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沈陽殘疾兒童康復救助申請網上怎麼申請
申請康復救助的殘疾兒童,須為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且未滿18周歲的殘疾兒童或者持有符合規定的殘疾診斷證明且未滿7周歲的疑似殘疾兒童,並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具有本地戶籍,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且納稅1年以上,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且繳納社會保險1年以上;監護人持有本地居住證連續3年以上。
2.殘疾兒童監護人應當向殘疾兒童戶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證發放地縣級殘聯現場或網上提出康復救助申請,監護人無法申請的,可委託他人、社會組織等代為申請。縣級殘聯可根據實際情況,組織專業人員對提出康復救助申請的殘疾兒童進行康復潛力評估,評估報告一年內有效。縣級殘聯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康復救助申請材料的審核工作。
3.殘疾兒童申請的康復救助服務,自縣級殘聯審核通過之日起一年內有效,超期的須重新申請。經審核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監護人根據兒童殘疾類別或者評估結果,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則自主選擇定點康復機構,原則上一個救助年度內不得更換機構。多重殘疾可根據康復潛力評估結果選擇一種殘疾類別接受康復救助。
《社會救助暫行辦法》
第十五條特困人員供養的內容包括:
(一)提供基本生活條件;
(二)對生活不能自理的給予照料;
(三)提供疾病治療;
(四)辦理喪葬事宜。
特困人員供養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確定、公布。
特困人員供養應當與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障、最低生活保障、孤兒基本生活保障等制度相銜接。
第十六條申請特困人員供養,由本人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提出書面申請;本人申請有困難的,可以委託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代為提出申請。
特困人員供養的審批程序適用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