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辦居住證在哪裡辦理居住登記
在當地的轄區派出所,或者是公安(分)局辦證大廳、政務便民服務中心,都可以辦理居住證、身份證等業務。
② 辦居住證在哪裡辦
根據《居住證暫行條例》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居住證到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辦理,辦理居住證的手續如下:
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資料及證件;
2、去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按要求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隨同的,還需要同時填寫《隨同的未滿16周歲人員情況》表、填寫《居住證信息登記表》或者《臨時居住證信息登記表》(以上兩表,名稱可能略有差別);
3、填寫完上述資料後,在派出所採集好人相信息,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按時領取即可。
(2)經典雙城辦居住證在哪裡擴展閱讀: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規定,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外地人員在《居住證》有效期內變更暫住地址的,應持《居住證》,房(戶)主戶口簿或身份證(復印件即可),證件地址與暫住人口實際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房(戶)主應註明辦證人實際居住的詳細地址,向新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遷入登記。
《居住證》有效期為一年,逾期作廢,《居住證》有效期滿後仍需暫住本市的外地人員,應在期滿前10日內到暫住地派出所重新辦理《居住證》。
外地人員持有效期限不滿一年的《居住證》,有效期滿後,需要在有效期內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登記。外地人員離開本市,應向暫住地的派出所辦理注銷登記,並將《居住證》交回派出所。外地人員遺失《居住證》的,應及時向暫住地公安機關報告,並按規定重新補辦。
③ 居住證去哪辦
居住證的辦理是要注意一下辦理的方法,很多的朋友們在辦理居住證的時候,都會想著去丹迪派出所咨詢一下。其實辦理居住證根本就不麻煩,只要了解一下要准備的資料就好了。那麼居住證去哪裡辦理?需要哪些手續?我們來看看小編的相關介紹與講述吧。
居住證去哪裡辦理?需要哪些手續
居住證去哪裡辦理
一.辦理時,需要攜帶本人身份證、租房協議、兩張一寸免冠照片到暫住地派出所申請即可。當日就可以辦理,不收任何費用。
④ 居住證去哪裡辦理
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居民到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辦理,建議去之前撥打電話咨詢一下居住證辦理條件、手續、資料,避免白跑。
辦理居住證的手續如下:1、帶上當事人的身份證、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房屋租住合同等資料及證件;2、去居住地的轄區派出所,按要求填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信息表》、如果有未成年子女隨同的,還需要同時填寫《隨同的未滿16周歲人員情況》表、填寫《居住證信息登記表》或者《臨時居住證信息登記表》(以上兩表,名稱可能略有差別);3、填寫完上述資料後,在派出所採集好人相信息,根據工作人員的提示,按時領取即可。
法律依據:
《居住證暫行條例》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
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
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
⑤ 居住證去哪裡辦
法律分析:居住證在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就業、合法穩定住所、連續就讀條件之一的,可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辦理領居住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九條 申領居住證,應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證、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業、就讀等證明材料。居住地住址證明包括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文件、購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就業證明包括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系證明或者其他能夠證明有合法穩定就業的材料等;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連續就讀的材料等。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和行動不便的老年人、殘疾人等,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申領居住證。監護人、近親屬代為辦理的,應當提供委託人、代辦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證件。申請人及相關證明材料出具人應當對本條規定的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對申請材料不全的,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機關委託的社區服務機構應當一次性告知申領人需要補充的材料。
對符合居住證辦理條件的,公安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5日內製作發放居住證;在偏遠地區、交通不便的地區或者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製作發放居住證的,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實施辦法中可以對製作發放時限作出延長規定,但延長後最長不得超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