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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有哪些權利

發布時間: 2022-03-03 18:05:39

Ⅰ 兒童有那些權利

國際社會通常把兒童的這些權利概括為四大類,即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和參與權。

Ⅱ 兒童的法定權利有哪些

兒童的法定權利有哪些:
1、每個兒童有固有的生命權,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生存與發展;
2、每個兒童都有自出生起即獲得姓名和國籍的權利;
3、尊重兒童維護其身份包括法律所承認的國籍、姓名及家庭關系而不受非法干擾的權利;
4、法庭、福利機構或行政當局在處理兒童問題時,應將兒童的最大利益作為首要考慮事項;
5、各國應為便利家庭團聚准許入境或出境;
6、各國應採取措施制止非法將兒童移轉國外和不使返回本國的行為;
7、確保有主見能力的兒童有權對影響到其本人的一切事項自由發表自己的意見,對兒童的意見應按照其年齡和成熟程度給予適當的看待。
法律依據
《兒童權利公約》
第二條 (一)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二)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第三條 (一)關於兒童的一切行為,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二)締約國承擔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考慮到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為此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三)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料或保護兒童的結構、服務部門及設施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標准,尤其是安全、衛生、工作人員數目和資格以及有效監督方面的標准。

Ⅲ 兒童的權利有哪些

兒童的權利,具體如下:
1、生存權:所有兒童有存活的權利,以及有權接受可行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2、保護權: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免受身體及性經濟剝削和虐待,免受戰亂、遺棄、照料疏忽;當兒童需要時,隨時提供適當的照料或康復服務;
3、發展權:包括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教育,向兒童提供良好的道德和社會環境,以滿足兒童發展過程中的身體、心理、精神的需要;
4、參與權:兒童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包括兒童有權對其任何事情發表意見。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
【法律依據】
《兒童權利公約》
第三條 1、關於兒童的一切行動,不論是由公私社會福利機構、法院、行政當局或立法機構執行,均應以兒童的最大利益為一種首要考慮。
2、締約國承擔確保兒童享有其幸福所必需的保護和照料,考慮到其父母、法定監護人、或任何對其負有法律責任的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並為此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和行政措施。
3、締約國應確保負責照料或保護兒童的結構、服務部門及設施符合主管當局規定的標准,尤其是安全、衛生、工作人員數目和資格以及有效監督方面的標准。第六條 1、締約國確認每個兒童均有固有的生命權。
2、締約國應最大限度地確保兒童的存活與發展。第七條 1、兒童出生後應立即登記,並有自出生起獲得姓名的權利,有獲得國籍的權利,以及盡可能知道誰是其父母並受其父母照料的權利。
2、締約國應確保這些權利按照本國法律及其根據有關國際文書在這一領域承擔的義務予以實施,尤應注意不如此兒童即無國籍之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三條 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
未成年人依法平等地享有各項權利,不因本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民族、種族、性別、戶籍、職業、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家庭狀況、身心健康狀況等受到歧視。第十六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履行下列監護職責:
(一)為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
(二)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情感需求;
(三)教育和引導未成年人遵紀守法、勤儉節約,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四)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權利,保障適齡未成年人依法接受並完成義務教育;
(六)保障未成年人休息、娛樂和體育鍛煉的時間,引導未成年人進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動;
(七)妥善管理和保護未成年人的財產;
(八)依法代理未成年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九)預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為和違法犯罪行為,並進行合理管教;
(十)其他應當履行的監護職責。

Ⅳ 兒童的合法權利有哪些

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受撫養權;2、受教育權;3、生命健康成長權;4、受保護權;5、肖像權;6、名譽權;7、財產保護權;8、隱私權;9、榮譽權;10、著作權;11、平等對待權;12、拒絕不合理勞動權;13、民事活動代理權;14、休息娛樂權;15、人身自由權等等。

Ⅳ 孩子有哪些權利必須了解和

兒童是未成年人,根據未成年的權利義務即可未成年人的權利 1、受教育權。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有權要求學校開足開齊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有權要求學校採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如有的學校對違紀學生處以停課一周的處罰,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時,其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應該受到保護。如教師對學生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學校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傷害,校外人員進入學校對學生造成傷害等等,侵害了學生的 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 3、身體自由權和內心自由權。發生在學校的侵害該類權利的行為有;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教室、罰站等,放學後禁止學生回家,下課後禁止學生自由活動,教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觀點,強迫訂閱某種刊物、不允許自由閱讀等。 4、肖像權。學校在使用或對外提供有關學生學習、生活的照片作為贏利性目的的使用時,如果照片是以特定的未成年人形象為主題的,比如照片只有一個或幾個未成年人,學校必須徵得未成年人或其監護人的同意。特別是在進行有關違反校規校紀的宣傳中,最好不要出現未成年人的真實照片。 5、名譽權。未成年人年齡雖小同樣享有名譽權,學校或教師不得對其人格進行侮辱或誹謗。如有的教師上課時用言語侮辱學生,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都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害。 6、隱私權。未成年人的私人通信、考試分數排名等,只要是他(她)不願意讓別人知道的,都可以成為其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 7、財產受到管理、保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致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8、獨立財產權。財產不被沒收是未成年人對財產享有獨立所有權的基本內容,學校無權沒收其財產。學生上課看課外書或玩弄其他物品時,採取沒收的作法,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財產所有權。 9、生活獲得照顧權。如學校提供給學生的午餐,其衛生和營養應該得到保障,學生生病時應該及時得到救治,學生在穿衣、吃飯等方面應該得到指導等。 10、民事活動代理權。對於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不能獨立完成的民事活動,未成年人應該有要求學校代理的權利。但即使是買食品、學慣用品等行為,如果未成年人沒有提出要求學校代理,學校也無權代理。 11休息娛樂權。作為未成年人最大幸福的休息娛樂,應該成為其在學校的主要權利之一。學校應該考慮到他們的娛樂、休息,允許他們創造健康的豐富多採的校園生活。 12、獲得良好的校園環境權。《中小學校園環境管理的暫行規定》對校園環境作了明確的規定,學校有義務採取措施,使校園環境達到相關標准,以滿足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需要。 13、拒絕亂收費的權利。學校向學生收取不該收取的費用,就意味著學校侵犯了學生特別是家長的財產權,學生和家長有權拒絕。 14、拒絕不合理勞動權。學校有權組織學生進行一些勞動,但如果學校要求學生從事贏利性勞動或過重的體力勞動,學生有權拒絕。學生犯了錯誤後,罰其勞動,也屬不合理勞動,學生有權拒絕。 15、拒絕不合理校內外活動權。有些學校甚至一些地方政府的慶典活動,要求中小學生參加演出,屬於不合理校內外活動,學生有權拒絕。 16、榮譽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期間獲得的各種榮譽,如參加各級各類競賽獲獎,獲得「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幹部」等稱號,學校不得阻礙未成年人獲得該榮譽,也不得隨意撤消或剝奪。 17、著作權。著作權包括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使用權和獲得報酬權。學生在校期間的作品,應依法享有著作權。 18、平等對待權。未成年人在學校里有權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樣的對待,有權不受歧視。其中包括在入學和升學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在校學習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受到公正評價的權利。 ■未成年人的義務 國家法律在規定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廣泛權利的同時,也規定了未成年人應當履行的各項義務。這些義務主要包括: 1、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義務。 2、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愛護公共財產、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的義務。3、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 4、保衛祖國,依法服兵役的義務。兵役法第12條規定,根據軍隊需要和自願的原則,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也可以參軍入伍。可見,部分未成年人在一定情況下也擔負著服兵役,保衛祖國的義務。 5、依法納稅的義務。未成年人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一部分,與其他公民一樣,在符合國家稅法規定的情況下,也具有依法納稅的義務。

Ⅵ 少年兒童應享有哪些權利

  1. 受教育權:未成年人有依法接受規定年限義務教育的權利,有權要求學校開足開齊國家規定的各類課程,有權要求學校採取措施保證教學質量,學校或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學生上課。如有的學校對違紀學生處以停課一周的處罰,實際上侵害了學生的受教育權;

  2. 生命權:未成年人在學校接受良好教育的同時,其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應該受到保護。如教師對學生的體罰或變相體罰,學校校舍倒塌對學生造成傷害,校外人員進入學校對學生造成傷害等等;

  3. 身體自由權:|發生在學校的侵害該類權利的行為有;教師禁止學生上學、進教室、罰站等,放學後禁止學生回家,下課後禁止學生自由活動,教師要求學生接受自己的思想觀點,強迫訂閱某種刊物、不允許自由閱讀等;

  4. 名譽權:未成年人年齡雖小同樣享有名譽權,學校或教師不得對其人格進行侮辱或誹謗。如有的教師上課時用言語侮辱學生,對學生進行體罰或變相體罰,都是對學生名譽權的侵害;

  5. 保護權:未成年人在學校學習期間,其財產應該得到學校的管理和保護當學校沒有盡到保護職責致使其財產受到侵害時,學校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6. 平等對待權:未成年人在學校里有權得到和其他未成年人一樣的對待,有權不受歧視。其中包括在入學和升學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在校學習和生活方面享有平等權利,受到公正評價的權利;

  7.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Ⅶ 你認為兒童應該擁有哪些權利為什麼

摘要 你好 很高興可以為你解答 我是小雪老師

Ⅷ 兒童權力有哪些分別指什麼

《兒童權利公約》指出,兒童具有的最基本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即: 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新修訂第三條源於《兒童權利公約》 。

兒童權利公約(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the Child)1989年11月20日第44屆聯合國大會第25號決議通過,是第一部有關保障兒童權利且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國際性約定。1990年9月2日生效。截至2015年10月,締約國為196個。該公約旨為世界各國兒童創建良好的成長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