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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經典作品被二次創作

發布時間: 2022-05-16 05:22:54

Ⅰ 短視頻二次創作如何避免侵權有哪些規定

對於現在的社會發展來說,完全就是一個高速發展的信息化時代,各種數據在我們的生活裡面出現,而視頻方面短視頻平台很火,有很多的博主,也有很多優秀的作品,但是抄襲的問題還是嚴重,所以這時候人們就會感到困惑短視頻二次創作如何避免侵權?有哪些規定?避免的話,就必須不能使用別人的全部作品內容,可以說自己的看法,但是千萬不要想著去一個水印就可以發布了,規定最起碼的就是內容視頻不可以看起來非常相似,我們來具體分析一下吧。

其實每一個視頻,大家都有自己不一樣的想法,但是不要去抄襲,自己按照自己的語言來就可以了,用別人的素材視頻,最好有別人的同意,一般說明自己的想法,別人都是同意的,這也不會侵權,大家放心,最怕的就是直接拿別人的作品就說,這是拿來主義。

Ⅱ 二次創作,沒有版權,這個怎麼處理

《著作權法》修改背景下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法規制與保護問題研究
摘要:近些年中我國自媒體平台得到了迅猛的發展,隨著類似短視頻模式的興起,給作品的二次創作提供了一定的發揮空間,這類作品可以隨時隨地的發布在各類平台上。目前二次創作作品多以文字、圖像、影片以及音樂等藝術作品為基礎,經過引用、模仿、致敬、惡搞或者改編等形式進行新作品的製作過程。尤其在近兩年裡,隨著這類作品的爆發式增長過程,其存在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就目前我國法律制度下,很多二次創作作品仍具有被判定為侵權的風險,另外,在實際合理使用的判斷中,闡述合理使用的適用時界定方式也不盡相同,針對這類現象,本文重點對著作權修改背景下,二次創作作品的著作權法規與保護問題進行了研究,並提出了著作權在新時代中相應的保護思路和方案,期望對今後的司法實踐工作提供一些理論支持。
關鍵詞:二次創作 作品 著作權 修改 保護 方案
一、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含義
1.1 二次創作作品概念
二次創作是指,針對原有的作品進行模仿、改變、引用或者拼貼的形式所形成的新作品,這種創作方式與直接復制和剽竊還有所不同,一般來說看,二次創作的過程,並非是將原作品進行佔有,多數都是進行作品片段的引用或者是對原作品中的角色進行改寫和模仿。從本身的意義上,二次創作與二度創作是不同的,雖然在形式上兩者都是對原作品的再創作過程。二度創作主要針對將音樂、戲劇或者文字等通過歌手的歌唱、演員的演繹和編劇通過對文學作品的改編等,對其進專業化的整體在加工,是一種書面符號進行立體化過程,多集中於對於對原作品的再度升華過程,轉化過程中已然存在了歌手、演員以及編劇等二度創作者的自我思考和對於原作品的理解。二度創作過程都會通過團隊運作的方式,事先取得原著作者的許可,並支付相應的費用。而二次創作作品則與之是不同的,二次創作作品,一般都未取得版權方的授權,創作形式也並非是一種升華和平立面轉換,多數都集中於對原作品的混剪、拼接等行為,對原作品的形式並沒有進行改編和改變。
1.2 二次創作作品分類
目前二次創作作品的分類主要集中於圖片、文字、視頻以及音頻等四大類別,就如今網路短視頻行業而言,二次創作作品有的能夠涉及以上多種類型的作品,並將之進行混合造次創作,例如在視頻中添加圖片二次創作後又進行添加配樂而形成最終的作品。從對原作品的創作情感上,還能夠將二次創作作品分為:對原作品的喜愛的同人作品;對原作品具有諷刺意味的戲仿作品以及無明顯情感傾向的混剪作品,三者之間不存在明顯的界限,內容形式多樣交叉也十分常見,可以說以上幾種二次創作作品在如今的抖音、西瓜、嗶哩嗶哩以及多種短視頻和自媒體平台之中是相當的常見。
二、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保護的正當性
2.1 作品可版權性分析
二次創作作品在相關的法律規律下,不能夠算是一種新的作品類型,然而要保護二次創作作品與著作權法相關的權利,就不能跳過「二次創作作品是否屬於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這一關鍵性問題。在以往我國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以「法定+封閉」的模式來定義作品類型,司法行政機構是不允許自行認定新作品類型的,所以法院多側重認定司法對「法律行政法規另行規定」這一條款進行擴大解釋的,也就是說對於作品類型的規定仍然是處於封閉模式。然而,在2021年6月1日起,我國對《著作權法》重新進行了修訂,新的《著作權法》將原有的封閉模式修改為作品類型開放模式,在新《著作權法》將以往的「類電作品」統一修改為了「視聽作品」。這一修改過程,解決了一直以來司法對於短視頻是否屬於類電作品的爭議,也使得日益暴增的短視頻作品給予了歸類。且新《著作權法》規定,只要作品創作形式,符合作品特徵的其他智力成果,都可以視為作品類型,這就說明,不管是二次創作作品中使用其他著作權人的作品,還是二次創作的圖片、音頻以及視頻等,都有成為作品的可能。
在作品特徵層面上,新的《著作權法》明確的規定了作品的定義:①作品須為人類智力成果;②作品須是能被客觀感知的外在表達;③作品須是文學、藝術、科學領域的成果;④具有獨創性,顯然,二次創作作品依舊是滿足以上定義。
2.2 作品獨創性分析
作品的獨創性是指不同的個性,獨創性不要求作品必須與他人作品是不同的,只要是獨立創作,即便是作品構成相似,但不是意味著抄襲他們的作品,也能夠獲得保護,另外,如何理解最低限度的創造性,在實際中並沒有統一的判定標准,只要是這種創造性不是微不足道的就滿足獨創性要求。一般認為主要是作者的智力活動,能夠體現其獨特個性和思想,都認為具有獨創性,也就是說,只要不是整體的復制或者類似簡單的機械剪輯,都認為體現了作者的獨特性思維,是具有獨創性的,特別值得注意的是,現實中不是因為二次創作作品具備獨創性,就不會夠成版權侵權行為,在實際司法中構成剽竊和侵權行為還是應當以「接觸+實質性相似」來進行判斷。
三、常見的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侵權類型
3.1 侵犯原著作人的著作人身權
二次創作作品侵犯原著作人的著作人身權一般包含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以及修改權。署名權是指用戶進行二次創作中,對於先前作品的引用或者其他方式的使用過程,沒有署名原來作者,這種行為很容易會造成對原作者署名權的侵害。保護作品完整權是指,當二次創作作品在正對原作品的戲仿過程中,進行諷刺和批判等行為,一部分學者認為這種行為已經侵害了原作者保護作品完整權,而實際中,只有在對原作品進行二次創作過程中,如對原有作者的名聲或者名譽造成損害時,才能夠判定為侵害了該權利。修改權則是當二次創作中,在原作品中篡改添加類似色情、暴力以及黑暗等成分,損害了作品原有的名聲,此時則可能會判定為損害了原作者的修改權。
3.2 侵害原著作權人的著作財產權
侵害原作者的著作財產權的主要侵害類型為復制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改編權以及匯編權。在進行二次作品創作中,如果作品對先作品的剪輯和重組中,復制的篇幅比例過多,且沒有獨創性內容,那麼就很容易演變成直接的復制過程,侵犯了原則者的復制權。信息網傳播權則指用戶在沒有經過授權的情況下,將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作品,擅自上傳到網路之中,使得第三方用戶能夠隨意的獲取該作品,其中把其他屏大所專有許可的作品進行簡單的剪輯裁剪等後上傳至網路,使得公眾能夠獲得,也是不允許的。最後的改編權和匯編權一般在學理上是指演繹權。也就是說這種改變和匯編過程,既保持了與原作品的相似性,又具備一定的獨創性,如果內有得到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情況下,很可能會構成侵犯原著作權人的改編和匯編權的。
四、二次創作作品授權和合理使用判斷中存在的現實矛盾
按照上述分析,不難發現,在進行判斷二次創作作品是否存在侵權的行為,主要就是看是否獲得了原著作者及相關權利人的授權和是否存在合理使用或者法定許可行為,然而這些判斷的過程中是存在一定的矛盾和問題的。
4.1 授權成本高成功率低
在微博時代還沒有大范圍興起時,關於授權的問題都是由專業的媒體工作者進行作品的創作,如果出現對於二次創作的需求下,大都會取得原著作權人的許可或者授權的。然而伴隨著信息傳播技術的快速發展,海量的手機視頻、影視、音頻、圖片、文字等APP的出現,這就使得普通人也很容易成為作品的創造者和傳播者,由於這種用戶群體的下沉,其獲取授權的能力是很弱的。就如現今最流行的抖音、快手以及西瓜視頻等,用戶基數是十分龐大的,但是大都是普通人,所以在創作中很難進行授權的獲取,同時一般也不會進行相關作品的授權,二次創作作者與原作者之間存在著很大的不對等以及相關對話問題,因而授權率十分低不說,很多普通創作者是無法承擔相應的版權使用費的。換種說法普通創作者授權成本相對很高,而侵權成本很低,畢竟很多用戶只是出於娛樂的目的進行創作的,並沒有存在針對性的以盈利為目的,這就使得很多侵權行為只是在不經意之間就發生了,而且侵權行為也變得越來越多,因此,對於這種行為及現象,這種處於法律灰色地帶的行為便會成為一種大眾認知,如果不及時的進行法規的調整,將不利於保持著作權法的權威和穩定。
4.2 多數作品市場影響小,合理使用界定較嚴
相對於普通大眾來講,很多的創作都是基於分享自己的觀點、想法、知識或者生活等行為,並不是想通過這種作品來進行盈利和謀生,再者,由於創作者的技術水準、知識水平以及創作能力不足,作品在一定意義上是無法進行大范圍的傳播的,多數只是局限於自身小團體內傳播,因而很多作品很難對於原作品產生影響,還有就是很多二次創作的作品,大都是藉助原作品的市場影響力,藉以用來傳播二次創作者的不同想法,很難對原作品的市場產生替代性影響,有些還會幫助原作品提高市場影響力和實時熱度。
就目前實際來看,大部分的二次創作作者是很難獲得授權的,正是由於二次創作領域主要體現市場影響小且合理使用的界定又十分的嚴格,這就使得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向著私人利益的方向傾斜。在一定程度上,二次創作作品的市場影響力較小,反而還有可能對原作品的推廣有著一定的積極意義,然而,就當下合理使用制度而言,絕大多數的二次創作作品仍舊曾存在著侵權的風險。
4.3 法院對合理使用判斷標准不統一
在司法領域中,實際上在進行解釋合理使用的適用時界定方式也不盡相同,整體上對於判定方式大都集中於「兩部檢驗法」、「三步檢驗法」、「合理使用四要素」以及「轉換性使用」。每種方式都能夠成為法官對於比較復雜的情形下採用。不同的方式對於選權利人的利於損害及構成合理使用的可能性影響也是不同的。
4.4 合理使用判斷中非商業性使用界定嚴格
一般在學術界的觀點下,合理使用是不能夠包含商業性的使用的,而作為二次創作者所創作的內同是否存在獲利和具備非盈利目的,是很難進行判定的,另外在很多創作平台中,是有打賞計劃和創作激勵計劃的,這是為了鼓勵平台優質創作者繼續發布優質內容所推出的鼓勵手段,例如西瓜視頻平台的「中視頻計劃」,其視頻創作者發布一個原創視頻達到平台規定的播放量,作者就能夠獲得相應的資金獎勵,另外創作者還能夠在自己作品中添加廣告,獲得廣告收益,這是否要認定為具有盈利目的,如果按照現有的「只要獲得報酬,就屬於從授版權保護的作品中獲取利益,即屬於商業化使用行為,只不過賠償金額不等」的判斷方法,也許很對的作品就會因為被打賞幾毛錢而被認定為具有商業行為,進而就會被納入不合理使用的范圍之內,這種判定是及其不科學也不夠合理的。
五、著作權法修改背景下二次創作作品著作權保護思路與方案
5.1 以三步檢驗法為基本前提並正確適用
在新的《著作權法》中沒有增加新的合理使用類型,與原來的不同之處在於,原來我國三步檢驗法並不在法律層面上,只是存在於《著作權法案實施條例》之中,所以在實際判斷中,法官多數都未能嚴格使用三要素的判斷方式。而在新的《著作權法》中將三步檢驗法提升到了法律層面,並強調了我國著作權法判定的標椎為「三步檢驗法」。
在二次創作作品的合理使用判斷中,由於新著作權法並沒有增加新的合理使用類型,雖然多數二次創作作品的目的嚴格來講並非為了說明問題,而是網路用戶自由表達的需要,但是由於著作權法合理使用類型具體化,想要進行合理使用,就必須要劃入某一類型,因而只能將這部分作品歸入類似的情形之中,如「為介紹、評論、說明的目的」,將戲仿作品理解為屬於對於原著作的負面評論,將同人作品理解為為了介紹說明某一問,所引用的該人物角色和特殊設定。
對於三步檢驗法的要求「不影響正常使用」和「不得不合理損害合法利益」。根據世貿組織裁決機構的解釋,合理使用行為不能夠與權力人既定的權利行使所能得到經濟利益沖突,所有合法的利益均應版權所有者擁有。如若造成了或者可能造成權利人利於減損,就判定為不合理使用的情形,但是對於該利益的保護不能與著作權法鼓勵創作的目的相沖突。雖然這一機構進一步進行了解釋,但是在一些案件中仍然會存在界定的模式和不便於司法實際使用的弊端,因而,有時法官還是傾向使用「四要素判定方式」然而不管是否採用「四要素判定方式」最終都要回歸於三要素的規定,在判定能夠影響作品的正常使用時,可以通過判定使用的行為是否和先作品的目的一致、使用的數量是否較小、使用的部分是否質量是原作品中的實質和精華等四要素中的具體標准來輔助判斷三步檢驗法中的一般標准,與此同時,建議在今後的法規修訂過程中,能夠將判定方式提高到法律及司法解釋的層面中來,進而形成共識強化權威性。
5.2 將轉換性使用規則合理融入二次作品合理使用判定中
在轉換性使用原則中,二次創作的作品使用行為只要是表達方式是全新的形式,使用的目的和原作品的目的是不同的,並且能夠體現出先作品新的應用價值和意義,即便是大量的引用,也屬於合理的范疇之內,這種規則能夠很好的解決創痛合理使用認定的死板性問題。
就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合理使用的判斷方式為三步檢驗法,這就使得實際中我們不能夠在十二種具體的情形之外創設新的情形,所以,建議在進行轉換使用時,結合使用的目的和方式來重新界定「適用引用」的含義並建議規定在司法解釋中。另外,轉換性使用在解釋二次創作作品時,能夠對其合法性進行明確的限定,進而能夠避免影響產業化著作權市場。當然,在進行轉換性使用過程中,仍舊需要依照三步檢驗法中的兩個一般的標准對其進行限制使用范圍。
5.3 合理界定非商業性使用
隨著網路流量時代的到來,二次創作作者不可能完全不在網路服務中獲利,如果只是從獲取報酬就判定其屬於商業性使用,這是極其不合理的,合理的使用商業性使用,怒僅僅要根據獲取的報酬多少來進行判定,還要結合二次創作者創作的目的、收入、粉絲數量以及帶來的商業影響等多方面因素進行考慮。例如通過廣告獲得的收益則,則可以說明主要具有營利性質,通過平台激勵計劃獲取平台的報酬,則可能並非主要。另外幾毛錢或者幾塊錢的數收入,可以也不應該判定為具有商業性質,還有就是對於粉絲龐大的二次創作者,其作品粉絲打賞,可認定為具有營利目的,反之粉絲較小,可認定為一種「炫技」的自娛自樂行為,不應當判定為具有營利目的。
隨著人們版權意識的逐漸提高,創作者也樂意去合理合法的使用在先作品進行創作。因此,我們不光要為新創意新想法的產生而創造法律上的便利條件,也不能對處在灰色地帶模稜兩可的行為聽之任之,這有損法律的權威性。我們相信,在社會各界的一起的努力下,在未來對著作權法更好理解的基礎上,著作權將迎來新的春天。

Ⅲ 成功經典的作品應不應該再次被翻拍呢

我覺得不應該,既然成功了,經典了,有關公司就不要再想的去蹭熱度了,根本無法超越,還可能會遭到劇粉們的群嘲,完全就是自不量力。而且,說實話,如今演技好的能有多少。根本演不出那樣的感覺了。

比如我知道好幾部劇都是這樣。之前的流星花園多火,短時間內,那首歌火遍大街小巷,誰能不知道啊。後來翻拍劇出現了多少,一起來看流星雨一二部還是有編劇自己的想法的,演員們還演技在線。而後來沈月,王鶴棣演得呢?那是啥呀,我看了簡直辣眼睛,什麼啊,沈月在雨中的哭戲,看得我都想笑,一點都不美,讓人無法動情。

還有電影版七月與安生,這讓馬思純,周冬雨兩人一起獲得大獎,這可是前所未有的啊,說明兩個人演得都很好,確實是。不論從眼神戲,感情戲。可是被改成了劇版,沈月演得,這都是什麼呀,劇情冗長不說,還沒有重點,沈月的哭戲能不能有點長進了。求求你了。

希望劇方能夠尊重經典作品,沒有實力的話就不要翻拍,到頭來得不償失,有點自己的東西,更好一些。

Ⅳ 哪些歌曲被二次創作以後翻車

現在隨著這個網路發展的時代,越來越多的人喜歡特別的東西,所以好多人都拿過去之前經典的作品,去進行二次創作,結果把原作者寫歌的意義和歌曲表達的感情都給的一塌糊塗。反正結果之後不但是毀了歌曲,也毀了原創本身的意義。我覺得這很是對原創作者的不尊重。比如夜空中最亮的星是逃跑計劃的歌曲,是一首。追尋夢想有朝氣的一首歌曲,追夢歌曲,結果被網路上的人改成小黃人版,改成了一首搞笑的歌曲。而且把整個歌曲的意義都改變了。因為每位歌手在創作的時候都是非常困難的,可能有的時候壓力也是非常的大。並不是說不能夠二次創作歌曲,有的時候二次創作出來的歌曲也是之後成了經典,比如說李健二次創作貝加爾湖。是非常成功的。

Ⅳ 五分鍾看完一部電影遭影視行業抵制,影視劇二次創作邊界在哪裡

近年來,隨著短視頻的興起,出現了很多“剪刀手”,通過剪輯把影視作品的精彩部分展示給觀眾,這種形式也很受歡迎。目前,影視產業正在抵制“五分鍾看一場電影”等電影的再創作。在新浪財經的號召下,70多家影視傳媒公司和514位藝人共同發布了一項聯合提案,再次呼籲視頻短片平台推廣版權內容合規管理,清理未經授權的內容。出色的是,短片對於電影的宣傳和解讀有很大的幫助。一些用於營銷和推廣的資金較少的電影可以被更多的人看到。一些高質量的電影故事經過演繹,會被觀眾刷兩下,刷三下;一些小的藝術家可能出名,因為一個剪輯。

因此,對於視頻剪輯的權利,一般都是從短視頻平台開始的,但是短視頻平台比較難啃骨頭,因為它涉及到“避風港原則”。所謂“安全港原則”,是指短視頻平台向用戶上傳剪輯視頻,第二次創作不承擔責任,只有在收到權利人通知後仍拒絕從貨架上撤下,才承擔侵權責任。因此,電影和電視公司在視頻平台上也無助。長期以來影視行業苦短視頻侵權,但維權卻如此困難。更讓人惱火的是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的強烈對比。根據《2020中國在線視聽發展研究報告》,到2020年6月,短視頻已經超過了即時通訊,平均每人每天110分鍾。

Ⅵ 如何理解文學接受中的二度創作

比如:我在讀「黃沙百戰穿金甲」這句詩的時候,立刻在腦海中描繪一個血腥的戰斗場景,那個場景不可能和作者王昌齡所經歷的一樣.這種在讀者閱讀文學作品時心理層面的再創作就是二度創作.

Ⅶ 讀西遊記原著和看二次創作作品有什麼不一樣的感受

還是原著比較有特點。區別。
1、西遊記原著是一部借神仙之名諷刺社會問題的名著,是刪減最少最原汁原味的西遊記。
2、二次創作作品是以原著為基礎,中間改寫很多東西,讓人無法理解。總體看來原著是經典而且有特色。

Ⅷ 請問抄襲、二次創作、原創區別

抄襲、二次創作、原創區別如下:

二次創作並非抄襲現存作品,也不是剽竊別人的創意當成自己的作品,而是明顯地,甚至刻意地,以某一或某些作品為焦點,將它重新演繹出別的意義,瓦解原來的脈絡、系統,以創出新的抒發,甚至顛覆。

例如西西的《肥土鎮灰欄記》,以包公劇《灰欄記》為藍本作二次創作,卻帶出了超越原作的深層意義。它的目的不是把現存作品或創意,聲稱成自己的創作,而是明顯地以他作,來使作者的創意及意義有更佳的發揮,達致更好的創作效果。

如同人活動本身就涵蓋了明顯延伸,發售的刊物、專輯多半帶有模仿的跡象,也有跟原作挑戰、崇拜的意味存在,一切需求端看個人。

二次創作包括了仿作、改編、引用並加以發揮等創作模式。二次創作並不是把別人的作品剽竊回來,當成是自己的;相反,二次創作是明顯地以某作品為基調來改編、仿作或加以發展,它的引用及改變意味是很明顯的。

原創不屬於歪曲、篡改他人創作或者抄襲、剽竊他人創作而產生的作品,亦不屬於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他人已有創作而產生的作品。特指自己寫的、非抄襲或轉載的博文。

這個含義本不恰當,因網路上已普遍流行,根據「約定俗成」的規則,應予認可。但在這個意義上應該慎用或少用,避免造成誤解。



(8)如何看待經典作品被二次創作擴展閱讀:

原創是對既定參照物的懷疑與否定,是在刷新固有的經典界面之後呈現出破土而出的生命氣息,是在展現某種被忽視的體驗,並預設著新的可能性;原創是可經過、可停留、可發展的新的存在,是新的經典的原型,具有集體共識的社會價值。

原創不是對既定狀態的完善與提升,也不是對已有的存在的另類註解;註解可以發展原創,但不產生原創。原創也不是形式的突圍表演,不是先鋒理念的誇張與變異;反叛的行為具有對既定秩序與價值的否定,但不指向原創。

原創,是模仿與抄襲的反義;模仿與抄襲同樣具有上升性,但是連續性上升;原創是蛻變,具有非連續性特點。

Ⅸ 二次創作算侵權嗎

二次創作算侵權。 二次創作又稱其為再創作,指的就是使用了已存在著作物的文字、圖像、影片、音樂或者其他藝術作品。而這些作品都稱其為二次創作物。如果是以盈利為目的並且實施了復制發行等相關行為,沒有獲得作者許可的二次創作的話,無論原作品的改動程度有多少,都會構成侵權。
法律分析
如果行為人只是很少一部分的對其進行借鑒,也沒有得到原作者的許可,對原作品的內容沒有進行本質改動的話,因此本人的二次創作也可能侵犯了復制權。如果本人對於原作品的改動程度很大,或者行為人的創作作品當中引用了原作品相當多的內容的話,在沒有原作者許可的情況下,行為人的行為是有可能構成侵犯改編權的,也有可能被原作者追究其侵權賠償的相關責任。由於創作基礎的不合法,因此基於這種情況下,如果二次創作以後的作品是具有一定獨創性的話,雖然也對其構成了侵權,但是也可能算是構成其改編的作品,是享有著作權的。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可知,在特定的條件下,是允許他人自由使用著作權而不必徵得著作權人的相應同意的,也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相關報酬。所謂特定的條件是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說明某一問題的時候,可以適當進行引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眾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體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計算機軟體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製件的權利;(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十二)信息網路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並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