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怎樣跟孩子談見義勇為
10月1日起開始施行的《民法總則》第183條有最直接的規定:「因保護他人民事權益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權人承擔民事責任,受益人可以給予適當補償。沒有侵權人、侵權人逃逸或者無力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請求補償的,受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但是判決的時候《民法總則》尚未實施,不過法院可依據的法條還是有的,《民法通則》第109條規定:「因防止、制止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者他人的財產、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損害的,由侵害人承擔賠償責任,受益人也可以給予適當的補償。」
第1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42條進一步規定:「為維護國家、集體或者他人合法權益而使自己受到損害,在侵害人無力賠償或者沒有侵害人的情況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經濟狀況,責令受益人給予適當補償。」
這些規定比較清楚了,但實際上該案法院判決的依據不是這些(這個問題接下來再談),判決結果也只是彌補孫老太太的損失,並不存在超過損失的收益。
可以確定的是,孫老太太的主張有理有據,所謂訛人的說法來自於誤導和偏見,不過仍有兩個具體的疑問需要得到解答:一是超市不用承擔責任?二是被告自己摔倒又沒有讓孫老太去提供幫助,為什麼要承擔如此大的責任?這不是無妄之災?
其實一些細心的網友不僅閱讀了新聞還找來了判決書,認真研究起來,這當然可以更全面的掌握事實,但因為缺少經驗他們卻經常收獲更大的疑惑。
首先應當提醒的是,不要把原被告雙方的主張直接當成事實,因為這些原被告一方的主張不一定有證據證實,或者禁不起質證。而應該特別注意「經審理查明」之後的內容,看看法院認定了什麼事實,採信的證據有哪些。這些是有效的法律事實,也就是人們嘴裡常說的,以「事實為基礎」的事實。
案件還給人們提出了一個問題,見義勇為是非常寶貴的精神財富,但是對於本身是社會弱勢的老人、兒童來說,應該要考慮量力而行
總的來說,鼓勵人們從善,「不讓好人吃虧」就是該判決的精神出發點。但是判決是否在這個方向上走得有點太遠太急,以致發生了偏離呢?這確實是個問題。
其實「被見義勇為」成為話題與傳播過程有更大的關系。在傳播中,新聞的標題變成了「你以為不扶老太就沒事了?老太還可以來扶你」。這是一個戲謔的、不負責任的標題,將老人這一群體標簽化、妖魔化,而且也存在信息上的故意誤導。
這和過去的經驗是一樣的。對於個案的討論如果先入為主的貼上標簽,對一些群體和個人持誅心態度,用道德批判替代法律評價,那麼偏見勢必成為主流。
另一方面可以看出,法律精神深入人心還有漫長的道路。當前在司法和立法上,不讓好人吃虧,鼓勵見義勇為精神,可以說已經是人所共知的努力方向。但理解和熟悉已有法律建設成就,用法律思維思考問題,還沒有成為普通人的日常。這使得人們經常陷入顧慮和疑惑。
立法與司法工作仍需要審慎穩妥,充分考慮現實生活的復雜性,給人們以有可操作性的引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