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上的兒童是多少歲
法律分析:刑法中並沒有對兒童年齡有明確的規定,但在刑法中,有對自然人犯罪主體的責任年齡劃分:其一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即十四周歲以下自然人或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其二相對負刑事責任時期,即十四周歲以上十六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其三完全負刑事責任時期,即年滿十六周歲精神正常的自然人對所有犯罪都負刑事責任。其四從寬責任,即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第十七條之一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 虐童罪是怎樣定罪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在刑法第二百六十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二百六十條之一:「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是指由於被害人長期受虐待逐漸造成身體的嚴重損傷或導致死亡,或者由於被害人不堪忍受長期虐待而自殺造成死亡或重傷,行為人是故意的實施虐待行為,而過失地引起他人重傷、死亡的結果,其虐待行為和重傷、死亡後果之間具備刑法上的因果關系。
根據本條規定,虐待致使被害人重傷、死亡的案件不屬於「告訴才處理」的范圍,因此,對這類案件,即使被告人提出控告,檢察機關也應提起公訴。
(2)虐待兒童的兒童為多少歲擴展閱讀
案例:
2017年11月22日晚開始,數十名幼兒家長反映北京市朝陽區管庄紅黃藍幼兒園(新天地分園)國際小二班的幼兒遭遇老師扎針、喂不明白色葯片,並提供孩子身上多個針眼的照片。
2017年11月22日接到家長報案,北京警方根據家長反映情況進行調查取證。涉事老師和保育員暫時停職,配合警方調查。
2017年11月28日晚,北京警方公布朝陽區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涉嫌傷害兒童事件調查情況。經公安機關調查,朝陽區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教師劉某某(女,22歲,河北省人)因部分兒童不按時睡覺,遂採用縫衣針扎的方式進行「管教」。因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現劉某某已被刑事拘留。
2017年12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檢察院經依法審查,對北京市朝陽區紅黃藍新天地幼兒園教師劉某某以涉嫌虐待被看護人罪批准逮捕。