管轄;訴前財產保全裁定作出時間;訴前財產保全申請人不起訴時的處理;訴前財產保全致被申請人遭受損失的案件管轄。�
1�訴前財產保全裁定作出時間見《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2款規定。�
2�問題3的相關法律依據見《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款、《民訴意見》第32條的規定。

㈥ 刑事訴訟案例分析

一、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違反了我國《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審判級別管轄的規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二條的有關規定,死刑(含死緩)第一審案件由中級或者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故縣人民法院作為基層人民法院無管轄權,所以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違反了級別管轄的規定。
二、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三人的訊問應當分別進行,不應當一同進行。
三、二審法院的判決有以下違法之處:1、既然本案的一審法院是縣人民法院,那麼二審法院應當是中級人民法院。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中級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案件,應當按照第一審程序進行。本案屬於死刑案件,但是中級人民法院卻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了此案。2、二審法院的判決明顯違反了上訴不加刑原則。

㈦ 求助刑法經典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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㈧ 刑事案件二審改判有哪些情形

刑事案件二審改判的情形有以下幾種:(1)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2)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判決的上訴、抗訴案件,經過審理後,應當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一)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的,應當裁定駁回上訴或者抗訴,維持原判;(二)原判決認定事實沒有錯誤,但適用法律有錯誤,或者量刑不當的,應當改判;(三)原判決事實不清楚或者證據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實後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原審人民法院對於依照前款第三項規定發回重新審判的案件作出判決後,被告人提出上訴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或者裁定,不得再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