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家長虐打兒童如何舉報
發現家長虐打兒童舉報方法如下:
1、可以及時報警處理;
2、也可以及時聯系當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密切接觸未成年人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來舉報。
虐待兒童是靜犯罪,其身體傷害通常不嚴重而心理、精神傷害尤其是對兒童成長的負面影響是巨大和長遠的。如果不對虐待兒童作法律上的單獨評價與定性,並確定嚴厲的刑罰後果,此類行為必然層出不窮。如果虐待兒童行為沒有造成死傷後果,按照現行法律將很難追究大多數虐童者的刑事責任,即便這種虐待兒童行為的性質十分惡劣。虐待兒童的行為是法律的高壓線。
虐待罪是指經常以打罵、禁閉、捆綁、凍餓、有病不給治療、強迫過度體力勞動等方式,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實施肉體上、精神上的摧殘、折磨,情節惡劣,從而構成的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第十七條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1、虐待、遺棄、非法送養未成年人或者對未成年人實施家庭暴力;
2、放任、教唆或者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違法犯罪行為;
3、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參與邪教、迷信活動或者接受恐怖主義、分裂主義、極端主義等侵害;
4、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煙含電子煙,下同、飲酒、賭博、流浪乞討或者欺凌他人;
5、放任或者迫使應當接受義務教育的未成年人失學、輟學;
6、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網路,接觸危害或者可能影響其身心健康的圖書、報刊、電影、廣播電視節目、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和網路信息等;
7、放任未成年人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
8、允許或者迫使未成年人從事國家規定以外的勞動;
9、允許、迫使未成年人結婚或者為未成年人訂立婚約;
10、違法處分、侵吞未成年人的財產或者利用未成年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11、其他侵犯未成年人身心健康、財產權益或者不依法履行未成年人保護義務的行為。第二百六十條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訴的才處理,但被害人沒有能力告訴,或者因受到強制、威嚇無法告訴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三條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1、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
2、毆打、傷害殘疾人、孕婦、不滿14周歲的人或者60周歲以上的人的;
3、多次毆打、傷害他人或者一次毆打、傷害多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