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什麼是兒童權利
⒈兒童是人,他具有生存權,具有人的尊嚴以及其它一切基本人權。兒童是人,意味著兒童不是物,也不是動物。兒童具有自己的獨立人格,具有自己做人的尊嚴,具有自己作為人的價值,他不同於其物可以聽任人擺布、屈從於人;兒童也生活於社會的現實中,他有自己的生活和經歷,他帶著自己的經驗、價值觀念(可能是是朦朧的不確定的)和心理狀態進入教育過程,他不是一塊任人隨意塗抹的白板;兒童是一個活的能動體,具有人所特有的能動性,他不是消極被動地被套人塑造和改造的。在教育活動中,必須把兒童看作是具有獨立人格的人,是生活在社會中的現實的人,是具有主觀能動性的人必須尊重兒童的人格,維護兒童做人的尊嚴,促進兒童積極主動地實現自己的人的價值。維護兒童權利的四條基本原則:①兒童最佳利益原則,凡是涉及兒童的任何事情都應該以兒童的最佳利益為重;②兒童自身尊嚴原則,凡是涉及到兒童生存發展的問題都要以認識兒童、了解兒童、熟悉兒童、理解兒童、尊重兒童、造福而不是傷害兒童的原則為先;③尊重兒童意見的原則,凡是涉及兒童本人的事,必須認真聽取兒童的意見,任何大人都不要自作主張;④保障兒童參與權的原則,不管來自任何社會文化背景、出身環境、貧富與男女性別、智力發展較快或較慢、正常還是殘疾、優良還是懦弱的兒童,都應得到平等對待,不應受到任何歧視或忽視。
② 兒童有哪些特殊權利
兒童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參與權。
1、生存權
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包括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2、受保護權
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
3、發展權
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
4、參與權
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
(2)什麼是兒童權利擴展閱讀
《兒童權利公約》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則和義務,在追求一個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會的過程中,將兒童放在中心位置。該公約建立在各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傳統基礎上,是一套普遍接受的不容商榷的標准和義務。
這些基本標准—也稱人權 —規定了各國政府應當尊重的最低權利和自由。這些標准基於對每個人尊嚴和價值的尊重,無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觀點、血統、財富、出身或能力如何,因此這些標准適用於任何地方的任何人。
伴隨這些權利而來的是政府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同等權利的義務。這些標準是互相依賴、不可分割的;我們不能不顧一些權利,或者以一些權利為代價,來確保其他某些權利。
③ 兒童權利公約四大權利
法律分析:一、生存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
二、兒童的受保護權:是指保護兒童受適當照料與保護,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遺棄或疏忽照料的權利。
三、兒童的發展權:指保障兒童成長過程中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包括兒童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教育)的權利,以及能夠給予兒童的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交發展的相應生活水平。
四、兒童的參與權:指兒童享有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不應被簡單的視為一個弱小群體而僅僅需要特殊的照顧,他們應當作為一個有權利的群體而被所有人尊重。
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
第二條 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第四條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締約國應根據其現有資源所允許的最大限度並視需要在國際合作范圍內採取此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