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誰有侵犯兒童權利的事例!急。。。。。。。。。。。
兒童擁有游戲的權利嗎?回答是肯定的。1998年8月召開的世界幼兒教育大會的主題就是保護兒童游戲的權利。另外,《兒童權利宣言》《兒童權利公約》都把游戲作為專業工作者的基本權利之一。盡管兒童擁有游戲權利已被政府、專業工作者認可,但是在兒童的生活中,其游戲權利的主體性並沒有充分體現出來。很多成人出於「為兒童好」的主觀願望把自己的價值觀增強加給兒童,而不考慮兒童的現實需要。這種做法沒有把兒童看成是「積極的」「創造性的」權利主體,實際上就是對兒童游戲權利的侵犯。要知道尊重兒童就要尊重兒童游戲的權利。
1.課程超載搶佔了兒童的游戲時間
課程是教育機構實施教育的載體,幼兒園教育不能沒有課程。然而,信息時代知識的成倍增長使各級各類教育機構的課程在「量」上呈膨脹狀態,這種膨脹由上往下壓到幼兒園,似乎很有理由地就佔領了幼兒園的課程領域。很多幼兒園開設了外語、計算機、識字等課程,甚至辦起了個種特長班。幼兒園與幼兒園之間比著干,唯恐落後,爭著向社會顯示自己幼兒園能教給兒童更多的知識,這樣就必然產生課程內容上的混亂與超載。課程超載勢必造成兒童其他活動時間的縮減,一種明顯的現象就是兒童游戲的時間大大減少了。成人認為讓孩子多學一些知識就是為了孩子好,童年是人生一段寶貴的時光,如果讓孩子玩游戲,豈不是浪費了光陰了嗎?杜威曾對此提出過批評:「有許多學者......總把兒童期縮短,將成人的知識經驗硬裝進去,他們認為兒童期是完全白費的,哪裡知道,這是真正的教育基礎。」盧梭也曾強調:「在童年時期犧牲一些時間,到長大的時候就會加倍地收回來。」兒童在游戲,表面上看起來是浪費了大好時光,可恰恰是這段「浪費的時光」給了兒童日後發展的潛力與基礎。
2.「偽游戲」對兒童游戲時間的侵佔
綜合許多學者的觀點,兒童游戲包含以下幾個主要特徵:游戲是愉快的,歡樂的;游戲是自發的,自主的;游戲並無附加的目的;游戲是游戲者主動參與的。然而,在現實生活中,尤其是教育機構中的大部分游戲只具有游戲的形式,而喪失了游戲的「靈魂」,這種游戲已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游戲,是「偽游戲」。如:游戲形式化、游戲模式化、游戲工具化等都具有「偽游戲」的傾向。在這些游戲中,兒童的游戲行為是受成人控制的,有些兒童甚至有意迎合成人的口味,兒童的主體性沒有體現出來。看似兒童在游戲,實質上是兒童游戲的權利已被侵犯。這樣,兒童政治用於游戲的時間勢必因為「偽游戲」的侵犯而減少。
3.成人本位的觀點扭曲了兒童的游戲空間
成人總是以自己的眼光來審視兒童世界,好心的教師、家長不辭勞苦花費精力和金錢把屬於兒童的小小空間布置得精緻又加,在這樣一個美好的「童話世界」中再外加成人賦予的一些規則:生活在其中的兒童,你得小心,別弄壞了我為你築起的「童話世界」。這就是典型的成人本位的觀點。這樣的「童話世界」真正是兒童需要的嗎?它對兒童的發展有多大的價值?它是兒童理想的游戲空間嗎?游戲本身就是創造性的、可變化的,而過於精緻,過於真實的空間布置會限制兒童的創作性發展,表面上看起來兒童在玩,實際上這種玩已經沒有任何創造性可言,簡單的欣賞變成了兒童游戲的目的和過程。我們認為,兒童是空間活動的主體,兒童是在游戲中完成對空間的布置與美化的。我們常常看到兒童對空間環境的破壞,那就是作為主體的人對束縛的抗議。也許成人會為自己的行為辯護:我們是愛兒童的,我們為兒童已付出了很多代價。弗洛姆在《愛的藝術》中談到:「正如生活一樣,愛也是一門藝術。如果想觸及愛的底蘊,那麼就應像研習音樂、繪畫、木工、醫學、工程等藝術一樣來對待它。」弗洛姆認為愛是需要學習的,包括愛的愛的理論和愛的實踐。成人想當然地認為自己為兒童所做的一切是出於愛兒童,殊不知他們並沒有掌握愛兒童的理論——從兒童的心理、兒童的生存問題出發來調節自己愛兒童的行為。
4.成人空間意識造成兒童游戲空間的浪費
空間既是絕對的又是相對的,絕對空間是客觀的、不可變的,而相對空間是可變化的,它反映了人對絕對空間的利用程度。前面我們討論了兒童游戲的絕對空間的減少與被扭曲的現象和原因,那麼,兒童所擁有的不太大的游戲空間狀況如何呢?我們常常看到幼兒園里多功能活動室、科學發展室等空間的利用率並不高,在許多時候他們是閑置著供外人參觀的。本來幼兒園的絕對空間就並不大,讓它們閑置豈不是游戲空間的浪費嗎?另外,很多活動空間的用途單一,這也是一種空間浪費。我們主張充分利用絕對空間,不斷挖掘相對空間。例如,對空間的重組,讓絕對空間中的每一個角落都具有游戲的召喚力,同時開發同一空間的多用途功能,這樣,相對空間就會增加、
保障游戲的時空就是保障兒童游戲的權利。游戲應該是童年的主旋律,我們要真正重視兒童游戲的時間和空間,讓兒童在游戲中尋找童年,享受童年,詮釋童年,只有擁有完整幸福童年的兒童才會擁有完整的人格,才會成為一個健全的人。游戲中的兒童是幸福快樂的,難道我們不會因為兒童的快樂而快樂嗎?
❷ 常見侵害兒童權利的類型
1.家庭暴力。指的是家長濫用打罵等方式管教孩子,給孩子身心造成嚴重創傷的暴力事件。
2.意外事故。是指由於家長對孩子保護不力或引導不當,造成孩子發生重大的人身傷亡的事件。家長作為孩子的監護人,要有強烈的保護孩子安全的意識。由於一些家長缺乏安全意識或忽視對孩子進行自我保護能力的培養,導致了許多悲劇的發生,諸如溺水、觸電、火災、燙傷、拐騙、失蹤等。
3.精神虐待。指家長採取諷刺、挖苦、辱罵和威脅等方式管教孩子。長期生活在這樣的環境中,孩子的人格將會被扭曲而畸形發展,精神受到嚴重的摧殘。精神虐待直接傷害孩子脆弱的心靈,是孩子患精神疾病的誘因。
4.過度保護。指的是家長將孩子的日常事情全部包辦代替。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確立發展權為兒童的三項基本權利之一。家長事無巨細地關照、保護孩子,限制了孩子能力的發展,從而使孩子的發展權受到了侵害。
5.侵犯隱私。指的是家長在家庭教育中以各種方式侵犯兒童的隱私權。如孩子的信件被家長私自拆開,書包和口袋被搜查,抽屜的鎖被撬開,日記被偷看,行為被跟蹤,電話內容被追問等。有的家長甚至公開孩子的智商,這些做法不僅極大地傷害了孩子的人格和尊嚴,而且也導致了親子關系的惡化,大大降低了父母的威信,加深了兩代人之間的隔閡。
6.限制言論。指的是家長限制孩子的言論自由,不準孩子發表與自己不一致的意見,在涉及孩子切身利益等重大事情上,也往往是家長說了算。
❸ 當前侵犯幼兒合法權益的現象有哪些
觸目驚心的家庭侵害 家庭,應該是未成年人最安全、最可靠、最溫暖的地方。《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八條明文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可是不少家長忘記了還有個《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認為孩子是自己的,愛怎麼管就怎麼管,要怎麼打就怎麼打,而未成年的孩子又缺乏自我保護意識,因此在家庭中發生了一些兒童受侵害的悲劇。 2000年4月12日夜11時,北京房山區琉璃河地區43歲的農民駱淑平,因對8歲的兒子王闖多次未完成老師布置的作業及說謊之事不滿,遂持木把笤帚對王闖進行毆打。王闖缺乏自我保護的意識,不去反抗,也不躲避,任母親毒打,造成雙臂及下肢大面積創傷,並引發腎功能衰竭,法醫鑒定為重傷。檢察院對其母提起了公訴,房山區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審理此案,她涉嫌的罪名是故意傷害。 北京一家醫院提供的消息說:一個5歲的女孩被父母逼著學彈鋼琴,如不彈夠父母規定的時間便被呵斥或打罵,她卻沒有一點自我保護意識,任由父母打罵。她的父母還認為「打是親,罵是愛,不打不罵不成才」。一天,孩子彈鋼琴時突然全身不停地抽動,破口大罵,眼鼻錯位,被醫生診斷為腦神經介質發生障礙的「抽動穢語綜合症」,是由壓力過大所致。從此,孩子一見鋼琴就犯病,家長只好將鋼琴賣掉。 30歲出頭的下崗女工王某,把自己的全部希望都寄託在女兒陳瑩身上。1999年7月7日晚上,王某在家裡教5歲的女兒練習書寫阿拉伯數字。陳瑩寫了一會兒,就叫嚷著找小朋友玩去,王某堅決不許。直到晚上11時半,小陳瑩就是寫不好「8」和「9」這兩個數字,氣得王某順手抄起蒼蠅拍就打女兒。個性倔強的陳瑩乾脆就不寫了,也不躲避母親的抽打。這時,氣到極點的王某,找來擀麵杖,掄起來就打女兒的腿和後背。當晚,女兒上床後,直喊肚子痛,並在床上不停地翻滾。王某一看慌了神,急忙把孩子送到醫院。然而,醫生終沒能留住小陳瑩的生命。 以往提到家庭暴力,受害的往往是老人、婦女,而今,家庭暴力已殃及到未成年的孩子。在國人心中,「不打不成才」的傳統家庭教育觀念根深蒂固。專家說,由於未成年人自我保護的能力較弱,自護觀念在心裡也沒有樹立起來,暴力侵犯兒童案件不在少數。因此,一些專家、教授、醫師向全社會的所有家庭呼籲:住手!再也不要打孩子。過分溺愛、過度保護將束縛孩子自由飛翔的翅膀,而暴打孩子將折斷孩子的翅膀。呼籲全社會每個家庭都給孩子一雙真正自由飛翔的翅膀 Ⅰ.青少年受到侵害的原因 我們青少年正處於長身體、長知識的重要時期,各方面都很不成熟。由於生活環境復雜,存在著不利於青少年健康成長的因素,侵犯青少年合法權益和損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現象還時有發生。我國法律在保護青少年合法權益方面雖然規定了家庭、學校、社會、司法等不同方面的保護措施,但由於環境和條件所限,這些保護有時會出現不及時、不到位的現象,使青少年受到不同程度的傷害。對於這種傷害一定要用辯證的方法去看待。這種傷害既包括顯性的表面的傷害,即對青少年身體的傷害,同時還包括對青少年心理、精神層面的傷害,最嚴重的是生命的剝奪。這種隱性的傷害主要是指來自學校老師、家庭中父母的傷害,不易被社會覺察和理解。但應與家長、老師的教育目的相區分。同時,另一方面青少年也要自主思考、自我判斷和反思。對於來自學校、家長的侵害注意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從目的和方式兩個層面預防和警示自己。 Ⅱ.青少年可能受到來自幾方面的侵害 對於十三四歲的青少年來說,面對復雜多變的社會環境,以及我們有限的社會閱歷和生活經驗,可能常常會受到來自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和社會不良行為的侵害,來自家庭、學校、社會的侵害。 青少年受侵害的四種常見的來源,即意外傷害、家庭侵害、學校侵害、社會侵害。 意外傷害往往是由於一些突發的責任事故,例如交通意外和自然災害引起的。家庭侵害、學校侵害和社會侵害往往是以暴力的手段侵害青少年的人身自由權利和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給青少年帶來了巨大的身心傷害等問題。對青少年的傷害不僅包括身體方面的傷害,而且還有心理和精神方面的傷害,甚至剝奪了青少年年輕幼小的生命。 學校家庭中的侵害行為有許多。 面對小霸王,不卑又不亢。(來自同學的侵害) 校園是我們健康成長和努力學習的美好樂園。為什麼校園里會發生暴力事件?校園暴力多與某些學生的生活環境和不健康的心理相聯系。由於對家長、老師、同學不滿,以盲目反抗情緒和攻擊的態度對待別人;也有的孩子從小缺乏與同齡人的正常交往,不會與人和睦相處,養成了隨便打人罵人的壞習慣。另外,隨著年齡的增長,有些孩子結成團伙,名為講「義氣」,實際專門欺負弱小或是他們看不順眼的同學 2)面對老師父母,加強溝通相互理解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第十五條規定: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這個法律,不僅是給未成年人定的,也應該是給學校的每個教師定的。從一起起老師侵害學生的案件中可以看到,不少教師心裡就沒有裝著這個法,他們不但沒有依法保護未成年人,甚至在殘害著未成年人。教師以暴力侵犯我們的行為,不僅會影響未成年人正常的生長發育過程,使之喪失在校園中對老師的信任感與依賴感。更為嚴重的是,這將會造成未成年人心理的扭曲,使之出現反社會人格,並帶有較強的攻擊性,可謂貽害無窮。 ①2000年3月15日上午,江西南昌市蓮塘某中學,在上第四節課的時候,有十幾名高一(1)班的學生因未完成李老師頭一天留下的6道數學作業題,便遭到每題抄寫1000遍、一共6000遍的體罰。作為高一的學生,面對這個令他們膽戰心驚的天文數字,只是逆來順受,沒有及時反映到校長那裡,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②西安雁塔區魚化鄉老煙庄某小學二年級老師懲罰未完成作業的學生出了個「損招」。2000年3月25日上午,肖老師命令未完成作業的12名學生(7個男生,5個女生),當眾脫褲子,並在教室里轉一圈示眾,班主任還指派兩名班幹部對不聽話的學生強行脫褲子。 ③據《雲南日報》報道,4月3日晚7時30分,雲南省曲靖市會澤縣上村鄉中學初一(4)班的學生正在晚自習。歷史課教師聶朝寬發現學生張波及另外兩名學生沒完成作業時,便將3名學生叫到黑板前罰站。好動的張波與坐在二排的一名學生用粉筆頭互相打鬧,聶老師便上前連扇張波10個耳光,把16歲的張波扇倒在地。張波當場口吐白沫,昏迷不醒。聶老師還認為張波是假裝暈倒,抓著頭發拎起又補了兩個耳光。過了幾分鍾,不見張波起來,驚慌失措的聶老師連忙叫上10多個學生將張波送往鄉衛生院搶救。晚上9時,張波經搶救無效死亡。死者的學生現場目擊:張波是被聶朝寬老師活活打死的。村民王某告訴記者,他的孩子跟張波在一個班讀書,每次孩子從學校回家來,都訴說他和同學被校長和聶朝寬等老師打罵懲罰。孩子說,去上村鄉中學不是讀書,是坐牢,環境太惡劣了。 滿意請採納
❹ 不法分子逼迫未成年人去行乞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哪些權利
不法分子逼迫未成年人去行乞涉嫌違反了《義務教育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國際兒童公約》、《民法通則》及《刑法》,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我國《義務教育法》明確規定:凡年滿6周歲的兒童,不分性別、民族、種族,應當入學接受規定年限的義務教育。除因疾病或者特殊情況,並經當地人民政府批准以外,適齡兒童、少年不入學接受義務教育的,由當地人民政府採取有效措施責令其父母或其他監護人送其入學。
另外按照《義務教育法》第十一條規定: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招用應該接受義務教育的適齡兒童、少年就業。
2、按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對流浪乞討或者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應當負責交送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暫時無法查明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的,由民政部門設立的兒童福利機構收容撫養。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任何組織和個人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的,應當在工種、勞動時間、勞動強度和保護措施等方面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
3、我國也是《國際兒童公約》的簽約國之一,該《公約》對兒童的權利給予了保護。兒童一出生,就享有《國際兒童公約》所賦予的各項權利。無論他多麼弱小、稚嫩,他都具有與成年人一樣的獨立人格。社會中的所有成年人,都必須尊重兒童,並負有保護兒童權益的責任,任何人侵害兒童的權益都要承擔法律責任。
4、我國《民法通則》規定了監護法律制度。監護,是指監護人有權利和義務去維護被監護人各項利益。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首先是其父母。如果父母不能很好地履行監護子女的義務,就可能喪失監護權。
根據《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監護人喪失監護權資格的法定條件有:①監護人死亡;②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③監護人對子女有犯罪行為、虐待行為或者擔任監護人對子女明顯不利,人民法院認為可以取消其監護權。這里所說的「明顯不利」,包括不正當履行監護職責和存在不利於被監護人身心健康的其他明顯情形。
5、涉嫌僱用童工從事危重勞動罪
《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之一【非法僱用童工罪定義、量刑】違反勞動管理法規,僱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的,或者從事高空、井下作業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險環境下從事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又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