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哪裡可以找到各種英文的法律案例分析呢
到Google上搜,一大堆
Ⅱ 英美法系中有沒有根據先例判決的案例~~~~急
有。
例如:
19世紀晚期,英國上議院曾就「哈瓦那聯合鐵路公司」一案作過一項重要判決,其要旨是:英國法院只能作出用英國貨幣(英鎊)進行支付的判決。該判決構成了一項確定的、有拘束力的先例,以後遇到類似的案件,法院便要作出相同的判決,而此判例則被稱為哈瓦那先例。
判例制度起源於英國,盛行於英美法系國家,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國家的主要法律淵源。
不論是英國還是美國,均實行判例法制度。判例法制度的基礎或內容,簡單地說,就是一句話:實行遵從先例的原則。這個原則意思是說:遵從先例,不應擾亂既定問題。該原則的具體含義是,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應考慮上級法院甚至本法院在以前類似案件判決中所包含的原則或規則,也就是說,先例具有約束力。當然,完整的判例法制度還包含有推翻先例、修正先例的內容。
實行判例法制度,在理論上需要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第一,法官對成文法不抱過多的希望,而篤信判例法所具有的價值。制定法和判例法之所以為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法官和學者所分別信從,原因就在於對它們的優點和缺點認識有別。如果唯成文法是求,則不可能形成判例法;反之,如果唯判例法是從,則也難以形成成文法。當然,這一區別乃植根於深刻的法律文化傳統之中,這種法律文化傳統又是同社會生活條件和歷史發展狀況的各種主客觀因素相聯系的。這個條件可以看成是判例法制度的社會文化條件。
第二,存在等級森嚴的法院體系。判例法制度盡管可以表現為同一個法院的先後判例之間的相互制約關系,但主要的則表現為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的審判行為具有拘束力之上。而這後一點則以有多層次的法院結構為前提,否則就難以體現出判例制度的縱向支配力。
第三,要有比較健全的、常規的判例匯編機制。判例法,就是要有判例來效法,如果沒有判例,就當然無所謂判例法。而如果沒有判例的匯編,也基本上就可以說沒有判例。因為什麼樣的案例已經被匯編為判例了,必然要有「法」可依。所以說,判例匯編是實行判例法制度的必不可缺的條件。
那麼,關鍵的問題是,判例法制度的拘束力是如何體現的呢?
為了回答這個問題,首先必須澄清一個問題,這就是:不是說實行判例法了,任何判決,不管是什麼法院作出的,都是判例法,也不是所有的判例法都具有相同的效力。一個法院作出的判決,是否構成判例法,取決於各個國家的法院結構和法律體系的特徵。判例與判例之間的效力也不盡一致。這個問題需要就英、美兩國作出分別的說明。
首先看英國。在英國,所謂遵從先例的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上議院的判決對其他一切法院都有拘束力。英國的上議院盡管是立法機構,但享有對某些上訴案件的終審權,所以,在一定意義上說,英國的上議院兼有立法和司法雙重職能。在行使司法職能時,英國的上議院是全國最高的司法機構,它作出的判決具有終審的和最高的法律效力。因而,實行判例制度,它所作出的判決自然對全國各級法院都有拘束力。不僅如此,在1966年以前,上議院作出的判決對它自身也有拘束力,上議院對此不得加以推翻或修改,而只有英國國會的立法才能改變上議院的錯誤立場。這個原則是在1898年「倫敦有軌電車股份有限公司訴倫敦市議會」一案的判決中確立的。但是到了1966年,上議院改變了以前的立場,大法官加德納宣稱:「過於僵硬地服從前例,可能在特定的案件中導致不正義,並且不適當地限制了法律的發展,因而大法官建議改變現在的做法,在使上議院以前判決具有約束力的同時,如果看來合適的話,就離開以前的判決。」當然,即便如此,上議院也很少改變自己的先例,這同英國上議院獨有的政治地位有關。
第二,上訴法院的判決對除上議院以外的所有法院,包括上訴法院本身,均有拘束力。
第三,高等法院各個分庭法官作出的判決,下級法院必須遵從。但是,該判決對本高等法院的其他分庭法官或刑事法院的法官,並無絕對的拘束力,而僅有重要的說服力。
現在的問題是,上訴法院以及高等法院的判決的拘束力是否也可以像上議院那樣加以改變?在這個方面,英國學者及法官對此有不同的見解,但大多數人都持一種保守主義的看法。但是,英國著名法官丹寧則持了一種開明的觀點,他對傳統的判例主義提出了大膽的挑戰。他首先在1959年5月的演講中,繼而又在1969年「蓋利爾訴李」一案中,提出了自己關於判例主義的發展觀。他提出,上訴法院應當仿照上議院的做法,應當有權改變自己的先例。因為,先例拘束力的原則是自我設置的限制,法官可以設置這一原則也可以取消這一原則。在演講中,丹寧勛爵在誦讀了前引詩人丁尼生的那一首嘔歌英國判例主義的詩之後,說了一段著名的話。他說:「有些律師對丁尼生勛爵寫的『憑著一個又一個的判例』這句話感到得意。他們認為,他給依照先例主義加上了崇高思想的色彩,照他們的解釋,依照先例的意思是,恪守你和你前人的判決,無論他們多麼荒謬,多麼不公正。但是請允許我指出一點,盡管作了這樣的解釋,判例主義沒有擴大而是縮小的自由的基礎。如果律師們死抱住判例不放,他們就會發現在整個大廈將會倒在他們腳下,他們將會在沒有法規的茫茫判例中,在無窮無盡的個別訴訟中迷失方向」。
Ⅲ 請問哪裡能搜到很多合同法案例阿,尤其是英美法上的
圖書館.你們老師自己寫書這步驟都省了他怎麼寫英美合同法啊?我真懷疑他的責任心.
Ⅳ 急求!!哪裡可以找到比較全的英國法律案例
進入West Law資料庫,可以通過檢索可以找到你要找到的案例、法條、文章等。
Ⅳ 請問哪裡可以找到英美的著名法律案例集文件下載或閱讀,中英都可以
westlaw資料庫可以下,要什麼有什麼
Ⅵ 法律英語學習,怎麼讀案例呀案例太長,抓不住重點,讀完後忘記裡面都說了什麼~
閱讀法律案例, 首先需要先理清英美法案例的結構,這樣讀起來能更好地抓住重點。
英美法案例的結構通常包括:
1. 案件名稱。形式為--原告v.被告, 或上訴人v.被上訴人
2. 法院級別和判決日期。
3. 案情事實。Facts
4. 原告方的訴求。Plaintiff brings this action for...
5. 此案先前的審判程序和前審地判決結果。上訴法院或最高院都通常在「Background"中介紹此部分內容。
6. 雙方各自的辯論觀點。通常,雙方各自觀點會以「Defendant indicated that ...」,「The Plaintiff explained to the Court that ...」出現。
7.待解決的問題(the issue)。雙方的爭論點。
8. 本案法官的推理(Reasoning)。法官判決的理由。
9.本案所確立地法律原則(Rule 或 Ratio decidendi)。可作為後面案件的precedent。
10.法官的附帶評論(Obiter dictum)。對於判決重申自己的觀點,可能是同意,可能是反對;即使同意,也可以理由不同;法官個人的reason均在此部分發表。
Ⅶ 怎樣在網路上面檢索相關的法律類似案件怎樣檢索案例我想看案例學習一下不知道怎麼搜索。
網上可供查找法律案例的檢索工具主要有綜合性搜索引擎和法律專業網站。在選擇檢索工具時,應根據所查案例的種類、體裁以及網站收費情況等因素綜合考慮,靈活選用。以下原則和作法可供參考:
1.新近發生的大要案和歷史上著名的案例,可選用綜合性搜索引擎:
如:網路(http://www..com)等。也可直接到《法制日報(網路版))) 、人民網等官方媒體網站上查找。
2.判決書可去中國法院網,該網站的「案件大全」欄目是目前最重要的網上審判案例庫之一。「案件大全」分為「大案要案」、「典型」「民事案例」、「刑事案例」、「行政案例」、「司法文書」6類,並可使用關鍵詞進行檢索。其中「司法文書」欄目主要收錄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方人民法院的裁判文書。最高人民法院網站收錄了編入《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的判例,具有一定指導作用。最高人民檢察院網站的「案例摘選」欄目專門收錄刑事大案。許多地方法院、檢察院和專門法院、檢察院也都在自己的網站上發布判決書或刑事案例,可供查找。此外,一些機構或個人辦的法律類網站也收集了大量判決書。
3.教學案例可去《中國法律法規資訊網》,該網站的《案例匯編》欄目收入較多案例,可通過類別、標題關鍵字、內容關鍵字等途徑查詢。中央電視台網站,中央電視台有三檔以案說法式的法制節目,即1套節目的「今日說法」,2套節目的「經濟與法」和新聞頻道的.『法治在線」。三檔節目各有特色。以上網站都擁有豐富的法律案例資源,但缺乏專門的案例資料庫進行管理,目前只能通過該網站的站內搜索引擎進行檢索。
Ⅷ 哪些講美國法律案例的書籍值得推薦
印象最深的,我一直覺得毒樹之果非常不公平,作者說,這是整個法系為了實現其公平正義而不得不為之的犧牲。頓時豁然開朗。雖然現在不從事法律相關行業,但了解美國法律對看美劇、電影以及美國偵探小說都有著梅迪庫斯:《請求權基礎》、王澤鑒:《民法思維:請求權基礎理論體系》哈里·韋斯特曼、哈爾姆·彼得·韋斯特曼:《德國民法基本概念》(第16版),人大出版社2013年版 排名在前的是老爹,在後的是兒子。老爹比兒子牛多了,有自己的方法論,其大作《物權法》最新版(第8版)2011年終於修訂出版了,修訂者是他的兒子以及Gursky與Eickmann。這本德國民法基本概念是一本非常好的入門讀物,作者21章每章開頭一個例子,然後用通俗易懂的語言進行分析介紹,深受讀者歡迎。
Ⅸ 在哪裡可以查看一些經典法律案例
我知道,我之前在天鳥律師進行線上法律咨詢的時候,看到許多精選出來的法律案件,都挺經典的,在律師圈子裡流傳,我覺得你可以去天鳥律師看看去,不管是看案例還是找律師咨詢打官司啥的都蠻不錯的。
Ⅹ 哪裡能找到英美法系刑事案例
如果你的英文可以的話,可以參考美國法院的有關網站,用google搜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