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事實無人撫養認定標准及流程
一、認定條件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是指具有我市戶籍、年齡未滿18周歲,父母雙方均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謹羨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或者父母一方死亡或失蹤,另一方符合重殘、重病、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失聯情形之一的兒童。
重殘是指一級、二級殘疾和三級、四級精神、智力殘疾;失聯是指失去聯系且未履行監護撫養責任6個月以上;服刑在押、強制隔離戒毒或被執行其他限制人身自由期限在6個月以上;死亡是指自然死亡或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失蹤是指人民法院宣告失蹤。
二、辦理流程
(一)申請。由監護人或受監護人委託的近親屬向兒童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二)查驗。鄉鎮人民政府對事實無人撫養兒童父母情況進行查驗,對符合條件的,報市民政局審批。
(三)確認。市民政局對符合條件的,從2020年1月起納入保障范圍。為保護兒童隱私,申請、認定均不設置公示環節。
三、檔案資料整理留存
事實無人撫養兒童基本生活補貼申請表(一式三份,民政局、鄉鎮人民政府、監護人各持一份)內附:
1、兒童本人及法定監護人或法定撫養、扶養人的戶口簿、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受監護人委託的近親屬提出申請的,要有受委託證明及受委託人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