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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治理新模式有哪些 2024-12-28 14:47:47

我國兒童有哪些特殊權利

發布時間: 2024-12-27 22:39:30

Ⅰ 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我國未成年人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哪些方面,並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具體如下:
1、生存權:包括生命安全權和生活保障權。大多數父母都很關心孩子的生存狀態,但也有個別父母嚴重侵犯兒局岩做童的生存權。根據我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構成犯罪的、負有撫養義務而拒絕撫養的、溺嬰及棄嬰的行為將被追究法律責任。
2、發展權:指兒童擁有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發展權利主要指信息權、受教育權、娛樂權、文化與社會生活的參與權、思想和宗教自由、個性發展權等。其主旨是要保證兒童在身體、智力、精神、道德、個性和社會性等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發展。
3、受保護權:反對一切形式的兒童歧視;每一個兒童將得到平等對待;保護兒童一切人身權利及關於處於危機、緊急情況下的兒童保護;脫離家棗辯庭的兒童保護。對怎樣保護兒童,我們還缺少明確的認識,常常無意識地造成對兒童權利的忽略和侵犯。如對兒童照料不周,對兒童進行有辱人格的懲罰,讓孩子承擔過重家庭責任、社會責任,利用、剝削兒童,這些桐衡都是沒有尊重兒童的權利。

Ⅱ 兒童有哪些特殊權利

兒童最基本的權利可以概括為四種,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參與權。

1、生存權

每個兒童都有其固有的生命權和健康權,包括有權接受可達到的最高標準的醫療保健服務。

2、受保護權

不受危害自身發展影響的、被保護的權利,包括保護兒童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或疏忽照料,以及對失去家庭的兒童和難民兒童的基本保證。

3、發展權

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兒童有權接受正規和非正規的教育,以及兒童有權享有促進其身體、心理、精神、道德和社會發展的生活條件。

4、參與權

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有參與社會生活的權利,有權對影響他們的一切事項發表自己的意見。

(2)我國兒童有哪些特殊權利擴展閱讀

《兒童權利公約》包含了一整套普遍商定的准則和義務,在追求一個公正、彼此尊重以及和平的社會的過程中,將兒童放在中心位置。該公約建立在各種不同的法律制度和文化傳統基礎上,是一套普遍接受的不容商榷的標准和義務。

這些基本標准—也稱人權 —規定了各國政府應當尊重的最低權利和自由。這些標准基於對每個人尊嚴和價值的尊重,無論其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觀點、血統、財富、出身或能力如何,因此這些標准適用於任何地方的任何人。

伴隨這些權利而來的是政府和個人不得侵犯他人同等權利的義務。這些標準是互相依賴、不可分割的;我們不能不顧一些權利,或者以一些權利為代價,來確保其他某些權利。

Ⅲ 我國兒童依法享有哪些權利

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三條規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權、發展權、受保護權、參與權等權利,國家根據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特點給予特殊、優先保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教育權,國家、社會、學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權。未成年人不分性別、民族、種族、家庭財產狀況、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權利。」

《未成年人保護法》新修訂第三條其實源於《兒童權利公約》《兒童權利公約》認為:兒童具有的最基木的權利可概括為四種,即:生存權、受保護權、發展權和參與權。

保護未成年人的工作,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二)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

(三)適應未成年人身心發展的特點;

Ⅳ 兒童權利公約四大權利

法律分析:一、生存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和醫療保健獲得權。

二、兒童的受保護權:是指保護兒童受適當照料與保護,免受歧視、剝削、酷刑、虐待、遺棄或疏忽照料的權利。

三、兒童的發展權:指保障兒童成長過程中的各種需要得到滿足,包括兒童有接受一切形式的教育(正規的和非正規的教育)的權利,以及能夠給予兒童的身體、心理、精神、道德與社交發展的相應生活水平。

四、兒童的參與權:指兒童享有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兒童不應被簡單的視為一個弱小群體而僅僅需要特殊的照顧,他們應當作為一個有權利的群體而被所有人尊重。

法律依據:《兒童權利公約》

第二條 締約國應遵守本公約所載列的權利,並確保其管轄范圍內的每一兒童均享受此種權利,不因兒童或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的種族、膚色、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見解、民族、族裔或社會出身、財產、傷殘、出生或其他身份而有任何差別。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措施確保兒童得到保護,不受基於兒童父母、法定監護人或家庭成員的身份、活動、所表達的觀點或信仰而加諸的一切形式的歧視或懲罰。

第四條 締約國應採取一切適當的立法、行政和其他以實現本公約所確認的權利。關於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締約國應根據其現有資源所允許的最大限度並視需要在國際合作范圍內採取此類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